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x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 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危害,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 营许可实施办法、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实施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县城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 组织和市民,以及在城区范围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 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城区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限制燃放 烟花爆竹区域。城区禁止燃放区域是指:1、文物保护单位、输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国防安全 保护区内;2、车站、广场、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中小学 校、影剧院、歌舞厅、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周围 50米区域内;3、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住宅小区瓶组供气房 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粮、油、棉、麻等重要物资 生产储存场所(仓库),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以及 特级防火单位等周围100米区域内;4、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的庭院及居 民小区;5、县城区内下列街道:五一路(清溪老大桥至福城广 场)、七一路(七一西路延伸段至环城东路)、东方路、安 康路、凤岗路、毓秀路、八一路、万福路、日光路、安仁大 道、仁北路等城区路段及新城区所有道路;6、居民住房楼顶、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达不 到烟花爆竹产品说明书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是指:以县城七一路与 五一路的交汇处为中心,四至范围:东至安龙路(贺古廉租 房),西至工业集中区,南至清溪老大桥,北至福城广场。 每年的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五,每天7时至22时(除夕不限 时)允许在县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 县城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第四条 县城区禁止区域禁止燃放储存、运输、经营烟 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限 制燃放区域内春节期间实行有限燃放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花 爆竹品种,重大庆典活动实行许可燃放和综合治理的原贝人第五条 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内的永乐江镇、工业 集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禁储、禁售、限燃安全管 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经 营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指导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推动烟花爆 竹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负责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监督和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工作;监督管理 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 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 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 下,会同安监、市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行为。市监部门负责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法核准 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查处取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活动中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 标、厂名、厂址,“三无”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负责烟花 爆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烟花 爆竹等质量违法行为;配合公安、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检查 取缔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和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 产经营活动。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对殡仪服务活动中宣传教育工作和 监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其他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协 助县安监、公安、林业、城管执法等部门做好县城区烟花爆 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城区范围内的永乐江镇、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开设一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的专题课,并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 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七条 县城区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含储存)、运输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治安安全、 消防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在县城区内从事烟 花爆竹生产以及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从事经营(含储存)和运 输有关的活动。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八条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在县城区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城区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发证期限和经营 范围应当遵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烟花爆竹产品, 严格按规定控制烟花爆竹零售量)。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企业禁止经营(含储存)下列品种的烟花爆竹:(一)摔炮、拉炮、砸炮,旋转、钻天和多响(含双响) 的升空爆竹;(二)手持吐珠类烟花、旋转升空类烟花、玩具枪型烟 花、带爆响的地面烟花以及各种规格的礼花弹;(三)与地面夹角小于90度或者升空二次爆响的组合 烟花;(四)长度超过50毫米,直径超过8毫米的爆竹;(五)掺用氯酸钾、单发装药量超过0.2克的爆竹;(六)掺用氯酸钾的烟花;(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第四章燃放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禁止任何时间燃放烟花 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可以适当燃放除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外的烟花爆竹。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个人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 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三)不得在建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六)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品种仅限于鞭炮、双响爆竹和 内管径46毫米以下的组合烟花。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 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第十四条 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春节期 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 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五条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 焰火燃放活动的,需事先经县公安机关审核;县公安机关对 符合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的,核发许可证。县城 管执法部门按许可要求选址后,主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和区 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庆祝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由县公安机关审核, 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嫁 娶事务应当遵循移风易俗,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 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并自觉接受县城管执法部门的监管。第十七条 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 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 公民提前告之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 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中 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县安监、公安、城管等部门责令限期整 改。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经营(含仓储)、运输、燃放 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可向县安监、城 管执法、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民政、公安等部门举 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全县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带 头停止燃放烟花爆竹,拒不遵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 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 理。第二十一条全县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婚丧嫁娶事务中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 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 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 “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三条举报电话:(县禁燃办)。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本县发布 的有关禁燃、限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