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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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试行).docx
浙江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 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 财(2021 ) 44号)精神,按照“生态优先、民生 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 那么,自2022年起,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 策,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 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 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同 时,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并适 当照顾小型渔船。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 渔等资源养护措施,促进海洋捕捞业持续健康发 展。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后补贴的方 式,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 责任捕捞制度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本方案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贴。自2022年发放2021年度补贴开始,按照本 方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发放补贴。二、补贴依据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依据海洋伏季休渔和负 责任捕捞两项指标发放。其中,海洋优季休渔指 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 (含自主休渔)的情况,表达降低捕捞强度的成 效;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 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水生野生动物 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表达养护渔业资源 的成效。三、补贴对象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 捕捞渔船的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 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 船“双控”管理;(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 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以下统称“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 养护措施。对到达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 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 知(农渔发( 2007) 1 1号),不予补贴。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或实际从事的作业类 型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 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 的渔船,不予补贴。四、补贴标准(一)根据船长和作业类型,对国内海洋捕捞 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的海洋渔业资源养 护补贴标准上限,并分为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 责任捕捞补贴两局部。补贴标准上限中,渔船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 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 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标准上限;对应的标 准区间未设定补贴标准上限的,按上一档低档标 准区间确定标准,且大中型渔船最低补贴标准不 低于小型渔船最高档标准。多种作业类型的渔 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对应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 确定补贴标准上限。渔业捕捞许可证未注明渔具 名称的,按照作业类型中补贴标准最低的渔具类 型确定补贴标准。(二)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各 占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50%。其中,负责任捕 捞补贴各项指标比重如下:1 .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执行6项指标,指标 比重为进出港报告35%、船位监测25%、渔具管理 20%、渔捞日志10%、定港上岸5%、海洋哺乳动物 保护5%o2 .小型海洋捕捞渔船,2022 2023年执行2项 指标,指标比重为渔具管理80%、海洋哺乳动物保 护20%。2024年起增加船位监测指标,指标比重 为船位监测50%、渔具管理35%、海洋哺乳动物保 护 15%o五、补贴发放(一)海洋伏季休渔补贴。1 .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全 额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 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不给予当年度海洋伏季 休渔补贴。2 .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 被记录1次的,扣减当年度50%海洋伏季休渔补 贴;一年内被记录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当年度 海洋伏季休渔补贴。3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 可的渔船,自2022年起,根据海洋伏季休渔期间 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天数占伏季休渔整体 天数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当年度海洋伏季休渔 补贴。4 .钓具渔船自2022年起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 贴,但主动向渔政部门报备按照我省休渔规定严 格实行休渔的(参照休渔时间最短的作业类 型),可以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二)负责任捕捞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渔船,可以全 额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渔船违反相关负责任捕 捞制度措施的,扣减相应指标比重的补贴,具体 标准如下:1 .进出港报告。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 度,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一年内未按规定履 行进出港报告义务或报告内容不真实被立案查处1 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50%; 一年内被立案查处 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2 .船位监测。全面落实渔船动态监控管理,对 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可给予 该项指标的补贴。未按要求安装船位监测终端, 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擅自移动、撤除、关闭、屏 蔽、损坏船位监测设备或故意伪报、擅自更改渔 船注册信息等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 补贴。3 .渔具管理。严格执行渔具管理规定的,可给 予该项指标的补贴。渔船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 省规定的禁用渔具被立案查处的,不给予该项指 标的补贴。4 .渔捞日志。按规定填写和提交渔捞日志的, 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一年内因渔捞日志填写 不真实、不规范等被立案查处1次的,扣减所占 比重的10%; 一年内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的, 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5 .定港上岸。自2022年起,对海洋大中型渔船 实施渔获物定港上岸。一年内违反定港上岸制度 被记录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10%; 一年内被 记录2次及以上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6 .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严格遵守海洋哺乳动物 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可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 违反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 的,不给予该项指标的补贴。7 .以下情形不给予当年度负责任捕捞补贴:(1)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水域捕捞被抓扣或被记录的;(2)暴力抗拒渔业资源执法检查被立案查处的;(3)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 方法进行捕捞被立案查处的。(三)其他事项。1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按渔业船舶证书有 效期占全年时间比例据实发放。渔业船舶证书的 有效期出现时间断档的,应将相应断档天数按比 例予以扣除。2 .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 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 船舶所有人申领。3 .更新改造渔船涉及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 型变更的,以更新改造后渔船取得渔业捕捞许 可证为时间节点,分段计算补贴。4 .对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减船转产、报废、拆 解、灭失等情况的,按照渔船执行海洋伏季休渔 天数占海洋伏季休渔整体天数比例,等比例发放 海洋伏季休渔补贴;结合渔船执行负责任捕捞情 况,按照渔船证书有效天数占全年比例,等比例 发放负责任捕捞补贴。减船转产、报废、拆解渔 船按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 开始日期确定补贴天数;灭失渔船按渔船灭失 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确定补贴天数。六、工作程序(一)申报。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 门负责每年组织符合申请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条件 的渔船所有人进行申报。(二)审核。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 门收到补贴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 据补贴标准、渔业执法部门提供的补贴扣减意 见,测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三)公示。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 门审核通过后,须对补贴对象的申请资格、补贴 标准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群众 监督、投诉、举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 时核实、处理。(四)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市、县 (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 门,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七、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事关广大渔 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 实加强部门组织协调,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 细化实施方案,确保补贴发放平稳有序。(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 补贴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实行专账管 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补贴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建 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发现问题及时纠 正。补贴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假设发现误发或冒领 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 政部门。(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学 习、提高认识,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做好政策解读 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积极争取渔民群众理解和支 持,为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气氛。(四)及时报送总结。各市、县(市、区)渔 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补贴工作执行情况,于每 年年底前正式行文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在执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