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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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docx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 施方案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 训,贯彻全国、全省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 会议精 神,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 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建安函2022) 3号)全省房屋安 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市住建局关 于印发全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 方案及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全面快速准确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决定开 展全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 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 的开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 线思维,落实“一改、两为、五做到“,坚持问题导向、目 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大会精 神和市委“三严三实” “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建设专 项行动要求,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落细,建立 统一分配到各乡镇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 切实保障隐患排查、必要的房屋鉴定、技术服务等工作。对 排查的基本信息、问题隐患、整治进展等建档造册建立台账, 实施清单闭环式管理,切实提高工作质效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规范 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原那么,加快完善城 乡自建房屋安全治理体系。要坚持疏堵结合,探索切实可行 的方法,既要保障房屋安全治理有效推进,又要合法合规保 障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单位对排查整治工作要做到 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不定期排查,及时整治。整治工 作要做到对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加快整改,把隐患消 灭在萌芽中。(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单位要充分利用 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既有房屋安全排查 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安 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积极宣传各地 在既有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同 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外公布举报 ,对核实的举 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10 - 城乡自建房屋从建成交付、使用维护到报废撤除“全生命” 周期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为期100天的房屋安全隐患 排查整治攻坚行动,对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 排查,摸清全县房屋底数和风险隐患数,及时消除房屋安全 风险隐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 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那么,催促落实“四方责任”,即: 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 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 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 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二、排查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乡自建房屋,一栋不漏、一户 不落,坚持全面摸底与重点排查相结合,聚焦“自建、改建、 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建筑,区分轻重缓急,及 时消除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 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 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 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 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商业娱 乐场所、文化旅游体育场所、交通运输场站、宾馆、酒店、 餐馆、集贸县场、商场、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医疗卫 生场所、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运动场所等 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建立台账,实现 清单闭环式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 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危险房屋建筑和老楼、危楼(严重不符 合抗震设防要求)房屋结合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同步开展排查整治与信息报送工作。对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对主体结构造成安全 隐患的,要催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 隐患。对疑似危房,要催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 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B级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要密切关 注房屋情况,进一步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 人员伤亡事故。对已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要求立即 停工停产,不得使用,人员搬离危险房屋。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一)实施步骤。围绕全面排查、风险识别、隐患处置 三个环节,落实“三查”步骤。1 .全面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 责任人,各村、社区、物业要宣传发动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 人立即开展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可自己排查,也 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对安全风险隐患存疑的可委托第三方 鉴定。自查有安全风险的房屋,依据风险程度,采取人员撤 离、撤除、停用、封闭、整改等措施,消除隐患后方能继续 使用。自查过程需参与人签字确认。2 .基层排查。各乡镇、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房 屋,逐栋开展排查。聚焦“自建、改建、经营、年久、违规、 失检、砖混”建筑,并按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清查 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 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 查工作信息台账。区分轻重缓急、动态推进,对有安全隐患 的房屋要催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催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 域内的房屋安全防范工作。3 .县级抽查。县级成立专班,加强调度,定期或不定期 组织力量实地督查抽查。对各乡镇、各单位建立房屋总数、 排查数、问题数、整改数等台账情况,实施清单闭环式管理 整治情况进行考核,工作进度滞后的进行通报批评。在全国 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 的基础上,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建筑开展逐栋、逐层、逐 户核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隐患改,切实做到房屋安全 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二)时间安排。1 .摸底排查(2022年5月至6月)。即日起,县住建 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抓紧梳理汇总城乡自建房总量、前 期房屋建筑安全摸排清单并及时下发至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层层分解落实房屋建筑安全摸排任务。(1)组织专家排查。由县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检查 组(不少于30人,原那么上要长期从事房屋建筑相关工作, 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房建专业建造师资格证、注册建筑 师等专业水准,具备其中一项即可,统一分配到各乡镇,配 备熟悉建筑设计、结构、规划、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家,借 助专业机构力量,立即对目前掌握的违章自建房屋、改扩建 自建房屋以及群众反映过的自建房屋,组织开展专家排查。(2)开展全面排查。各乡镇、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辖区 及各自领域自建房底数,对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 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 安全(城乡结合部、城县低洼地、临河地段房屋)等,排查 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段。(3)突出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各乡镇、各 单位要聚焦用作生产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城乡自 建房,对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县、 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 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等人员密集场所 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 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排查完成时间拟定为6月20日,6月21日-6月30日 实施查漏补缺,对排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同步开展鉴定和 整治。2 .集中整治(2022年7月至9月)。7月份转为重点 全面鉴定和重点整治阶段,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落实专 业机构鉴定、制定整改方案。各乡镇、各单位要以排查发现 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 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1)制定方案。各乡镇、各单位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 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 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县住建部门对初步判断 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 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 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4)建立台账。县、乡镇、村(社区)三级建立整治 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3 .巩固提升(2023年)。各乡镇、各单位在摸底排查和 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 政策要求,健全城乡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 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 改,实施清单闭环式管理,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四、整治任务(一)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清查自建房屋 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 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 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各乡镇、各单位 应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 用途等行为。(二)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 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 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各乡镇、各单位将闲置 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 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三)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各乡 镇、各单位责成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 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含擅自加 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 拆改柱、梁、承重墙等行为)。县住房开展中心要指导催促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 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四)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县 住建部门将会同相关同级部门指导各乡镇开展自建房屋安 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各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 技术支持,及时协调各协同部门专项推进相关工作;逐步建 立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安全信息系统,对每栋 自建房屋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监管。县 住建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协调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 房地产、城市管理等部门,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 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日常管理的范畴,加大巡查巡 检力度,对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将隐患消 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县住建部门负责推进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 治工作,加强对城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协 调和组织,建立部门联开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 项行动有效推进。协调并催促中央、省驻利企业和直属企业 负责所属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五)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注重乡镇、 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辖 区内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住 建部门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 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 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 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 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住建部门负责牵头成立工作专 班,每日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效。要严格落实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监 督指导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相 关部门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要结合 网格化管理制度,各乡镇、各单位要对城乡自建房屋的现场 巡查,及时发现城乡自建房屋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催促 相关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各乡镇、 各单位要加强汛期重点巡查,在面上排查的基础上,密切掌 握房屋受灾风险和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尚未整治完成的严重 损坏房屋和危房进行重点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即整 改解决,严防隐患衍生为重大险情。(二)明确部门分工。县住建部门负责充分利用县安委 办平台,协调并催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严格落实 “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催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 治工作,并做好排查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存档工作。(三)借助专家力量。县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