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师范学院校园管理规定.docx
信阳师范学院校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水平大学,加强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创建优美和谐、 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管理”是指涉及校园自然环境、文化环境、 安全环境的管理工作,由学校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 织实施。第三条 校园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部门负责、管办分 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是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审批 校园管理事项、执行校园管理规定的责任主体;学校校园环境综合治 理工作领导小组督察办公室是实施校园管理综合治理的督查纠察责 任主体。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在校园内活动的所有人员。第二章校园自然环境管理第五条发展规划处为校园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规划的制定、 审议、监督和解释。第六条 基建处为校园基本建设规划与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实施、管理校园基本建设工程。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为校园自然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凡是在校园施 工的项目,必须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学校对校园各类工程 施工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批、颁发。许可证 包含工程责任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有效期等。各施工主体必 须在施工现场公示许可证。(一)各新建的建筑物工程、构筑物(雕塑)工程、房屋修缮与装修 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管网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宣传告示 工程等,凡涉及改变校园现状或原有建筑外观、道路规格走向,以及 改变区域风貌的工程,均须通过后勤管理处审批,并领到工程施工许 可证后方可实施。(二)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各种建筑 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外观形象,不得破开校园道路,不得破墙开 窗,不得在楼顶和室外搭建棚房、砌筑围墙,不得在阳台、窗外悬挂 或堆放有碍校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安装悬挂空调室外机以及其它 设备或物品。(三)校内水电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广电通讯工程、网 络建设工程等,由主管部门制定施工方案,并报后勤管理处批准后, 方可组织施工。(四)校内外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围闭、占用校园绿地和公共区域, 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学校公共区域的需报后勤处审批,并按规定期 限由占用单位负责恢复原状。(五)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围蔽施工并做好施工场地的 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好工地周边环境,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得直接 在道路上进行水泥搅拌,不得破坏校园的环境卫生,不得扰乱校园正 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施工结束后,恢复周边环境原貌。(六)凡涉及到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各类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公告,并在施工现场及相关路口设置 警示牌。第八条 凡校园户外公共基础管网设施(包括供水、供电、通讯、光 纤网络、广播电视等公共管网)均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九条凡校外社会广播电视、电话通讯、光纤网络等服务企业进入 校园提供服务项目的由院长办公室批准立项,施工方案由后勤管理处 或后勤服务总公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后勤管理处负施工监管责 任。第十条 保卫处为校容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悬挂条幅、张贴海报、 临时搭建(包括各类展板、风雨伞和棚架等)、临时摆摊设点、店外 经营、豢养宠物等校容治理相关事项的审批和管理。(一)禁止在学校重要主干道上悬挂或摆放与重大校事活动无关的横 幅和宣传板。(二)禁止在学校设立的宣传栏外张贴海报、宣传单;校园内原则上 禁止悬挂各类活动的临时指示标牌,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申请 单位务必于事后24小时内撤除。(三)禁止任何人员在教学时间从事休闲、娱乐、游戏等与教学秩序 无关的活动。(四)禁止牵引、携带犬类等宠物进入教学区。第十一条后勤服务总公司为园林绿化、校园自然生态维护和校园环 境卫生的主管部门。校工会为校园教职工住房卫生的主管部门。第三章校园文化环境管理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为校园文化活动的主管 部门,负责审批与校园文化活动相关的事项,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一)校外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进入校园采访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二)党委宣传部负责新建建筑物、校园道路、广场、园区、景观景 点的命名和标示的管理,负责各类公共区域橱窗、宣传牌、广告牌、 公示牌、道路标识牌和户外电子显示屏等文化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 理。(三)校事活动、大型户外文体活动、文化景观及校景拍摄等活动须 取得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实施。(四)学生社团活动、服务学生的各类公益或赞助性商业活动等须取 得校团委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学生大型活动须报党委宣传部备案。第十三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为校园商业经营活动的主管 部门,负责根据校园内师生生活需要和商业服务需求,审批校园长期 商业活动相关事项并实施管理行为。第四章校园安全环境管理第十四条保卫处为校园安全秩序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与校园安全秩 序相关的事项并实施管理行为。(-)校外单位或个人进入校园进行群体性活动,事前须向保卫处报 送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校园交 通管理标识行驶和停放。保卫处负责对校内交通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 处罚。(三)改动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和室外消防设施、临时封闭或占用 校园道路的,须经保卫处批准。严禁一切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秩序、堵 塞消防通道、破坏交通管理和消防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目标要求, 全面加强校园安全生产,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 化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 勤服务总公司、校医院、基建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学生工 作部、研究生处分别为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校园治安、自然灾害防 范、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施工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集体活动安 全及事故查处的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学生宿舍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管理,承担督促住宿人员 遵守宿舍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规定的责任。居住宿舍的学生必须严格 遵守集体宿舍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宿舍环境卫生和安全。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七条 校园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校园 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巡查、纠察机制,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 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督查办公室要健全校园管理和督查机制,建立 巡逻、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罚,或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处 理。第十八条校内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并已造成实际经 济损失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属单位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申报手续或未经学校主 管职能部门批准的建筑、装修、绿化等工程,学校财务部门一律不予 支付工程款,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单位承担,并扣除该单位主 要负责人全年的精神文明奖金。(二)属个人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 担赔偿责任,并减发当事人全年精神文明奖金的50%以上。(三)属历史遗留的违建工程,现需进行整改、拆除的,由学校主管 职能部门与当事单位(个人)共同协商整改、拆除。第十九条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督查办公室对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 行为,有强制处理权。对违规行为,学校行政管理手段失效的,由学 校相关职能部门商请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介入处理。根据政府职能 部门的处理情况,学校依据校规校纪追加相应行政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后勤服务 总公司作为校园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分别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 责相关的校园管理工作,并制定管理实施细则,保证校园管理工作文 明、公正、高效。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颁布后,如 有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