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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4号.docx

    • 资源ID:72679441       资源大小:19.88KB        全文页数: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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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4号.docx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规定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 4号)2022-04-19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民航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 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水利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17日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营业执照编号:通信地址及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通信地址及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存储企业开户银行(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字)签字时间:签字时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保函编号:开立日期: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规定办法,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营业执照编号:)需依法存储 (金额大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储企业申请,我行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 (金额大写: )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证存储企业支付所承包工程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局出具的说明存储企业未支付上述农民工工资的书面通知原 件、本保函正本原件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 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向贵局承担担保责任。本保函有效期自年月一日起至 年月日止。本保函超过有效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在我行就同一工程开立新保函,木保函即行失效, 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销。开户银行(盖章):地址:电话:联系人:签发时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样本)编号:工资保证金存储 企业名称营业执 昭编号 八、*7inj j通信地址及邮编法定代表人联系 电话银行名称(保险公司名称)联系 电话支付对象姓名 (代表)身份 证号取款(付款)原因企业所承包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 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该企业到期拒不履行。根据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决定依法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取款(付款)金额大写:小写:行政执法文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请你行(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专用账户中(或依据你行开具的银行保函、你公司开具的 保险保单)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书列明的支付对象。 支付对象的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银行名称):现同意对 企业所承包 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监管,账号名称:,账号:,金额 佰 拾万千佰拾元角分。该笔存储资金及利息由 企业自由支配,烦请贵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特此致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2年3月17日印发保证金规定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工程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 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 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 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 专项资金。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 由市州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工程项目管辖权限实行属地管理(以下 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 发生工资保证金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按施工合同额的1.5%存储,国家和省、市重点交通、铁路项 目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其它单个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100万 元。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限额标准及浮动办法,根据全省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实 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州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因工资拖欠被责令整 改或处理处罚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降幅为50%;连续3年未因 工资拖欠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制度的,可以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州范围内承建工程1年内未 因工资拖欠被责令整改或处理处罚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市州范围内承建工程2年内曾因工资拖欠被责令整改 或处理处罚的,其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提高50%;在全省范围内因拖欠农民 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存储金额提高100%。上述提高比例后的存储 金额,不受第四条规定限额的限制。第七条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或开工备 案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 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 专用账户,按照核定的金额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并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工程所在地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附件2) 替代,受益人为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担 保金额不得低于核定的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有效期至少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保 函到期但工程未完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保函正本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 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 内)交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第九条经办工资保证金业务的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程所在地的市州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三)与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系统对接,实现工资保证金开户、 存储、支取、销户以及保函开立、有效期等信息实时共享;(四)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 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 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五)承诺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第十条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 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3) 后,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 式支付给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采用银行保函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银行保函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 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书面承诺,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 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持承诺书利工程完工资料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 核完毕。发现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 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附件4)或银行保 函正本;发现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 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 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竹面申请。第十三条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清查一次保证金台 账,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在部 门门户网站公布。对经核实工程已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 位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向经办银行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第十四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负责将工 资保证金监管纳入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会同经办银行开发建设省工资保证金 网上服务平台,推进预警平台与保证金网上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实现工 资保证金网上全流程监管。对发现的预警信息,经由省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系统 转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置。第十五条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属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情节 严重的,通报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惩 戒。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 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六条采用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一)在工程所在地的市州设有分支机构;(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三)适用险种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险条款中应明确,保险责任 开始后,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 人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和保险合同约定 的相关索赔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指定的 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四)与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实现承保、续保、 理赔以及电子保单等信息实时共享;(五)承诺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工程保证保险其他事宜,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地还可结合实际,逐 步探索、稳慎推进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已按 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 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 工资保证金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样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样本).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样本)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南省实施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的 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第十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核定的金额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 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四、存储企业不得以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 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发生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第十条情形需要 使用工资保证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指定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 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 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六、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 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的除外。银行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 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93号)要求,在业务系统中就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 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遇到有权机关查封、冻结、划拨时,应按照通 知要求提出异议,并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七、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 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另送一份到工程所在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附注一:工程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负责人及电话、施工合同 期限或预计完工时间、施工合同额、存储比例等)附注二:存款金额存款金额:佰拾万千佰拾元角分小写:账号名称:账号: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信地址及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存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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