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docx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 根 据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 接的意见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 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 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 2021-2023年,在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纳入整合试点 范围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 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原则上与*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保持一致(具体资金名称及支出方向以2020年为准)。第三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安 排使用原则。根据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按 规定 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 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 护恢复、农村环境整 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 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 止。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要 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发展壮大乡村优势特色产业 (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 贫人口就业增收。第四条统筹整合分配和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由县委农村 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按照规划统领、项目随规划 走、资金 随项目走的原则,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年度项目规 划和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整合额度和实施项目。第五条县乡村振兴局负责从项目库中筛选涉农整合资 金实施的项目,并将涉农整合项目计划报县委农村工作领 导小组会议讨论,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及县政府批复 后下达到相应主管部门。第六条各涉农整合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根据县委农村 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涉农资金整合项目,按项目实施方案 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统计登记纳入整合资金的预算指 标 及科目,首先根据报备省财政厅及省乡村振兴局的涉农 整合项目投向(农业产业发展类、农村基础设施类)调整相应 的预算科目,然后将调整后的项目计划和预算科目下达给项 目主管部门。第二章资金整合范围和程序第八条纳入统筹整合范围资金,中央和省级层面资金 包括: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 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 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 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 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农村环境整治 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 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 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 兴资金(原中央专 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 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 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资金 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 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 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县本级投入整合 的专项资金。第九条整合资金管理。全县根据“三农”工作方针政 策和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以及 相关行业规划等,编制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 施方案),确 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 村、脱贫户和其他户,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和管好用好整合资 金。第十条整合程序(一)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规模确定后,主管部门按照县年 度 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和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 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由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从整合资金项目库中提取信息,科学编制项目及资金计划, 并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以正式文件下达项目计划 及资金指标。(二)县财政局将下达的统筹整合资金指标在10个工作 日内,下达给主管部门。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基础设 施项目按3%预留质量保证金,一年后质量无问题退还质保 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有关涉农资金,如果原资金管理 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 理费的,可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继 续安排项目管理费,或统筹用于项目建设。(三)有关部门收到县下达的涉农整合资金计划及资金 指标文件后,按时限和规定的工期组织项目实施。第三章整合方案编制第十一条方案申报。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县级巩固脱贫 攻坚项目库中选择年度纳入整合使用方案的项目,基本内容 不完整不明确的,特别是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 年度整合方案。纳入整合方案的项目,必须明确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 建设任务、资金规模、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 众参与、前期工作进展等详细情况。第十二条 方案审核。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整合方 案,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行业部门联席专题会 议,对整 合方案组织初审。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财政局依 据巩固脱贫攻坚 项目库统筹安排各类项目,提出整合建议 方案,按程序提请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会、 县委常委会审议。第十三条方案批复。县人民政府批复年度整合使用方 案,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整合使用方案,会同县财 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报县委农村工 作领导小组备案。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 需调整的,取消该项目当年建设任务,由县财政收回资金重 新统筹安排。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四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 则进行项目管理,各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项目 建设和资金 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主管部门要 督促项目按设计、按评审、按招标、按时、按质实施,对 资金使用不当、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资金效 益的发挥。第十五条 整合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或者乡镇人 民政府原则上在60日内组织项目实施。除受季节性农事活 动或者自然灾害影响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未开工的 项目,县财政 收回资金,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安 排项目。单个整合项目原则上自项目批复之日起1年内完 成(行业特殊规定建设期限的项目除外)。项目建设期内未 使用完成的资金,按规定收回用于其他整合项目。确需继续 安排项目支出的,一律重新申报。第十六条下达到乡镇(村)的项目资金,由乡镇(村)履 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及合同约定施工, 不得 无故拖延项目启动和开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建 设地点、规 模、内容和标准,不得分包、转包项目。确因 特殊情况需对项目作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 报批。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 购、工程招投标、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审 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乡镇(村)实施的项目,由乡镇(村)组织自查 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抽 查验收,抽查面不得低于20%。县级部门(单位)实施的 项目,业主自查验收后,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第十九条对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验收等方面有其他要 求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计划下达文件中予以明确。第五章资金拨付第二十条资金拨付原则上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项目 开工建设后,可按形象进度拨付30%的建设资金。项目建设 任务完成,经项目法人单位验收,县级抽查验收合格后, 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 由县财政局按项目资金的80%拨付给项目法人单位。剩余20% 项目资金可在项目结算审核 后预留项目资金的3%作为工程 质量保证金,剩余资金拨付施工单位。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 用1年后,由项目法人对项目质量进行复查,如未发现质量 问题,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资金支付按 照国库集中支付 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故意拖 延资金拨付。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结余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 的资金结余,由县财政收回资金并结转下年度统筹整合使用。第六章监督与评价第二十二条年度内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 相关部门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落实情况,并将考评结 果予以通报。第二十三条 加强衔接与沟通。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 乡镇(村)之间要随时相互沟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 情况,畅通信息,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四条各乡镇(村)、各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日 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整合资 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强化群众监督,完善村级义务监 督员制度,在每个村选举产生3-5名义务监督员,参加村、 支两委会议,参与项目日常监督,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制定涉农资金整合使 用绩 效评价管理办法,加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评价, 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取得实质效果。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实行问责。(一)项目方案编制不实,不具体的;(二)项目实施管理不到位,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 完成任务的;(三)未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不到位的;(四)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清晰或造成资金浪费的;(五)监督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督查不到位的;(六)项目验收走过场,拖延验收,应拨资金不及时的;(七)项目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和抽查验收不到位,对项目 实施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力的;(八)群众对项目实施情况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的。第二十八条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 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整合资金的;(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骗取项目资金的;(四)资金管理不力,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差的;(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乡镇(村)级项目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项 目申报、评审、验收等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三十条成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 组,组长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以文件另行下达)。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从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审 计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具体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 金的日常工作。第三十一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 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工作需要,可临 时召开紧急联席会议。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统 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同时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