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控水务集团保护举报人制度.docx
北控水务集团保护举报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保护单位和个人依法举报违规违 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结合集团实际,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 属于实名举报。集团纪委提倡、鼓励实名举报人,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第三条 匿名举报属于受理范围的,集团纪委按程序受理。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擅自核查举报人的笔迹、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等信 息。对举报人涉嫌诬告陷害等违纪违法行为,确有需要采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 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纪委监委批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向集团纪委举报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集团纪委严格保密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第二章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申请与举报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举报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举 报;(四)举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举报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 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 定以外的要求;(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举报人人身安全的;(-)非法占有或者损毁举报人财产的;(三)栽赃陷害举报人的;(四)侮辱、诽谤举报人的;(五)对举报人无故给予党纪或者故意违反规定加重处分的;(六)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进行刁难、压制的;(七)对举报人提出的合理申请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或者拖延的;(八)其他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章保护举报人措施第八条保护举报人应当遵循保密和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第九条举报受理部门应将保密工作放在首位,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资 料应严格保密。第十条集团严禁用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将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制度从严处理,违法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针对实名举报,集团专门设置秘密的“特别保护名单”,“特别保 护名单”由纪委办公室专人管理。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或者将举报材 料转给被举报人的;(二)截留、侵占、私分、挪用违法款物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制度执行。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