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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10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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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10篇【范文】.docx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10篇【精选范文】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 办事规程或行动准那么。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 小编精心整理的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欢迎大家提供。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篇1一、按照维修协议合同内容检验;二、按成都市汽车大修竣工技术标准检验;三、检验所修工程的技术性能是否到达技术标准;四、作外观检查应完好清洁;五、整车外观检查和试车;六、路试后要填写试车技术卡存档;七、按维修协议内容和技术标准向用户交车。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篇21、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2、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 出厂合格证。3、维修中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4、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 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_公里或者1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5、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 100 日。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篇3一、电工(空调)安全操作规程1、工作前应备齐工具并检查是否完好,技术状态是否良好。2、在车上进行电工作业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地毯 及座位,并保持车辆的整洁。3、在装有微机(电脑)控制系统的汽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无 必要不要触动电子控制局部的各个接头,以防意外损坏电子元件。4、电瓶充电作业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充电时把电瓶盖打 开,电解液温度不得超过技术和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 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坚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 时修补。3、根据档案的资料、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存放、归档,并按资料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 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 定处理。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 资料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 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 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环境 保护是国策大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关系人人。清洁有序的环境也 是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条件。以下各条必需认真落实。1 .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一天应对汽车清 洗地点进行清扫,坚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2 .坚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 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 扫场地。3 .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 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4 .铿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 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5 .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 环境。6 .检修空调机时,致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 回收装置回收利用。7 .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到达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 降低标准,不到达标准的不准出厂。8 .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定期进行监监督检查,落实 奖惩措施。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一、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整车一类、整车二类维修 经营业务的及取得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及自动变速器三类专项维 修经营业务的,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二、合格证分类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小修 竣工出厂合格证(A证)和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 (A证、B证样式详见附件)三、合格证的适用(一)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车辆,经竣工检验 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 格证(A证)。(二)机动车小修(含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及自动变速器维修 专项修理小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由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按照 规定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B证)。(三)机动车维修企业能够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动车小修竣工出 厂合格证(B证);计算机打印的合格证(B证)式样应向所在地区县运 输管理部门备案。(四)签发合格证应工程齐全,资料真实准确、清晰、规范。(五)禁止机动车维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伪造、倒卖、转借、代 开、冒领或供给空白合格证,禁止对为竣工车辆提前签发合格证。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篇8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本钱,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服务中心成 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服务中心员工民主选 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俭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 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当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 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具有必须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 车维修定点企业确实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 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 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 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坚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 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工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 小组根据申报工程检验车辆,拟定修理工程,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 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 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 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 维修工程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 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 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维修工程,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 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 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 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 购买的不予报销。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 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 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工程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10、本规定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篇9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 环境,节俭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 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 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平竞争, 优质服务。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 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开展。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 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 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 车维修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本领和经营项 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 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 修经营业务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工程和 服务本领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 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工程和服务本领分为一类维修经 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 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 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相应车型 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 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 能够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 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 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轻磨、散热器(水 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 专项工作。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 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能够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 专项修理工作。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能够从 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能够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 业务。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 业务的,应当贴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 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 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 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 业开业条件(gbtl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 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 条件(gbtl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 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 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 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 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 电器、镀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的 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 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维 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工程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 电器、镀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 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 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维 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 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l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 修业开业条件(gbtl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 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一)有与其作业资料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 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 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资料;(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 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 输车辆罐体的维修。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贴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 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l8189) 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 应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 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l8189)相关条款的规 定执行。(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 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 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 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 格。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的 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 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 机修、电器、镀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 试合格。(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 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l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 维修业开业条件(gbtl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 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 经营,分别供给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 他相关材料。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 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 修经营的行政许可。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贴合 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 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 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贴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七条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 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 印件;(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贴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 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 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 工程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工程的范围内。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 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 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 有效期为3年。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 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 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 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维修经营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 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 求自行制作。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 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 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不得违章作业。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 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 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 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 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 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 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 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资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 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5、新电瓶充电时必须遵守两次充足的技术规程。在充电过程中 要取出电瓶应先将电源关闭,以免损坏充电机及电瓶。6、进行空调系统作业时,应在通风良好处。排除氟时应缓慢, 防止冷冻机油一起冲出,同时不能与明火及炙热金属接触。7、添加处理氟操作时要戴护目镜,谨防氟溅入眼内或溅到皮肤, 将皮肤冻伤。8、装氟钢瓶搬运时严防振动、撞击、防止日光暴晒,同时应储 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二、镀金工安全操作规程1、工作前要将工作场地清理干净,以免其他杂物阻碍工作,并 认真检查所用的工具、机具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2、进行校正作业或适用车身校正台时应正确夹持、固定、牵制, 并使用适合的顶杆、拉具及站立位置,谨防物件弹跳伤人。3、使用车床、电焊机时,必须事先检查焊机接地情况,确认无 异常情况后,方可按启动程序开动使用。4、电焊条要干燥、防潮,工作时应根据工作大小选择适当的电 流及焊条。电焊作业时,操作者要带面罩及劳动保护用品。5、焊补油箱时,必须放净燃油,彻底清洗确认无残油,敞开油 箱盖谨慎施焊。6、氧气瓶、乙块气瓶要放到离火源较远的地方,不得在太阳下 暴晒,不得撞击,所有氧焊工具不得粘上油污、油漆,并定期检查焊 枪、气瓶、表头、气管是否漏气。7、搬运氧气瓶及乙烘气瓶时必须使用专门搬运小车,切忌在地 上拖拉。8、进行氧焊点火前,先开乙烘气后开氧气,熄火时先关乙烘气 阀,发生回火现象时应迅速卡紧胶管,先关乙块气阀再关氧气阀。三、烤漆工安全操作规程(1)进入烤漆房作业时,必须备齐所需油漆、天那水及所需器具。在喷漆车辆进入烤漆房前,应先将底盘翼子板各部泥土、 灰尘擦拭干净,严禁在喷漆房内清除灰尘。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报送统计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 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 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 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 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 供给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 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 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 关证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 处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 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 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 量检验制度。承当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 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贴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 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供给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当法律 职责。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 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 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能够拒绝交费 或接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 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资 料包括:维修合同、维修工程、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 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 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方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 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 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 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 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 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 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 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 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 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供给 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 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工程经两次修理仍 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 营者,并承当相应修理费用。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 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进 取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 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 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景。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职责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 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 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职责方承当。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 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方法另行制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景、经营 业绩(含奖励情景)、不良记录等。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 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 局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 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 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 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 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能够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供给有关资料;(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 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景。检查的情景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 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 理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景,供给有 关资料。第六章法律职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 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 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 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理解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处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 撤消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 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3000元的,处以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撤消其经营许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 制度的;(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工程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 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工程、工时定额 和工时单价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 价向托修方收费的;(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 料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明细篇10第一章入职指引第一节入职与试用一、用人原那么: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 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 神和创新精神。三、入职第二节考勤管理一、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 7、5小时。其中: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午时:13:30-17:30为工作时间12:00-13:30为午餐休息周六:上午:8:30-12:00为工作时间实行轮班制的部门作息时间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实施。二、考勤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 (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2、迟到、早退、旷工(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30分钟 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 前办理请假手续,否那么按旷工处理。(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 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3、请假病假a、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8:30-9:00致电 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 诊证明。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 安排。(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我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 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 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那么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4、出差(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 部门备案,否那么按事假进行考勤。(2)出差人员原那么上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到,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 负责人,回到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 差考勤。5、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 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查、 总裁审批,子公司员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6、加班(1)加班应填写加班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 案,否那么不计加班费。加班工时以考勤打卡时间为准,统一以劳动 合同约定标准为基数,以天为单位计算。(2)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工作日加班费=加班天数X基数X 150%休息日加班费=加班天数X基数X200%法定节日加班费=加班天数X基数X300%(3)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4)公司内临时工、兼职人员、部门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不计 算加班费。(5)公司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及驾驶员加班费计算方法将另行规 定。7、考勤记录及检查(1)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景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 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汇总, 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2)人事部门对公司考勤行使检查权,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行使 检查权。检查分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和随机检查。(3)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100元以上罚款, 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第四节人事异动一、调动管理1、由调入部门填写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由调出及调入部 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人事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调动由 总裁(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2、批准后,人事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 动发文通报。3、普通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 交接手续。4、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人事部门将相关文件存档 备查,并于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置换。5、人事部门将根据该员工于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对其进 行人事考核,评价员工的异动结果。二、辞职管理1、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 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人事部门审核,高级员工、部门经理以上 管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裁批准。2、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人事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应给相关部门,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 改善。3、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 手续。4、人事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 保险变动。5、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6、人事部门将离职手续清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 员工信息资料置换。三、辞退管理1、见本手册第一章第二节六。1及六2、2、部门辞退员工时,由直接上级向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表, 经审查后报总裁批准。3、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员工下发离职通 知书。4、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 续;员工在约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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