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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衢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_衢州市水资源公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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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衢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_衢州市水资源公报.docx

    2022衢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_衢州市水资源公报 衢州市水资源管理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衢州市水资源公报”。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衢州市水资源管理方法已经2022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沈仁康 2022年10月15日 衢州市水资源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爱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确定(中发202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爱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爱护水资源和防治水旱灾难,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1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爱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爱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财政预算中支配水资源管理资金。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水资源管理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配置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帮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爱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水资源学问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和各级、各类学校教材内容,并有安排地组织开展宣扬教化工作,全面普及水资源科学学问和法律学问,增加全社会的水资源忧患意识。 第八条 开发、利用、节约、爱护水资源应当根据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一)跨县(市、区)江河流域和全市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 2 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市有关部门编制,征求相关部门看法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江河流域和各县(市、区)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专业规划由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相关部门看法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需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当根据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等规划,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编写水资源篇章或者说明,对水资源条件和供需进行分析、预料、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前款规定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和报请审批前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水量安排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量安排方案和旱情紧急状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 跨县(市、区)的流域的水量安排方案和旱情紧急状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安排方案、年度预料来水量和上级下达的取水限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安排和调配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干脆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内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须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取水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确定和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公告、管理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农业浇灌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自来水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和其他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2万立方米以下的地表取水; (二)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地下取水; (三)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干脆管理的河段或区域内的地表取水; 4 (四)在中型水库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干脆管理的水库中的取水; (五)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5000千瓦以下的取水。 市级审批限额以下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下列取水不予批准: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限制总量的区域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运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在城市公共管网能够满意用水须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或核准项目,未报送备案或未获核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申请取水或者取水的地点、规模和要求发生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作为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凡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后试运行满30日的,取水单位应当向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工程验收,阅历收合格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缘由水资源不能满意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运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峻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峻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发生地面沉降等地质灾难的; (四)出现须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别状况。 发生重大旱情时,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6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运用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用和量值的精确、牢靠。 取水规模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安装取水实时监控系统,接入浙江省水资源管理综合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损坏、失效的计量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修复的,根据取水工程、设施的设计取水实力或者取水设施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时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其次十条 取水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水力发电企业按事实上网电量缴纳水资源费,公共制水企业按取用原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因特别困难对归属地方财政的水资源费确需减免的,需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其次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批准的用水安排用水。超安排取水的(城市公共制水企业除外),对超安排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一)超过批准取水量不满2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 7 (二)超过批准取水量20%至4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 (三)超过批准取水量40%以上的,对超过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 其次十二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收支安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其次十三条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安排及相关标准制定;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水功能区及水源地爱护和管理;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工程的拨款补助及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务处置工作补助; (八)水资源节约、爱护的宣扬、教化和嘉奖; (九)水资源开发及其他与水资源节约、爱护和管理有关事项。 8 其次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节水管理体制机制,落实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其次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并详细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的节约用水工作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其次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状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节约用水有关状况。住建、经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刚好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帮助做好相关工作。 其次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用。 节水设施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用。已建成的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9 其次十八条 政府激励和支持开展节水技术探讨和节水技术改造。 其次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爱护区,严格限制爱护区内的开发建设、畜禽养殖及旅游业规模,确保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和平安。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一级水功能区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的水功能区划,经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看法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功能区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改变,须要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时,应进行科学论证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水功能区水质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发觉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运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限制指标的,应当刚好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实行治理措施,并向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10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觉用水单位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或者未根据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接着施工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取水工具、取水设备。 查封、暂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案情重大等缘由难以刚好处理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赐予协作,照实供应有关资料和状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不得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详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11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市政府公布施行的衢州市水资源管理方法(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同时废止。 12 衢州市城市垃圾管理方法 衢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 烟台市水资源管理方法 烟台市水资源管理方法(2003年7月30日 烟政发2003108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爱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 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 南京市水资源管理方法 南京市水资源管理方法【颁布单位】 市水利局【颁布日期】 19961015【实施日期】 19961015【章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爱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方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方法 时间:2022-11-21 来源: 作者: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89 号温岭市水资源管理方法更新时间:2022-10-17 返回书目温岭市水资源管理方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 潍坊市水资源管理方法 潍坊市水资源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爱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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