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docx
试析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摘要: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时代法律制度的总称,有着深厚的宗教和哲学基础,与宗教密不可分。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连续性使统治 者在治国理政的各个方面都实现了稳定的治理,宗教对古印度法律制 度的演进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关键词:古印度法、婆罗门教、摩奴法、佛教一、古印度法的起源、开展与演变古印度法律的历史跨度一般被认为是从吠陀晚期(C.它改变了。 公元前15世纪左右,雅利安人入侵印度河谷,奴役土著德拉威人。 这一时期,印度拥有最古老的传统文献吠陀经(Vedas在梵语中 意为“知识”),共有四本。它也是印度最古老的神圣法律来源。到最 后三部吠陀经写成时,印度的氏族制度已经瓦解,奴隶国家逐渐形成。(一)古印度法的出现公元前7世纪左右,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然后 迅速成为国教,成为国家的主要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远而深远 的影响。婆罗门教义的起源可分为三大类。其中,法典是对吠陀经的 解释和补充,规定了祭祀的规那么、奉献者的日常礼仪和生活水平、权 利和义务以及对违反宗教规那么的惩罚,使宗教活动系统化。变成了。 雅利安人,最重要的是,种姓制度在法律上是固定的。法典是根据吠 陀经典,历代传承和习俗,最著名的摩奴法典是,是第一相对正 式的法律书籍在印度法律制度史上具有很大的权威性。(二)古印度法的开展与演变公元前6世纪左右,当古印度奴隶制开展起来时,印度北部战火 纷飞,阶级冲突愈演愈烈,各种姓氏挑战婆罗门至高无上的地位。在 战争中扩大势力的刹帝利和逐渐主导经济活动的吠舍要求改变原有 的地位,佛教诞生了。公元前324年,摩揭陀王国统一北印度,建立了印度第一个庞大 的奴隶国孔雀王朝。佛教在第三代君主阿育王统治期间被确立为国教。 佛教经典合称“三藏”。其中,六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在阿育王统治期间,他还在他的帝国竖立了岩壁,竖起了石板, 在上面刻下了法令以促进法律,并设置了 “公正的法官”来监督法律 的实施。刻在这些石碑上的法令,后来被称为“石柱法”或“石柱法”, 不仅促进了佛教的传播,也促进了古印度法律的开展。公元4至7世纪,印度社会逐渐从奴隶制向封建社会开展,但由 于宗教开展的连续性,与宗教密切相关的法律开展也呈现出连续性。 公元6世纪以后,佛教在印度逐渐衰落,取而代之的是改革后的婆罗 门教、新婆罗门教或印度教。性质发生了变化。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从奴隶制到奴隶制。封建制。二、古印度宗教古印度是一个宗教社会,人们对宗教的信仰高于一切,在社会中 的地位无比神圣和庄严。古印度有许多宗教。原始而原始。宗教除了 吠陀教,还有其他宗教,如如婆罗门教、佛教、新婆罗门教(或印度 教)。但是,在奴隶制时期发挥重要作用的宗教。古印度将婆罗门教 和佛教结合起来。我们必须向前推进。(一)婆罗门教婆罗门教始于公元前7世纪左右,是在吠陀教的基础上开展起来 的,婆罗门教是基于三个主要原那么:”吠陀启示录”、“祭祀启示录”、 “婆罗门至上”和“因果轮回”。前者说,整个宇宙中唯一真实的东 西是“婆罗门”(婆罗门,本义是清净无欲),个体或自我灵魂的源头 也是婆罗门,客观世界是他者。声称没有任何东西错觉。人必须超越 世间的污秽,走出幻境,前往唯一真实而永恒的婆罗门世界。因此, 亲眼见证“梵如我”也成为了一个婆罗门人生追求的最高境界。后者 是指一个生命当前正在做的事情的业力(karma)。当一个人有欲望时, 就是所谓的“业力”,总是出现在他的思想和行为中。如果你做“善 业”,来世你将投生为圣人,如果你做了 “恶业”,你将投生为卑贱的 人或畜生。(二)佛教佛教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左右。它的创始人悉达多被称为乔达摩, 佛教徒称他为“释迦牟尼”。佛教的基本教义是“四圣”和“十二因”。“四圣”是苦、苦、苦、死、道。苦谛讲的是现实中存在的各种苦象,藏谛讲的是各种苦 象的因缘,灭谛讲的是涅槃,佛教不涉及苦的终极理想,道教.讲道 的真理使人痛苦。实现佛教终极理想的手段和方法。“四圣”是: 苦谛提出问题,集谛分析问题,悬谛解决问题,道谛提出具体措施。“十二因缘”论认为,世界上各种现象的存在,都依赖于一定的条件 (条件),人类生命的起源和过程是相同的。可以分为12个环,分 别是因果关系,即无名缘、行缘、识缘、识缘缘、名色缘、名色缘, 六组,六组。依处触,触缘受,受缘爱,爱缘受,缘有,生,受老, 死,悲,喜,怒,悲,绝望生。佛教还提倡“业力”、“六界”(六界:天、人、修罗、兽、饿鬼、 地狱)和“三界”(过去、现在、未来)。如果你在这个世界的行为符 合佛教的“法”(佛教制定的行为准那么),你就能在来世实现理想的轮 回,如果你违反了佛教的“法。你就会变成饿鬼,变成动物或者下 地狱。整个佛教思想可以看作是印度超越性生活方式的完美。佛教发源 地1500年间,印度佛教历史可分为三个时期,又称“法轮三转”,平 均每转500年。概念:存在是一种主动的非个人的转变。三、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关系古代印度法符合东方绝大多数国家奴隶制社会法律的特点, 即具有东方法和奴隶制法的共性一一通过君权神授管理国家;诸法合 体,法条具体而缺乏抽象概念和规那么;维护奴隶主的特权和利益;维 护社会当权主体,推崇君权、夫权和父权。古代印度的宗教信仰完全 承载了上述各项,成为践行法律的基本途径和实体手段。如果非要在 古代印度的法律与宗教间评选主次的话,最终将得出这样的结论:宗 教占主体,法律是宗教的附属物,二者相互交融,密不可分。(一)古代印度法律制度与宗教密不可分1 .古代印度的法律渊源来自于众多宗教婆罗门教的产生使其教法成为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其教 法不仅对教徒的宗教生活进行约束,更对其社会生活进行调整和限制, 如所有权、债和婚姻家庭等方面。“世界上的任何东西全都是婆罗门 的财产;由于地位优越和出身高贵,婆罗门确实有资格享有一切”。 “婆罗门可以毫不犹豫地拿去首陀罗的东西;因为他不存在任何财产; 因为他的钱财本来就是应该被主人拿走的”。同是借贷者,收取的月 息分别是:婆罗门2%,刹帝利3%,吠舍4%,首陀罗5%。佛教的产生使古代印度法渊源产生了重大变化,三藏规定了 教徒的行为准那么,仅仅围绕“五戒”(不杀、不盗、不淫、不妄语、 不饮酒)等佛门戒律来展开,与婆罗门教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不同。 “持戒”是对每个佛教徒要求,包括在家的信徒,其既有防非劝善的 功能,也有保护和协调的作用。佛教中的“五戒”也是众多国家法律 中明文予以规范和禁止的,更是当时印度社会生活行为规范的浓缩和 提炼。2 .法律的内容和编排体例都深受教义的影响在法律的内容方面,其主要内容种姓制度、所有权、债、婚 姻家庭法、刑法及诉讼制度,皆来源于婆罗门教的教义。在法律的编 排体例方面,受宗教影响最典型的当属摩奴法典,该法典按婆罗 门教的“四行期”(梵行期、家居期、林局期和遁世期)来安排其体 例。整部法典共12卷,始于“创造”,终于“行为的果报一一转世与 解脱”,中间为再生族的法律(5卷),分别为“梵行期的法”(第2 卷)、“家居期的法”(第3至第5卷)、“林居期的法”和“遁世期的 法”(第6卷),依次规定了再生族在各个时期应遵循的行为规那么。(二)宗教为主,法律处于附属地位种姓制度被认为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初步形成于公元 前11世纪。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 姓,掌握宗教祭祀;第二种姓是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国家军政; 第三种姓是吠舍,即平民种姓,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第四种姓是首 陀罗,多数为奴隶,从事低贱职业。前三个种姓为“再生人”,即除 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而首陀罗是“非再生 人”,只有一次生命。在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姓 (即迦提),他们的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文规定。掌管宗教祭祀的 婆罗门被认为是“万物之主”,拥有最高地位和众多特权,也是古代 印度法律的实际制定者。因此,古代印度的法律制度着重维护婆罗门 的利益。宗教是确立婆罗门地位的基础和依托,在印度社会中占绝对 的主导地位,而法律那么是占统治阶级地位的婆罗门用以巩固自身地位 和特权的又一保障,处于附属宗教的地位。(三)古代印度法是宗教、法律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是宗教僧侣们根据社会习惯和自古 流传下来的圣人言行,从维护统治阶级自身利益出发编纂的,而并非 如现今国家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因此古代 印度法呈现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它是宗教、法律等各种规范的混合 体。以婆罗门教法为例,其公认的法律性质最明显的教法的三大渊源 皆是在法律规范中夹杂着宗教戒律、玄谈和道德说教。以摩奴法典 为例,纯粹法律性质的条文仅占四分之一。阿育王的石柱法虽是国王 敕令,但其内容也主要是弘扬佛教的教义和精神,并不具有纯粹法律 意义上的强制性和禁止性。如阿育王曾在一段敕令中写道“少行不义, 多作善事,慈悲,布施,真诚,清净。”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国王敕令 有区别较大。四、对于印度及周边国家现今立法的影响古代印度法凭借宗教的强大凝聚力和延续性对印度法制史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一直影响着印度现今的立法。在殖民地时期, 摩奴法典仍然是英国殖民统治者解决印度教徒之间某些纠纷的重 要法律依据。印度独立后,其编纂的印度教法典仍是以摩奴法 典、阿育王石柱法等古代宗教法为基础。在古印度法基础上开展起来的印度法系属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 对印度周边的东南亚各国立法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其核心内容 种姓制度被许多国家开展为适合各自统治的等级制度或阶层划分原 那么,并被赋予相应的保护利益和特权范围,对各国的政治、法律皆有 深刻的影响,且这种影响至今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