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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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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docx

    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严格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 教学与管理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编及学院聘用教职工。第二章工作纪律要求第三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及其它校规校纪, 坚守岗位,勤奋工作,不擅离职守,不迟到,不早退,不缺 勤。遇有病、有事等紧急情况,应及时请假。(一)教学岗位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应认真完本钱人所 承当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调课、 停课、请他人代课,应参加学院及所在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 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请假经批准者除外) 按旷工处理。(二)行政管理及教辅岗位人员、学生管理岗位人员等 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认真 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 理。第四条 各部门应做好所属教职工在正常工作(包括学第二十三条旷工处理(一)旷工每月累计不满1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超过1个工作日但未到达辞退标准的,全额 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每学期累计不满5个工作日 的,扣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超过5个工作日但未 到达辞退标准的,全额扣发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教职工旷工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满5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确定 为不合格等次。(三)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不满15个工作日,或一年 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不满30个工作日的,全额停发工 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 作日的,根据XX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法相关规定予以 解聘。第七章考勤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院成立考勤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考勤 工作的催促检查,成员由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工 会、党总支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第二十五条 考勤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对本 部门教职工的考勤情况负责,同时要确定1名责任心强的教 职工担任考勤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考勤工作。考勤员确实定 和变更应报组织人事处备案。第二十六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考勤情况应在本部门内 部公示3天,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 统计表报组织人事处。第二十七条漏报、错报考勤情况,或报送不及时的, 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 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责任,按规定进行诫勉谈话,给 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XX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 考勤情况与教职工工资、福利挂钩,并作 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级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 那么。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旅游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院及所在部门安排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活动及其他集体活 动)时间内的考勤工作。第三章请假类别及工资待遇第五条 请假主要包括病假、工伤假、事假、产(护) 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公假等。第六条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经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 机构诊断证明,认为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申请病假。请假 期限一般以病假单建议为准。急诊应持病历回校补办请假手 续。赴外地探亲(或婚丧假)期间,除急诊外一般不允许请 病假。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 发1981) 52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 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3号)规定,结合我 院实际,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 级工资,下同)照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 30% (日扣发额=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 75天X30%),当 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日扣发额二学期奖励 性绩效工资+ 6月+21. 75天,下同)。(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 优秀。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发放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当月基础性绩效 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50% (日扣发额=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小 21.75天义50%);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年度考核不 定等次。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发 放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发放80%;当月基础性 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日扣发额二月基础性绩效工资: 21. 75天,下同);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涉及上述(一)、(二)、(三)项情况的教职工,享 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经批准可提高病假期间的 工资发放比例5%-15% (最高不超过本人的工资)。(四)病假期间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 全部工资。(五)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生活福利待遇,工 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执行。(六)教职工在12个月内(每月以30天计),病假累计 到达6个月的为长期病休,应持省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诊 断证明及病假单提出申请。长期病休人员应定期(间隔一般 不超过6个月)复查病情,并提交诊断证明。(七)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有 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第七条工伤假根据工伤保险方法(2010年修正)规定,教职工经 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的,可按规定休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第八条事假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需离岗处理私人事务的,应请事假。 事假应严格控制,原那么上每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半天应予 累计,全年累计事假原那么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一)事假每月累计不满5个工作日的,当月基础性绩效 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超过5个工作日不满10个工作日的, 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扣发50%;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月基 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二)事假每学期累计不满5个工作日的,当学期奖励性 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超过5个工作日不满10个工作日 的,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50%;超过10个工作日的, 当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扣发。(三)事假单次超过22个工作日的,停发工资。(四)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 秀;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第九条产(护)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下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法(2016年第三次修正)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教职工产(护)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一)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 假15天;生育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生 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如遇 寒暑假,休假时间不予顺延。(二)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均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 假7天。(三)根据医院证明,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 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四)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当 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请假天数扣发。(五)女职工产假结束恢复工作之日起至哺乳期结束期 间,有关待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第十条婚假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 号,下同)规定,参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 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 下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一)教职工结婚,给予假期3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酌情另给予路程假。(二)教职工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后1年内一次性休完, 提倡安排在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或寒暑假期间。(三)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第十一条丧假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参照国 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 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院实际,丧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一)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去世的,给予丧假3天。 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酌情另给予路程假。(二)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交通费、住 宿费等自理。第十二条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 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 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 H 号)、XX省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 施细那么规定,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利用工作时间 探亲的,应按程序申请事假。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第十三条公假教职工因公务需要离岗外出的,应根据审批权限,按程 序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公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第十四条 上述各类假期均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病假、工伤假、产(护)假、探亲假、公假均包括公休假日、 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在内;事假、婚假、丧假均不包括公休假 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在内。第四章 外出学习、进修和出国(境)规定第十五条 教职工定向(委培)攻读研究生、进修、培 训,经审核批准后,应按相关规定与学院签订协议,脱产学 习期间工资待遇按协议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 处理。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进修、学习、交流, 应按规定的期限、资格条件、程序等进行审批,并与学院签 订协议。离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不含奖励性绩 效工资)。协议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超过签订协议学习期限逾期 不归,且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含请假未经批准)的,按旷 工处理。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按规定履行审批 手续。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应按照中共旅游职业 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旅游职业学院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X旅职院党201626号)规定进 行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逾期不归,且未履行续 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事假有 关规定执行。第五章请销假手续与审批权限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 旅游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应说明请假事由、期 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核准后, 由所在部门发放准假通知书。第十九条审批权限(一)病假、产(护)假凭医院诊断证明,婚假凭结婚 证书,事假、丧假、公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按规定 审批,并做好考勤记录。(二)工伤假、探亲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 意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批。(三)教职工请假不满3天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组织人事处备案;超过3天不满7天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 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超过 7天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学院主要领导 批准,组织人事处备案。(四)学院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因公、因私外出离开本市 (包括休假外出),均应按照旅游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外出 请假报备工作规定(试行)履行请假报备手续,获准后方 可离开。第二十条教职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的,可不 予批准,也可视情况缩短假期。教职工因紧急情况无法来校 履行请假手续的,可通过 或委托他人代办,并应于回校 3日内由本人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请假期满不能 返岗工作的,应在假结束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 续休假。第二十一条教职工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返岗工作 的,应于返岗后2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部门报到,并办理销假 手续。第六章旷工及相关处理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自离岗之日起视为旷工。(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 期不归的,自请假期满次日起视为旷工。(三)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含2小时)以上或不参加部 门组织的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的,按旷工半 天处理;迟到或早退累计满4小时的,按旷工1天处理。未履 行请假手续,无故缺课2节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四)经查实,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或弄虚作假的,自请假之日起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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