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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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政策解读.docx
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政策解读一、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的主要背景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已 颁布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 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已颁布并于2014年11月 1日起施行。根据省、市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要分级、分项制定 相关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开。 因此,根据省政府278号令、市政府185号令和市政府法制办通 知要求,我局于2014年11月开始着手牵头起草我局行政执法裁 量标准,并组织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事项职能的相关局机关处室、局属相关单 位按照省政府278号令、市政府令第185号规定要求,在原成都 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成人发12008) 27号)和原成 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成劳社 办2008) 157号)基础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参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 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川人 社发(2014) 4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 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发 (2014) 48号),形成了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裁 量标准。二、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标准设定的主要事项及设置原则(一)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裁量标准(送审 稿主要涉及我局18项具有行政许可(审批)、工伤行政确认职 能的事项和51项存在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事项。(二)裁量标准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确认事项, 主要根据市政府185号令关于“审批程序或者对变更、撤回、撤 销审批事项的程序只作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程序”、“对 作出审批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具体情形的办理 时限”和“对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自由裁量权、应当细化、 量化裁量标准”的规定,对18项行政许可(审批)、工伤行政确 认事项进一步明确了依据、程序、提交资料和具体办理时限。(三)裁量标准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依据市政府185 号令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 4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 48 号)进行了细化。(四)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存在自由空间的,按照市政府185 号令和省厅规定,对予以减轻处罚的,均设定在法定最低罚款限 额以下给予处罚;对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的,设定在最低罚款额至 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一(不含)之间给予处罚;对应予以一般处罚 的,设定在法定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不含)之间给 以处罚;对应予以从重处罚的,设定在法定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 至最高限额之间给予罚款。三、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的有效期及适用范围(一)根据市政府185号令第九条规定,我局制定的行政执 法裁量标准出台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 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制定, 直接执行本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其他区(市)县人社局可参照本 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结合各区(市)县实际,自行制定行政执法 裁量标准。(二)本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有效期5年。我局原有关行政权 力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原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成人发2008) 27号)和原成 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 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成劳社办 (2008) 157号)同时废止。解读人:市人社局法规处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