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送审稿).docx
-
资源ID:72655280
资源大小:16.90KB
全文页数:1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送审稿).docx
附件1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送审稿)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传承和弘扬佛山优秀传 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保护、保存和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方针和原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开展”的工作 方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 的原那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系统性。第四条【经费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建立与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水平和实际需 要进行投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 开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 金,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资金统一管理、工程逐级审核、 补贴分类确定、资金专款专用原那么。化遗产融入国民教育,教育、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 部门采取以下措施,逐步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体系、教 材体系、人才体系。(一)支持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校本)课 程,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特色学校或传承基 地。(二)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 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通过减免学费或者给 予助学金、奖学金、就业扶持等措施,鼓励学生学习非物质 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学校 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按照相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学校、教师、学生进行表 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非遗传播】 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 渠道和形式。适应媒体深度融合趋势,丰富传播手段,拓展 传播渠道,鼓励新闻媒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专栏等, 支持加强相关题材纪录片创作,办好有关优秀节目,鼓励各 类新媒体平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工作。文化馆(站)、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创作院、传习所等公共文化 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开 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 交流等活动。第二十四条【非遗对外交流】文化主管部门应鼓励代 表性工程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 设和文化交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跨区域交流传播,支持 举办、参加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宣传、展示和交流 活动,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组织丰富多彩的 宣传展示活动,加强专业化、区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 演,推动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国内外其他地区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合作开展。第二十五条【非遗研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 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 技术研究;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以及公民、法 人、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和开展研 究,对符合科研课题立项的,给予优先支持。第二十六条【传承体睑设施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规划、利用和建设各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场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非物质 文化遗产馆,形成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基地(所、 点)等在内,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 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并可 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免费或者低价收费的非遗展示 展演场馆,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研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设施管理制度,建立非物 质文化遗产场馆设施备案和评估定级制度。第二十七条【非遗社区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及文化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规划、利用和建设本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中心、乡村非物质文化遗 产馆等,形成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传习 所等在内,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 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并可 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研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 设施管理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馆设施备案和评估定 级制度。第二十八条【惩罚措施】违反本方法规定,申报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时弄虚 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生效日期】 本方法自2022年*月* 日起施行。第五条【协调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方法。区文化主管部门在市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及其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 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七条【建立专家库】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组织专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 查、评审、政策咨询等工作。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任期等按照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 程执行。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 家库。第八条【工程名录条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名录。列入市、区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工程名录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二)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世代传承传播、活态存在的特点;(四)具有鲜明的民族或地域特色,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非本地工程,在佛山行政区域范围 内传播广泛、具有良好群众基础的,经专家实地考察后可列 入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名录。对被认定为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和商贸习俗,符合条 件的,优先考虑列入代表性工程名录。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其形式和内涵在两 个以上(含)行政区域都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相应级 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名录。第九条【申报代表性工程方式、所需材料】 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工程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名录的建议和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实行逐级申报制度,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名录中向 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工程名录的工程。推荐、建议或者申请列入代表性工程名录,应当向有关 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介绍,包括工程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 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计划,包括保护应当到达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工程的视听资料等材料。上述材料应当合法、客观、真实。第十条【代表性工程认定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工程的认定程序,依照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 规定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 列入本级代表性工程名录的工程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工作应 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评审专家与评审工程及其 申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文化主管部门依照 相关规定重新选取。第十一条【工程保护单位认定】 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名录的工程应当同时认定工程 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的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一)拥有该工程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制定和实施该代表性工程保护计划的能力;(三)至少拥有一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 编/在职/退休/签约)(四)支持该工程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五)具备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人员、场所和其他条 件。第十二条【工程保护单位权利】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工程保护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一)合理、合规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名称、 相关标志和标识的权利;(二)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补助经费的权 利;(三)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第十三条【工程保护单位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工程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收集该代表性工程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 建档;(二)支持并指导该工程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三)保护该代表性工程相关的建(构)筑物和场所;(四)开展该代表性工程的研究、宣传、展示、交流等 活动;(五)为该代表性工程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六)制定并实施该工程保护计划定期向市、区文化主 管部门报告工程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和评估;(七)规范使用该工程相关保护资金;(A)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四条【工程代表性传承人条件】 市、区文化主管 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名录的工程可认定 本级代表性传承人,对集体传承、群众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工程,可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 艺,有能力、有意愿长期开展该工程的传承工作;(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 较大影响;(三)长期在本地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传承谱系不少于三代;(五)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从艺时间不得少于10年,中 职教育以上相关专业学习年限可计入从艺时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向被推荐人所在地 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的代表性传 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成为代表性传承人。向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推荐材料或者申请材料依 照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属 于家族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具有传承能力的 同一级别的代表性传承人,原那么上近亲属中不超过2人。第十六条【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工程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 文化遗产条例的规定执行。同时,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接受 文化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接受工程保护单位指 导,配合工程保护单位、有关部门开展审计、检查或绩效评 价等工作,定期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第十七条【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 市、区文化主管部 门应该建立工程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和动态管理 机制。定期组织五名以上专家或请第三方对工程保护单位和 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给予补 助、奖励和取消其资格的依据。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给予一 年整改期限,取消下一年度申请非遗专项资金资格;如整改 之后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那么调整工程保护单位、取消代表 性传承人称号。工程保护单位评估结果需征求该工程代表性传承人群 体和社会意见,并获得半数以上该工程代表性传承人签字认 可。评估程序、评估标准由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第十八条【保护方式】 针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 取全方位、多层次方式进行保护。:(一)抢救性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活态传承较为困难 的工程,应当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优先拨付实施抢救性保 护所需经费,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 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予以数字化保 护;(-)传承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工程,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 承基地和传习所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三)生产性保护:对具有佛山特色、市场需求和商品 属性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等工程,应当加强挖 掘、记录、整理和研究,通过合理开发利用,使其核心技艺 在生产实践流通中得以传承开展。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所需的濒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 开采、采集、捕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密切相关的 珍稀矿产、植物、动物等自然资源;鼓励种植、养殖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 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第十九条【分类保护】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实行分类保护:(一)提高粤剧、粤曲、狮舞(广东醒狮)等在佛山具 有群众基础的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等工程 的实践频率和展演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 产相关文艺创作,加大对优秀剧本、曲本扶持力度。(二)结合佛山“世界功夫之城”建设,推动传统体育 工程纳入全民健身运动,通过建设功夫角、举办各类赛事等 传承传统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按照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加强佛山优秀传统 手工艺保护和传承、推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在 现代生活中广泛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四)丰富传统节日和民俗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结合行 通济、佛山秋色民俗活动,传承民俗文化。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责任】 市、 区人民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鼓励 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 承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用于代表性工程的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等 活动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 宣传、展示、整理出版有关资料等传承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协调解决传承活动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一条【非遗调查记录】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完善档案制度,加强 档案数字化建设,妥善收集、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防止损 毁、流失。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运用现代科技手 段,提高专业记录水平,广泛发动社会记录,对各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工程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记录。加强对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整合共享,促进佛山市非物质文化遗 产数据库建设并依法向社会开放,加强档案和记录成果的社 会利用。第二十二条【非遗国民教育体系建设】 推动非物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