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要素确权需“分而治之”.docx
数据要素确权需“分而治之”在数字经济领域,完善的数据产权制度是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的前提,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开展的保障。为此,亟须从法律 层面明确数据权属,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如今,数据对数字经济开展的影响日益凸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 会增列“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确立数据要素的 市场地位。不久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要 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 基础制度体系。在数字经济领域,完善的数据产权制度是充分发挥数 据要素作用的前提,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开展的保障。为此, 亟须从法律层面明确数据权属,构建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搭建以数据使用权为核心的产权制度体系数据的外生性特点,决定了当数据逐渐赋能传统交易时,只有被 安全有序的开放流通,才能充分兑现其经济价值。同时,数字经济对 交易时效性的追求,也促使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应当更加重视其使用、 收益效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针对各类数据的特性赋予不同主体对 原始性数据的管理权或者所有权,在此基础上,要求这些数据的管理 者或者所有者有义务授权其他主体使用数据,从而保障其他主体能通 过原始数据权利人的授权获得使用权与一定收益权。这种权能别离、以使用权为核心的数据产权制度体系有几个好处。 其一,数据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有利于保护相关主体的数据权益, 维护数据安全。其二,将传统所有权中使用、收益两项权能单独别离 出去,建构相对独立的数据使用权和数据收益权,这样有助于提高经 济运行效率。其三,权利进一步细化保护,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社会 分工更加细化的时代要求。当然,实践中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落实, 应当充分发挥合同机制的作用,原那么上允许平等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 行使权利,但涉及到个人利益、商业秘密以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相 应合同款项,那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中的相关规定。形成数据分类分级确权的制度设计数据复杂多样且差异性较大,相应的制度设计需具有针对性,赋 予不同主体相应的权利义务。其一,公共数据。由于内容涉及群体性利益,具有社会公共性, 因此对这类数据不能简单套用私法上的所有权理论。出于平衡个体利 益与社会利益,应当赋予行政主体和社会自治组织数据管理权,并使 其代表一般公众管理这局部公共数据。基于公共数据涉及群体性利益 的大小以及影响范围不同,对该类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其二,企业数据。该数据是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数 据,典型的就是平台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相关数据。这类数据由企 业创造,包含着企业的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基于“谁投 入,谁受益”的基本法理,这局部数据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创造它的 企业。但这种权利不能滥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 应当依据所涉内容与企业经营状况的关联度大小对数据进行分级。与 企业经营开展关联度越高,那么相关企业数据越敏感,越应当受到严格 保护。其三,个人数据。由于个人数据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故个人 数据权利应着重表达对数据的控制力,制度设计的重点应当放在如何 合理有效地实现个人对数据的知情同意方面。健全数据权益法律保障机制推动数据产权制度的有效落实与完善,还应当构建相应的保障机 制。具体而言,应当积极构建正向引导性的实体法规范与谦抑且高效 的程序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保障机制。一方面,从实体性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搭建类型化的数据权益 保护机制。对于公共数据,要强化行政法领域公共数据开放、信息公 开等制度的设计与衔接,明确私主体申请获得公共数据和参与公开监 督的权利。对于企业数据,在坚持公司自治的基础上应当重点关注竞 争法律制度的有效跟进,维护合法高效的数字经济市场秩序,防止数 据权利的滥用引发整体竞争秩序混乱。完善相应的授权使用合同机制, 注重运用敏感信息的强行保密义务。对于个人数据,应当在民事一般 法的范围内依个人数据敏感程度进行层次化的权益保护,并适当改进 相关侵权行为的认定与评价规那么,从正反两方面构建个人数据权益的 民事法规范。另一方面,相应的程序性规范应当表达谦抑且高效的原那么。对于 企业和个人数据权益保护,应当重点关注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 裁的程序性权利。基于实践中不同诉讼主体实力悬殊的问题,应当在 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上加强对弱势一方的制度性倾斜。对于公共数据 领域的权益保护,被侵权人仍可以在现有行政性程序体系框架内通过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对于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侵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 为,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保障受害人的数据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