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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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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东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行政相对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 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 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对行政相对 人是否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予以何种程度处罚的权 限。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教育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 为主、处罚为辅的工作方式。(二)合法裁量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相抵触,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 幅度范围内进行,并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 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三)合理裁量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被处罚人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 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 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相同。(四)综合裁量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 行为的性质,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 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第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 的,应当按照下列法律适用规则给予处罚裁量:(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新法优于旧法。第五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 下列程序:(一)收集当事人财政违法行为的证据,确认违法行为 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本规则附件(东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的规定,界定 违法行为的程度;(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综合考虑 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本规定中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 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处 罚,以及予以何种处罚。第六条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 害后果的不同,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 重三个层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设立“特别严重''情形的, 增设“特别严重”层次。确定违法程度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的事实;(二)违法行为的性质;(三)违法行为的情节;(四)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五)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六)违法行为的次数;(七)是否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存;(A)其他相关因素。笫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违法行为先予以 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相对人改 正,不得直接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的,应 当依法予以并处,不得单处。第八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 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 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 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 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 算。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 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 他情形。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 处罚:(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二)经财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 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授意、指使、强 令、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或者财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七)妨碍财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A)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由东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 决定:(一)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包括 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禁止代理政府采购 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决定案件;(二)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包括在违法事实认 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处罚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 案件;(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可参照行政处罚 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十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 工作流程制度。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拟作出不予行政处 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执法机构提出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后,须经本单位法制机 构进行法制审核后方能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 决定。如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 料的,或者相应证据材料不足的,法制机构应退回补正。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一并载明裁量的理由。第十四条 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财政部门应当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法情况予以记录,并按要求立卷归 档。第十六条本单位法制机构通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 评查等方式,对执法机构实施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七条由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 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第十八条行使东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 量基准表未列明的其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本规则 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则没有列明的情况按照广东省规范行 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东莞市财政局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东莞市财政 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和本规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简政放权中依法实施东莞 市财政局委托的行政处罚职权时应当适用东莞市财政局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和本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东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4年修订版) (东财(2014) 490号)同时废止。附件:东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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