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2022年国家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粮食库存检查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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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2022年国家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粮食库存检查办法.docx
关于开展2022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 委),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 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质检中心及检验检 测机构: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要求 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2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 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负责认可与检验检测服 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负责组织本单位颁发资质 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并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 系统中上传本单位颁发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证书的基本信息。(二)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 评审组在其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 业取得市场监管总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 计工作。次;(5)承担仲裁、司法鉴定的检验检测任务 批次;(6)参加省部级以上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 对任务 批次,其中,由本中心组织的有 批次;另外,本中心还自发组织 批次的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7)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 个,其中,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制修订 个;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 个,其中,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制修订 个。6.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情况(1)2022年新增工作人员 人,新增仪器设备台套,新增仪器设备投入 万元,实验室面积扩 大 平方米;(2) 2022年完成科研项目 项,科研经费投 入 万元,科研投入占业务收入的%;(3) 2022年承担委托检验检测 批次,较2021年增长%。,2022年度委托检验检测收入占 业务总收入的%,收入较2021年增长%;(4) 2022年获得外部资金投入共计 万元,其中属于国家财政投入的有 万元。二、2022年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情况总结国家质检中心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技术优 势,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 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提供典型案例 和数字。三、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另附页)粮食库存检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准确 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监督和 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 除风险隐患,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政府储备管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 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 (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的与粮食经 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日常检查、随机检查,地方粮 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单位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在 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粮食库存检查,以及根据信息化监管系统、 12325监管热线等产生的预警信息和举报线索需进行的粮食库存 检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 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建立粮食流通定期巡查和库存粮食移库清查制度,相关 规定要求另行制定。第三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一般分为自 查、复查、抽查、问题整改处置四个阶段。对中央政府储备粮等 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储粮集团公司)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第四条 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任务。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联合抽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和储 备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由国 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 定。第二章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 种、数量、储存时间、储存库点等情况。对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 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第六条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 计账。2 分别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 种、数量相符情况,和账账相符情况进行核对.第七条 粮食库存质量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库存粮食质量检查,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要求, 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以及化学药剂残留 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的要求判定是否达标合格.储粮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粮温等粮 情状况,植物油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第八条 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根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 策、制度检查。重点检查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 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以下统称“一规定两守 则”)、收购质量标准管理和价格政策情况,执行粮食出入库和储 存期间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等情况.质 量检验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相关粮食国家标准规定执行,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对储备粮的检查,还包括财政补贴等情况.第九条储备粮计划执行和其他政策性粮食政策执行情况 的检查。包括检查中央政府储备粮和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购销计划 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等 情况,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政策执行情况。第十条 组织开展粮食库存检查时,涉及实物、账务、质量、 储粮安全、执行相关政策等具体内容、要求和检查重点,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一条 突出检查重点。库存检查应坚持问题导向,聚焦 粮食购销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加大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环节的 虚假收胸、以陈顶新、先收后转、“转圈粮,多扣水杂、压级压 价、“打白条”、拖欠售粮款,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建立经营台账;储存环节的亏库短 量、擅自动用、盗卖、粮食霉烂变质、越耗、混存、以政策性粮 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 贷资金;销售环节的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和食品安全指 标超标粮食、掺杂使假、违规收取额外费用、拒绝或拖延出库、 “吃拿卡要”导致“出库难”、“空挂空拍”;轮换环节的“空进 空出”、虚假轮换、未经批准超轮换架空期等问题的检查。对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重点检查是否以商品粮库存抵顶政 策性粮食库存,以及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度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 粮食库存检查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研判 信息化业务监管系统信息,实现穿透式检查。第三章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三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四不两直”的原则开展。按以下步骤进行:4 (一)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确 定检查人员,合理分组分工。(二)国家有关部门单位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查范围、内容、 要求和检查时点。(三)检查单位和人员依照检查方案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 检查工作.(四)检查人员确认检查结果,并告知被检查企业。(五)检查人员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六)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跟踪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整改情况。(七)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规依法对检查发现违 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实施行 政处罚。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置。第十四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可按以下阶段组织实施:(一)自查.由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 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所有粮食库存情况进行自查。(二)复查.由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 定的检查内容、数量比例、要求和任务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粮 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和检查时点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三)抽查。由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全 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区域和要求,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抽查。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垂管局应 协助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四)问题整改。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垂管局、 中储粮集团公司等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被查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 账,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达到要求。第十五条 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门,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适时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第四章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权责规定第十六条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垂管局切实履行 库存检查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任务,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开展粮 食库存检查各项工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 的原则,实行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 制,切实压实检查人员相关责任。第十七条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 职权:(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根食库存数量、质量、 储存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是否符 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杆取粮食检验样品0(三)查阅粮食库存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 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 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七)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形成检查结果,书 面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对涉嫌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书面向被查单位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 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提出处置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 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 密。(二)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 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得遗漏、隐藏、篡 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三)对粮食库存检查过程的合规性以及检查结果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负责.(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第十九条 被检查企业在接受库存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检查人员的工作。(二)及时、主动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 协助检查。如实提供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 料.(三)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出具书面 意见,说明理由。(四)服从并执行依法作出的整改和处置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条 粮食库存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企业可以行使下列 权利:(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 了解、知情的权利。(-)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四)对于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 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干预检查结果,实行回 避制度。检查人员在粮食库存检查中存在未及时发现或处理问(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委 托,承担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归口但具有国 家资质认定证书和认可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四)市场监管总局直属的检验检测机构,直接在检验 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统计数据并上传。(五)其他纳入统计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由所在地市 场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工作。二、时间安排2022年12月,各单位组织学习。本通知及现行有效的 统计调查制度,发布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一服务一集成 服务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 系统)(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 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2023年1至3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按 分工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组织 对统计数据进行校验和质量审查,并根据校验和质量审查结 果督促上报机构准确填报数据。三、工作要求(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题、不认真履职,故意包庇、隐匿、不如实反映问题等情况的, 可由检查组组长替换相关检查人员,向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提出追责问责建议,由相关部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五章 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应分析说 明账实差异,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 序报相关单位汇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 篡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第二十三条 省级粮食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式及填报要求, 依照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见附表1-8 )执行。第二十四条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国家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起草报告,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上报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组织专项检查,应将结果通 报粮食库存管理的同级相关部门单位。第二十五条 对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情况通报 (报告)和限期整改制度。对属于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 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 通报;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 公布;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检查报告,上报国务院。第二十六条 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粮食库存数量、质量、 储粮安全和政策执行等方面的违规违法问题,由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求依职 责予以处置.执行处置决定的企业和单位,其整改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作出 处置决定的部门单位.第二十七条 对在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可由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八条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谈 话提醒、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由任免机关、单位、 纪检监察机关等相关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处理.第二十九条 粮食库存检查档案的管理由各级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库存检查档案包括粮食库存检查的文件、工 作方案;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报告与附表;粮食库存检查的工作底 稿等原始记录;其他库存检查的资料、文件、报表、凭证.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粮食的性质分为政府储备粮、最低收10 购价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企业自营的商品粮。所称检查时点为 统计月报结报日。第三十一条 库存实物检查、账务检查、质量检查和仓储检 查具体方法详见附件相关部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 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印发的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同 时废止。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方法2.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方法11 附件:1.粮食库存检查方法2.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方法1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上报 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网 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2022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2年度 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为适应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 和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的新形势,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 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认定(CMA )和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建筑工程、 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 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应填报统计数据。2 .拥有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在检验检测 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社会责任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 )。3 .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 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 系统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 监管总局网站首页一服务一我要查一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一 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及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详 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下系统帮助栏 目。(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 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仅填写一 次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 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在地址 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 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 机构应另行填报统计数据。(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既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资 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 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 进行数据审核,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状况中 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厅、委),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 业评审组可通过直报系统审核、查询和统计由本单位发证或 者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数据审核过程 中发现上报数据有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机构沟通协调解 决。(四)认可机构按照要求填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按照统计调查表的要求 填写2022年度认可业务数据信息,并协助完成相关检验检 测机构的统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对认可工作有统 计要求、需要另行提交统计数据的,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认可检测司:高楠,网站校验报错等问题:400-813-5888 (拨2咨询)信息中心:兰 鹏(其他技术问题),附件:1. 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2. 2022年国家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12月26日附件1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编制一、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二、遵守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的情况三、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四、2022年度,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突出成绩、先进事迹, 以及为质量提升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带一路战略、双创 活动等提供技术支撑的典型案例(选报)附件22022年国家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国家质检中心名称(盖章):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编制填报说明L请依据2014年国家认监委印发的国家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中心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实施指导意见(国认实 (2014)61号)有关要求填报。2.一个法人单位有多个国家质检中心的,每个国家质检 中心需单独填写一份社会责任报告;由两家单位共建的国家 质检中心,由牵头单位汇总填写一份社会责任报告。一、基本情况1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所在法人单位资质认定证书号:所在法人单位认可证书号(适用时):2 .所在法人单位名称:地址:邮编:3 .负责人情况主任姓名 联系方式(手机)副主任姓名:电话(座机):手机:姓名:电话(座机):手机:姓名:电话(座机):手机:质量负责人姓名:_电话(座机):手机:传真:电子邮箱:4 .你中心现有员工 人,其中管理人员 人,检验检测人员 人,辅助人员(适用时) 人;固定资产 万元;主要仪器设备 台套(其中进口仪器设备 台套);实验室面积平方米。 5. 2022年工作基本情况(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同):(1)承担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 批次;(2)除国抽外,承担各级政府部门监督抽查任务 批次;(3)承担3c检验检测任务 批次;(4)承担生产许可证(登记证)检验检测任务 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