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通用14篇).docx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通用14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1公共场所自主规范管理制度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 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 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负责任人(经理)是本单位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 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自主规范管理;二、要按照市卫生监督所印制的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 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督查情况表的自查项目(共有七项, 分别是卫生许可证管理、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清 洗消毒管理、卫生设施设备管理、卫生用品采购管理、店容 店貌)开展自查。三、按照经营单位岗位负责人自主规范管理每日(周) 督查情况表及本单位制定的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卫 生进行检查,分管理总经理每周督查一次,经理三天督查一 次,卫生管理组长每天督查不少于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做好登记责令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到位并做好验收工作。四、不定期对卫生管理档案的检查,内容包括三、发现鼠洞、嶂螂滋生洞穴应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 并及时清理或合理投药。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 “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上岗工作。二、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 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 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的工作。三、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五四制”, 即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卫生检查评比制度一、工作时杜绝不良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手,常剪指甲, 工作场所不得吸烟,违反其中一项酌情扣除奖金。二、每天搞好本职岗位卫生工作,如工作区域卫生不符 合要求按情节轻重酌情扣除奖金。三、下班前,要及时打扫卫生工作,如被检查人员发现 未做好卫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当事人奖金。四、各区域工作人员按照制定的卫生制度,做好本岗位 工作。由领班不定时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指 出,并限期当事人改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 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 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 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 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 的条件。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 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 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 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 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 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 例实施前 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 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 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 构。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 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 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 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 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 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 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 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 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 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 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 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 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 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 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 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营业场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2、场所内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 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3、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管理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 生档案。4、卫生专干负责对场所内的卫生进行经常性卫生检查 和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5、营业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 迹和垃圾等,墙面、挂图、壁灯干净无尘。6、对公共卫生区域每天彻底消毒,有废弃物盛放容器 并加盖。7、场所内的卫生间机械通风良好,地面必须保持干燥 洁净,便池、马桶、面盆随时清理干净,台面、镜面、烘手 机干净无尘。8、营业场所内及客房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 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设 备并做好记录,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为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卫生 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 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安全应由 专人负责管理。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 训。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 用。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 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 造成影响。六、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 并记录。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0.05nig/l,测试记录 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 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 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次全面清洗、 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 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 按规范程序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8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 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 办理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 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等级牌。游泳池流四、严格按照冲身淋浴一一强制浸脚消毒- 程管理,确保游泳人员持有游泳健康合格证明。五、设置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和水质检测。适时 投加消毒剂,每场前检测余氯和水质PH值一次,并公示水 质检测结果。保证池水水质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 1996)的要求。余氯在0. 3要5mg/L之间;PH值在6. 5 8. 5之间。六、要使池水净化循环装置及消毒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 转,游泳池在开放期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510%。七、要做到强制浸脚消毒池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水 深不小于20厘米,浸脚池水余氯510mg/L. o八、采购消毒剂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使用的消毒 剂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同时氯化消毒时有防护措施,并做好 消毒记录。九、要在显眼处设立严禁性病、传染性皮肤病、肝炎、 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病患者入池游泳的告示标牌。十、保持游泳池周围环境整洁、及时清理池水悬浮物。十一、保持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无积 水;保持机械通风装置等卫生设施运转正常;并定期消毒。十二、不出租游泳衣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9文化娱乐场所卫生制度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 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 办理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 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 等级牌。四、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五、保持室内空气清洁,按时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六、场所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 措施。七、要求工作人员注重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要着装整齐清洁。八、设置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设有卫生 专用消毒设施,供顾客使用的餐饮具,应做到一客一换,用 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做好餐饮具的保洁工作。九、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卫生用品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 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10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 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限期整改的,将按照 本单位的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2公共浴室卫生制度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 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 办理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商场、书店卫生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开始经营,并按时 办理年审及复核或换证手续。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确保从业人员持有 效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 等级牌。四、成立卫生管理组织,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健全卫生 管理制度,建立卫生资料档案。五、设置清洁工具洗消间(区)。每日进行湿式卫生清扫, 做好楼梯扶手、购物车(篮)等公共物品定期消毒,保持室内 外环境整洁卫生,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同时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六、加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设施保持正常使用。有防 蝇、蚊、嶂螂、鼠害的设施,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并做 好工作记录。七、场所内做好新风供应,将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 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做到定期清洗或更换。如果使用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要确保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 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八、场所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 措施。九、出售食品、化妆品、药品的柜台分设在清洁的地方, 农药、油漆等有害商品要设有单独售货室。十、厕所要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采用 水冲式蹲式便器,确保良好通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11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 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 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 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 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 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 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 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 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 用一次性座厕垫纸。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 在0. 3-0. 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 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 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 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l,须4小时更换一次。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12食堂卫生管理制度食堂是学生生活一个公共场所,应保证良好的清洁环 境,为进一步提高与完善卫生管理,制定以下制度:一、在食品操作过程,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把“病 从口入”关,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去做,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 康。二、将食堂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划分,分别由将卫生分 担区域落实到人,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每人将自 己的卫生分担区域认真清扫整洁。三、食堂卫生要天天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窗明地净,无 油渍,窗台无灰尘。保证纱窗完整无破损,发现破损时及时 上报修理。暖气片(管)及各种上下水管道无灰尘。垃圾桶要 及时清理,不得长时间存放。四、每周六、日进行卫生大扫除,周一组织相关人员进 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区域,根据情节进行处罚。个人卫生:(一)必须具备有区级以上卫生部门的健康证。(二)工作时必须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巾),并要保持衣 装整洁干净。(三)必须有良好的个人卫生,要做到四勤:勤洗澡、勤 理发、勤剪指甲、勤洗工作服。(四)在工作期间不允许佩戴特别的饰品,女员工不应画 浓妆,涂染指甲;男员工不留长头发、长胡须。(五)不得穿裤头、背心、拖鞋上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代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 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 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 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 条件。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 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 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 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 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 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 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 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 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 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 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 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 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 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 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 证件。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 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 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 库。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 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 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 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 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 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 障广大旅客及交通运输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 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 室,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 所。第三条交通系统各级行政部门是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 生管理的主管部门。交通系统各级卫生防疫站为交通运输公 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未设立卫生防疫站的,交通运输行政 部门应委托地方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 生监督。第四条 港口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客船的设计、经营 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由所在地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考核。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根据国家“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 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下达培训任务和要求。公 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后成绩不合格不准上岗。第六条凡在主要对旅客和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事直 接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事此项工 作的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上岗。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交 通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应检人员名单。健康检查工作由交通卫 生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医疗部门承担。检查工作应于每年六 月三十日前完成。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检查工作结 束后一周内,将检查结果上报交通卫生主管部门。对检查合 格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核发健康合格证。第七条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建筑面积二百平 方米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及其他服 务于交通运输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交通卫生监督机 构签发的交通卫生许可证,方准办理营业手续。申请交通卫 生许可证,须向所在地的交通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交通卫生 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审查、监测,符合条 例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三、要在明显处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卫生信誉度 等级牌。四、每晚要彻底清洗和消毒池浴,顾客用过的浴盆要做 好清洗消毒;同时还要做好清洗和消毒的工作记录。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公用品消毒间,配备齐全 的消毒和保洁设施,并配有专人负责消毒工作。六、对浴衣、浴裤、毛巾、浴巾等棉织品要求做到严格 消毒,并做好保洁工作,确保提供给顾客使用的衣裤做到一 客一换一消毒。七、浴室设置气窗,保持良好通风,做到气窗面积为地 面面积的5%;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室顶应有一定弧度。八、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进入浴室就 浴。九、场所内禁止吸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和禁烟管理 措施。十、使用的化妆品、消毒剂做到按规定索证,确保符合 国家卫生要求。十一、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卫生用品也要做到按规定索 证,确保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3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 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未按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期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即自行失效。第八条 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候车(船)室,水路、公路 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服务于交通运输的各公共场所因不符合 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下列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除进 行妥善处理外,应及时报告交通卫生监督机构。造成严重危 害公民健康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应向受害人赔偿损失:(一)因微小气候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虚脱休克的;(二)因空气质量恶化造成呼吸道传染病的;(三)因强烈眩光刺激造成短暂视力损害的;(四)因强烈噪声造成短暂听力损害的;(五)因饮用水不卫生造成介水传染病流行和中毒的;(六)因公共用具和卫生设施不卫生造成肠道传染病、病 毒性肝炎、皮肤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七)因意外事故造成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 剂中毒的。以上各项必须用标准方法检测,经交通卫生监督机构确 认。第三章卫生监督第九条 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 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 业务指导。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公共场所 的卫生监督、监测,并对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十条 各级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交通运 输公共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 生审查,参加竣工验收,对经营活动进行预防性和日常的卫 生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员。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任务。卫生监督 员应选择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 公办事,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的技术职称、熟悉有关监督 监测业务和规章的人员担任,并经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卫生 主管部门考核批准。设置卫生监督员后,应向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和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年发送旅客在五十万人次以下的长途汽车站 候车室、港口客运站候船室,可设卫生监督员一人。超过五 十万人次,每增加三十万人次,增设卫生监督员一人。客船 每十五艘设卫生监督员一人。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必 须着装整洁,佩带“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卫生监督员 证书。交通部直属单位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交 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证书和证章。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卫生 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可由交通部卫生主管部门发给 证书和证章。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主管部门 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发给证书和证章。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交通运输公共场所经营 者,交通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给 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第十五条 对依法行使职责的卫生监督人员谩骂、殴打, 阻挠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责者,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交通系统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人员、交通卫 生监督机构的人员以及所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收取贿赂、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 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 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 厕所等。第二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 部的有关要求。第三条必须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 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第四条 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 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第五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 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第六条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 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 体育场地只提供校内学生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须办理 租借手续,方准提供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 境的整洁卫生。第七条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 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 监督管理。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 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 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 才能从事本项工作。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 作。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 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 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4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 本细则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 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 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 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 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 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 规定予以答复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 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 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 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 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 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 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 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 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 务的工作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 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 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 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 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篇5一、负责人职责1对本单位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卫 生档案,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自觉接受卫生监督, 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2带领卫生管理组织对岗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 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奖惩;3对卫生设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具体指导,参加对岗 位卫生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检查评比;2完成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三、卫生人员职责: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 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嶂螂等措施, 垃圾、废弃物放入加盖的密封容器。2、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 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明显的“禁止 吸烟”标志,设吸烟室(处),吸烟室(处)外不设烟灰缸。3、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 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 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公共场所用品用具卫生管理、消毒制度一、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 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二、公共场所各类用品用具的运输应采用密闭方式进 行。三、公共场所的各类用品用具数量应配备足够能供周转 用,一般应不少于满负荷量的三倍量。四、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符合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 准(WS205-20)和相应各类场所的相关卫生要求。五、公共场所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用具必须符合食 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六、公共场所内用于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产品必须符合 国家有关卫生要求。卫生清扫、除害卫生制度一、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 底部严密的防鼠板;、发现老鼠、嶂螂及其它害虫应即时杀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