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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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docx
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 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实验、实训室使用的 危险性较大、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新修订特种设备目录 中收录的实验、实训设备。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实验、实训室特种设备的购 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改变、报废及相 关活动。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 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作 为学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实验、实训室特种设备的安 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 标准等;一 1 一(二)制定学院实验、实训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督促主管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 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四)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实训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 行。第五条学院实训中心是特种设备使用主管单位,全面 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其主要职责为:(-)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法、细 则;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二)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 验、报停、报废等工作,建立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三)定期对所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四)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五)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三章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第六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政府采购法、职业 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投资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第七条学院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 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 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第八条 主管单位应当在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变、 维修等施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 意后方可施工,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 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主管单位 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 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凡 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 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第四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十条必须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场地显著位置张贴安全 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第十一条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 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 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 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 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 要包括:(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 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保修证、购置合同等文件以及安装技 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 作规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 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查、检验和日常维护保 养记录;(四)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以及运行故障和事 故记录;(五)特种设备维护、大修、改变的合同书及相关技术 资料;(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 以及节能改变技术资料。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 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 应的工作。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应制定本实验、实训室在用特 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 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 即停止使用,报所属主管单位处理,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 主管单位应对本部门在用的特种设备每月进 行一次自行检查或由维保单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第十六条 学院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每学期进 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员落实与 持证情况;(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四)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情况;(五)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第十七条 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 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 得继续使用。第五章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管理第十八条 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应到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第十九条使用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或受自 然灾害而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再次启用前 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 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变、维修 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主管单位应立 即停用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第二十一条报废申请批准后,主管单位及时向政府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 定统一回收并妥善处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主管单位和实验、 实训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 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安全工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 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 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 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H日起施行,由实 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