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docx
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规 范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意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开展 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区辖区内,经审批部门许可、登 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利用非国 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 格、实施中等及以下与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 相关的补习辅导及其他从事艺体、拓展综合素质等教育教学 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第二章办学行为分类管理第三条正面行为管理。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为本地区 民办教育开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及同 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表扬或认可的,实行正面加分制度。 每年度内每家校外培训机构最高加分为10分。第四条负面行为管理。对辖区内校外培机构实行负面清 单扣分制度。每一年度内赋予每家校外培训机构20分的基 础分,区教育和体育局根据相关执法部门查实的违法违规行 为进行扣分。第五条黑白名单管理。对一年度内积分20分以上(含 20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其纳入“白名单”。对一年度内 积分少于10分(含10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其纳入“重 点监督名单”。对一年度积分为0分及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当年年检为不合格并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第六条抵扣。被扣分的校外培训机构如有加分事项,可 以用加分事项抵扣扣分事项。其中,一次性被扣完20分的 校外培训机构,不能用加分事项抵扣。第三章正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获得教育类国家级荣誉或者通报 表扬的,一次性加8分;获得教育类省部级荣誉或者通报表 扬的,一次性加6分;获得教育类市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 一次性加4分;获得教育类区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 性加2分,以上各类荣誉、表扬包含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在文明城市创立、扶危救困、志愿 服务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非教育类活动获得 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含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一 次性加2分。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在典型经验介绍、提供观摩学习点、 承办各类校外培训机构集体活动等方面为推动校外培训行 业健康开展作出贡献,经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一 次加2分。第四章负面办学行为认定标准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20 分:(一)擅自设立、分立、合并校外培训机构的;(二)擅自改变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 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的;(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A)在培训场所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消防 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九)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分决定的;(十)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8 分:(一)违反禁止阻碍义务教育实施的假设干规定,招 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 义务教育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拒不配合执法部门执法调查的;(三)对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要求拒不整改的;(四)招生简章和广告没有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五)拒不接受资金监管的;(六)接受资金监管后将收取的培训费没有存入监管账 户的;(七)存在联合串通涨价及其他阻碍市场正常竞争行为 的;(A)给予中小学在岗教师回扣招揽生源的;(九)选用未经审定的教材的;(十)存在其他较为严重违反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次性扣4 分:(一)一次性收取学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通过变 相手段收取学费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二)培训内容和进度存在“超纲教学” “提前教学” “强化应试”、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等违规办学行 为的;(三)内部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公示证照、收费、班 级等信息的;群众投诉集中,同一问题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 的;(四)招生量过大致使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未到达3平方米,培训时间超过20:30,培训班名称不规范,招收 与培训班次不符的学生的;(五)因疏于管理导致损害受教育者或教职工利益的;(六)没有依法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利用签订的书 面培训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七)违反师德师风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A)不按规定报送年检等各类材料等致使整体工作延 迟的;(九)聘请中小学在岗教师、无教师资格证或者相应专 业能力教师、以及聘用教师资质不全的外籍人员的;(十)存在其他一般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第五章纳入与修复第十三条纳入程序。区教育和体育局对拟纳入“重点监 督名单”或者“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书面告知相关 培训机构,并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具 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相关培训机构依法提起陈述申辩的,区 教育和体育局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组织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提 起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依法纳入“重 点监督名单”或者“黑名单”名录。第十四条修复程序。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的校外培 训机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违规主 体向区教育和体育局提出修复申请的,区教育和体育局应当 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重点监督名单”。非 因主观故意被纳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已整改到位 且在整改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符合政策法规要求的, 违规主体应在“黑名单”集中公布前向区教育和体育局提出 修复申请,由区教育和体育局决定是否允许修复。对已修复 的主体,区教育和体育局将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第六章动态管理第十五条黑白名单每年定期公布,区教育和体育局应将 “白名单”“黑名单”通过区教育和体育局官方微信公众号、 区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对列入“白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有效 期2年的管理,在有效期出现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积分 少于20分的,移除白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 机构,实行有效期1年的管理。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违 法违规事实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违规主体应在“黑名单” 集中公布前向区教育和体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和体育局应 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黑名单”。列入“重 点监督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有效期1年的管理,1 年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列入 “黑名单”管理。第七章附那么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年度积分从每年的2月1日起算, 到1月31日为一个积分周期。第十八条对纳入“白名单”“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 有效期自区教育和体育局对外公布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仍面向中小学生从事相 关培训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承诺在2022年6月30日前取 得办学许可证的,也适用本管理方法。第二十条本管理方法由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自 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