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43号 猥亵儿童罪网络猥亵犯罪既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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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43号 猥亵儿童罪网络猥亵犯罪既遂.docx
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关犍词】猥亵儿童罪网络猥亵3巳罪既遂【基本案情】被告人骆某,男,1993年7月出生,无业。2017年1月,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在被害人拒绝并 在QQ好友中将其删除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 好友。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W习为好友。之后,骆 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小 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 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 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要旨】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 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指控与证明犯罪】(一)提起、支持公诉和一审判决情况2017年6月5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骆某犯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7月 20日,该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指控犯罪的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 述,证明骆某对W习实施了威胁恐吓,强迫其自拍裸照的行为;QQ聊天记录截图、小 羽自拍裸体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明骆某明知小羽系儿童及强迫其拍摄裸照的事实等。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骆某为满足性刺激,通过网络对不满 14周岁的女童进行威胁恐吓,强迫被害人按照要求的动作、姿势拍摄裸照供其观看, 并以公布裸照相威胁欲进一步实施猥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 儿童罪对其定罪处罚。辩护人对J旨控的菲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认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 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二是认定被告人利用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小羽施压、威胁并获取 裸照的证据不足。三是被告人猥亵儿童的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四是被告人归案后 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针对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一是被告人骆某供述在QQ聊天中已知小羽系初二学 生,可能不满14周岁,看过其生活照、小视频,了解其身体发育状况,通过周某了解 过小羽的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骆某应当知道小羽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二是证人周 某二次证言均证实其被迫帮助骆某威胁小羽,能够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 同时有相关聊天记录等予以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骆某通过周某对小羽施压、威胁的事 实。三是被告人骆某前后实施两类猥亵儿童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1.骆某强迫小 羽自拍裸照通过网络传输供其观看。该行为虽未直接接触被害人,但实质上已使儿童人 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严重侵害。骆某已获得裸照并观看,应认定为犯罪既遂。2 .骆 某利用公开裸照威胁小羽,要求与其见面在宾馆开房,并供述意欲实施猥亵行为。因小 羽报案,该猥亵行为未及实施,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一审判决情况:法庭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骆某强迫被害女童拍摄裸照,并通过QQ 软件获得裸照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但被告人骆某以公开裸照相威胁,要求与被害 女童见面,准备对其实施猥亵,因被害人报案未能得逞,该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系犯 罪未遂。2017年8月1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骆某犯猥亵儿 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抗诉及终审判决情况一审宣判后,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 并导致量刑偏轻。被告人骆某利用网络强迫儿童拍摄裸照并观看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且3巳罪形态为犯罪既遂。2017年8月18日,该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某 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支持某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2017年11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出庭支持抗诉。检察员认为:1 .关于本案的定性。一审判决认定骆某强迫被害人拍 摄裸照并传输观看的行为不是猥亵行为,系对猥亵儿童罪3巳罪本质的错误理解。一审判 决未从猥亵儿童罪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实质要件进行判断,导致法律适用错 误。2 .关于本案的3巳罪形态。骆某获得并观看了儿童裸照,猥亵行为已经实施终了,应认定为犯罪既遂。3 .关于本案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采取胁迫 手段猥亵儿童的,依法从严惩处。一审判决除法律适用错误外,还遗漏了应当从重处罚 的情节,导致量刑偏轻。原审被告人骆某的辩护人认为,骆某与被害人没有身体接触,该行为不构成猥亵儿 童罪。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骆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聊 天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言语威胁,强迫被害人按照要求自拍裸照供其观看,已构 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 2017年12月11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骆某犯猥亵儿 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指导意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刑法没有对猥亵 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 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 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 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 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 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 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检察机关办理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的案件,要及时固定电子数据,证明行 为人出于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摄、 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的事实。要准确把握猥亵儿童罪的本质特征, 全面收集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通过网络不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与直接 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相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相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 犯罪的意见第2条、第19条、第2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