XX镇镇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docx
XX镇镇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XX区镇(街道)林长考核评价办法 和XX镇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建立完善XX 镇镇级副林长考核评价制度,推动XX镇全面落实保护发展森林 草原资源目标责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级林长(镇党委书记、镇长)对镇 级副林长的考核,具体考核由镇林长办公室代为实施。第三条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 点的原则,实行量化和差异化考核,注重实效。第二章镇级副林长考核内容及指标第四条镇政府分管林业工作副林长,主要协助镇林长推进 全镇林长制工作并联系片区;镇级其他副林长,重点协助推进 镇级层面若干项个性指标并联系片区。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考核(30分)和目标考核(70 分),总分100分。第六条工作考核(30分)主要包括:推进分管领域以及督 导联系责任片区林长制运行情况、林长制配套制度制定和执行 情况、林长履职情况、村(社区)级林长履职情况等。第七条工作目标考核(70分)主要包括:年度八个共性指 标和N个年度个性指标,以自治区总林长办下达的任务为准。(一)年度共性指标(七个,35分).森林覆盖率(约束性指标,3分);1 .森林蓄积量(约束性指标,3分);.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约束性指标,3分);2 .林草资源保护管理(约束性指标,6分);3 .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及红树林湿地保护(约束性指标, 5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5分);4 .林草灾害防控(10分);(二)N个年度个性指标(35分)主要包括年度内镇级林长制重大工作、重大生态工程、重 大涉林难点问题等,根据XX市XX区林长办下达的年度任务确 定。第八条年度内在林长制工作中,有以下情况的(以通报、 批示等文件时间为准),在林长考核评价中予以加分:(一)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 取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 肯定或受到国务院表彰、推广的,每次加5分。(二)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 取得成效的创新性做法、典型经验,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含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表 彰或推广的,每次加3分。(三)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 取得成效,在市党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会议上作典型发言, 或获自治区林业局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四)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 取得成效,获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 每次加1. 5分。(五)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 取得成效,获自治区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 每次加1分。(六)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 取得成效,获XX市主要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报刊刊载的, 每次加0. 5分。(七)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 取得成效,获XX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林业局推介或通报表扬的, 每次加0. 5分。(八)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 取得成效,获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 0.5分;采纳信息总数排名前3的,分别按照0.5、0.4、0.3 分值加分。因林长制工作或以林长制推动地方林草高质量发展取得成 效,获市林长办公室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3分;采纳 信息总数排名前3的,分别按照0.3、0.2、0.1分值加分;或 XX区林长办公室推介或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 分。第九条年度区域内发生破坏森林草原资源事件造成负面影 响,有以下情况的(以通报、批示、督办等文件时间为准),在 考核评价总得分中扣分:(一)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督办的,每起扣5分;被自 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批示督办的, 每次扣3分;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 职领导批示督办的,每次扣1分。(二)被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通报 批评、挂牌督办或约谈的,每次扣1分;完成整改的,每次扣 0.5分;被自治区有关部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内设机构、派 出机构、直属单位通报批评、挂牌督办或约谈的,每次扣0.5 分;完成整改的,每次扣0.25分。(三)在全国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1分, 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副部级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1分; 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司局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5分。在全区性重要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次扣0.8分;被自治 区副省级以上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8分;被厅局级领导 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 4分。被市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3 分;被XX区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0.2分。以正式印发的讲 话稿和会议通知为考评依据。(四)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自治区主 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被市主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 5 分。(五)对镇林长办公室交办事项未按时办结的,每次扣0. 5 分。(六)被检察机关立行政公益诉讼案并起诉的,每件案件 扣0.5分;落实检察建议不力的,每件案件扣0.2分。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以最高分计。扣分不设上限。第十条镇级副林长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按以下计列:年度综 合得分工协调推进全镇层面工作指标(或镇级层面若干项个性指 标)考核得分义60%+联系片区考核得分X40%+年度内加分一年 度内扣分。第三章年度考核实施第十一条考核评价实施程序(一)自查自评。各镇级副林长联系的责任片区由片区林 长办对照考核内容开展自查自评,于次年1月25日前将自评情 况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镇林长办公室。(二)开展评价。镇林长办公室结合佐证材料,根据区林 长办考核要求开展专项抽查、实地核查或组织第三方开展考核, 并将结果按程序呈报镇级林长审定。第十二条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三 90分)、良好(8090分,含80分)、合格(7080分,含70 分)、不合格(70分)。第十三条推进领域和联系责任片区内发生以下情形的,镇 级副林长当年考核不应评优评先:(一)年度内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二)年度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一次性死亡3人以 上较大森林火灾的;(三)年度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现不及时、处置不 到位造成灾害扩散蔓延的;(四)考核评价存在弄虚作假的。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四条考评结果经镇级林长审定后,由镇林长办上报区 林长办和按要求抄报纪委监委、组织、审计等部门,作为党政 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内 容和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镇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有 关文件和要求进行动态调整。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