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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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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 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 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 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 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 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 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 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 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 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 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 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十五)所采集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至少保存2 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的各类 信息和与业务无关的信息;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 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 家有关机关报告;(十六)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 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 供网约车经营服务;(十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运营规定:(一)随车携带本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 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者使 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三)保证线上线下人车一致,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 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四)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 入巡游车专用车道和候客区域;(五)按照网络平台规划线路或者乘客意愿选择合理线 路,不得绕道行驶,不得拒载或甩客;(六)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七)不得拆卸、破坏、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 急报警装置等设备;不能提供运营服务时,应当及时上报平 台;(A)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 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 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一)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 具乘车或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 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行为的;(二)有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本 细则的要求,有影响驾驶人安全行车行为的;(三)不遵守预约服务规定,不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 乘车的。第二十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以下乘车规定:(一)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识,不得在车内或者向 车外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和污损车辆;(二)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成年人陪 护;(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四)要求驾驶员送还遗失物品的,应当支付运输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 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 急预案。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义务配合县交通运输行 政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完成相应的抢险救灾等任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 定,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服务质 量考核制度,并配合公安、工信商务科技、网信等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涉及网约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治安 反恐防暴等违法行为。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 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 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 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 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第二十四条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 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 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 县工信商务科技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 用有关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 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 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 查处,并配合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第二十六条县工信商务科技、公安、市场监管、网信、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 法行为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 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 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 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 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第二十九条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 控视频资料、车内视频音频记录、卫星定位系统和网约车监 管信息交互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 事实。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变更、驾驶员准入资格审查相关信息查 询服务。第三十一条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 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渠道,并受理投诉和监督。乘客对网 络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向 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 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 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 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依 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 查处。第三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本细则及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县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 处。第三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 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 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 等行为的,由县发展和改革(物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依规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工 信商务科技、公安、网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 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 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 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 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 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 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 下,负责主管县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县工信商务科技、 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 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企业的,应当具备线上线 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拟开展业务 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 安、税务、网信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有关网络数据 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和 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 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 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本县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拥有与注 册车辆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服务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 工程技术人员和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 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 在本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出 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 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 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教育培训场所、负责人员 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 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 依法调取查询有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 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 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 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 障制度文本。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 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A)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企业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 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 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 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 提交本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门进行审核。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 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 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 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许可决定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二)经营区域为建成区,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 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三)经营期限为8年。第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 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 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 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 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满拟继续经营的,应 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以服务质量和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主 要依据,实行新一轮经营期限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 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 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二)7座及以下新能源乘用车;(三)5座车辆新购计税车价在10万元以上,轴距2600 毫米以上;7座用车辆新购计税车价在15万元以上,轴距 290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250千米以上;(四)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购置年限在3年以下(不含3年);(五)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六)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 急报警装置;(七)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200万元的第三者责 任险和每座应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保险;(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县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车辆所有人或者 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 合条件并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Cl以上(含Cl)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 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分记录;(四)无暴力犯罪记录;(五)不在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黑名单列管期限内;(六)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协 议或者经营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在本县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本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楚雄州出租汽车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 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履行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 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 的责任。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营运规定:(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营运资质、 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 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喷 涂和粘贴运营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 全性能检测;(三)按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与驾驶 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以 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 承运人责任;(四)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 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 确;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向约车人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 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 用年限等信息;(五)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 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质量承诺 和投诉受理方式,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对乘客 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作出回复;(六)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公布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七)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 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 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A)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 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九)依法纳税,按规定持续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 保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十)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 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十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网约车卫星定位装置 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 当符合相关标准;(十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公安机关、出租 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 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十三)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 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十四)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 外,不得向任何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 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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