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湖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docx
合同编号:湖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版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0二年 月1.根据第四条按照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际建筑 面积或实际专有部分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 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际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大于第二条载明的建筑面积 或专有部分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 出3%部分的房价款买受人不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际建筑面积或专有部分面积小于 第二条载明的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 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实际建筑面积一第二条载明的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误差比= X 100%第二条载明的建筑面积实际专有部分面积一第二条载明的专有部分面积专有部分面积误差比=X 100%第二条载明的专有部分面积2.双方自行约定:o 第十二条商品房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 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按照口已付房价款一倍 口买受人全部损失支付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二)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 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及设备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 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 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o(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 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全装修房的质量不能低于全装修样 板房的质量水平。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方式 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 ;(4) o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四,全装修房可另行签订附件。(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住宅建筑规范,标准编号 GB 50368-2005o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住宅建筑规范, 标准编号 GB 50368-2005 o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 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 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 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 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2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 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三条保修责任(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 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 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五。在保修时间内维修的部位,经维修合格的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若买受人注销,则由 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上级公司)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4 .o(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至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 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 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的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买受人按规定缴纳契税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出卖人应于避 日内办理好商品房现售合同网签备案。在商品住房交付后60日内,出卖人应办理好不动产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完成后30 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好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受人未按规定提交资料、未按规定缴纳税费、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外)。非住宅的商品房交付后日内,出卖人应办理好不动产首 次登记,首次登记完成后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好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受人未按规定提 交资料、未按规定缴纳税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外)。如买卖双方选择了第七条商品 房交付条件第3项作为交房条件的,不受此款限制。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合同网签备案和登记手 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1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将买 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支付违约 金。2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办妥合同网签备案和登记 之日止,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款的%。支付违约金。3 . o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网签备案和登记 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1 .出卖人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 日(该时限应当与本 条第款1项中的时限相同)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 买受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比率)向出卖人 支付违约金。2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次日起至实际能办理网签备案和登记之 日止,买受人每日向出卖人按己付房款的%。支付违约金(该比率应当不大于本条 第二款第2项中的比率)。3 . o (该约定 应与本条第二款第3项中的约定对等)。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双方到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不得向买受人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前向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有权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由此产 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第十六条物业服务的约定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物业服务等级为 0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 至 止,物业服务收费的形式为【1.包干制】【2.酬金制】,收费价格为 元/月肝。2、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有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 告知买受人。3、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成立且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会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六。第十七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1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 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 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 位、物业服务用房;3 .o(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 .规划的车位、车库:;2 .会所:;3 .o第十八条买卖和使用承诺(-)出卖人销售承诺: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 人;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2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材料的内容及全装修房的交付标准等对商品房规划范围内房 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 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全装修房的样板房须保留至项目交付完毕。3 .出卖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 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出卖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 用途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有共用部位和 设施的使用性质。5 .出卖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的处分。6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七。7 .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不能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或发生权属纠纷或 其他纠纷的,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款 一倍的赔偿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 应当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及利息(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8 .出卖人在出售该商品房时,不得诱导、教唆、协助买受人违规获取购房资格。出卖 人存在上述行为的,应与买受人解除本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有 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买受人承诺:买受人在购买该商品房时,不得违规获取购房资格;买受人存在上述行为的,出卖人 应与买受人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有关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对于全装修房,买受人原则上不得在交付后3年内进行二次装修。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 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 积承担义务。第十九条不可抗力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 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 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一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导致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可解除合同,且都不 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自解除合同之日起 日内,买受人应当配合出卖人办理房屋登记撤销等手续,同时,出卖人应将购房款(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全部 退还给买受人。第二十条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 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信息保护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 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 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 解,也可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 议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见附件九),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 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 的,仍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为电子合同,在各方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可根据需要打印,纸质文本与电子文本不一致的,以电子合同文本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签章):买受人1 (签章):【置业顾问:【委托代理人】:买受人2 (签章): 【委托代理人】【经纪机构】: 【经纪人员】: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1、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2、该房屋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3、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附件二该商品房共有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有部位的名称、总面积和所在位置2、该幢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有部位的名称和所在位置3、经审核的物业管理区域附件三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湖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置业顾问:执业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委托销售经纪机构: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注册地址:备案证明号:经纪人员:执业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买受人1: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证件类型及号码买受人2: 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证件类型及号码共有情况(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应当注明各自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 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m2, 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起始日期为,终止日 期为。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2、其他约定附件四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处 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全装修项目所使用的主要装修材料和产品设备的等级标准、品牌范围、数量性能等内 容约定如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样板房的标准(住宅交付标准不能低于样板房 的质量和工艺):公共部位交付标准序号名称做法、要求、参数品牌、型号备注1供水双水源变频加压二次供 水 2供电双电源专变供电 3周边防范报警系统双光束红外对射报警探 头 4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日夜两用高解像彩转黑 半球摄像机蝶式电梯厢专用摄像机 5电子巡更系统多点多线路 6背景音乐系统多个艺术音响 7停车管理系统光纤联网 8家居安防系统每户设置紧急按钮一个 9外墙外保温隔热、高级外墙瓷 砖与外墙氟碳漆饰面 10电梯栋单元电梯数量.台,载重_kg,米 / 秒电梯,层站 11电梯前室地面:高档地面砖墙面:仿瓷涂料或内墙豉电梯门套:不锈钢或大理 石门套天棚:吊顶、墙漆 12公共楼梯地面:地面砖及水泥砂浆 地面墙面:仿瓷涂料不锈钢、钢质栏杆扶手楼梯间防火门楼梯间铝合金窗 13单元入户大堂地面:地面砖墙面:仿瓷涂料或内墙砖电梯门套:不锈钢或大理 石门套铝合金大堂门天棚:吊顶、墙漆 14地下室地面:油漆及水泥砂浆地 面,标线墙面:仿瓷涂料指不标志、标牌 毛坯房交付标准序号名称做法、要求、参数、型号、材 质品牌备注1地面工程水泥砂浆找平 2墙面工程混合砂浆找平 3天棚混合砂浆找平 4入户门安装门套、门(材质、尺寸) 5铝合金外窗户内外窗(材质、尺寸、玻璃 材质、厚度)外窗护栏(材质、尺寸) 6强电配管、配线(材质、管径、线 径)开关、插座电表(型号、容量) 7弱电光纤入户(型号、带宽)电话线入户有线电视入户 8给水管道管件预留给水点 (材质)水表安装(型号、参数) 9燃气管道管件(材质)燃气表(型号、参数) 10厨房预留下水预留排烟道水泥砂浆墙面 11卫生间预留下水蹲式大便器水泥砂浆墙面 12阳台预留下水阳台内墙(做法、材质)阳台护栏(材质、尺寸) 13楼宇对讲配管配线终端设备(参数、型号) 14门禁系统配管配线终端设备(参数、型号) 15智能安防配管配线终端设备(参数、型号) 16自来水加压泵房设备(参数、型号) 17配电间设备(参数、型号) 第一号全装修交付标准(装饰部分)序号分部 分项工程工作内容部位用材类别品牌规格、材质、型号、颜色、 系列号备注1地面工程磁跨地面客厅餐厅清理基层、找平、试 排弹线、锯板修边、 拼花、铺贴板砖、填逢等卧室卫生间厨房阳台过道里合地板实木地板石材2墙面工程内墙漆墙面清扫、刮戚子、刮888 二遍、磨砂纸、刷墙 漆客厅餐厅卧室阳台过道破板墙面厨房卫生间石材墙面客厅背景墙3天棚工程天棚吊顶客厅餐厅过道集中扣板顶厨房卫生间天棚墙漆客厅餐厅卧室阳台过道天棚装饰线客厅餐厅4门防盗门客厅木门卧室铝合金门客厅厨房卫生间5其他第一号全装修交付标准(水电部分)序号分部 分项工程工作内容部位用材类别品牌规格、材质、型号、颜色、 系列号备注1强电电线 安装开槽、配管、配线、暗敷、接地、调试铜芯线X X品牌线径2弱电电线 安装开槽、配管、配线、暗数、调试3给水管 安装给水管测位、划线、开槽、配管、管件违 接、暗敷X X品牌材质、管径4排水管 安装排水测位、划线、开槽、配管、管件连接、 安装5开关、插 座安装客厅XX品牌 春厅X X品牌6接线盒 安装 7水龙头 安装8淋浴喷头 安装 9地漏安装 10灯具安装 客厅餐厅客厅卧室客厅11洁具安装座便器蹲便器拖把池12其他 第一号全装修交付标准(家具、电器部分)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经地名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名称为 O容积率为 O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为现售商品房,所在楼栋的现售备案号口不动产权证书号 为,规划用途为,建成时间为,建筑物主体建筑结 构为,建筑总层数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一层。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交付时为毛坯房;口全装修房,具体位置为项目中第 幢单元层号房屋(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 朝向为,户型为,卧室间,卫生间一个。如房号等发生变化,不 影响该商品房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经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主管部门备案的 实测建筑面积为 m2,其中专有部分面积 m2,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分摊面积)nf,该商品房共有部位见附件二。第三条 该商品房(含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情况(-)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O1 .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2 .该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1)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抵押当事人口已未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 该约定己未登记。(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房屋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 日期为 o抵押当事人口己口未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该约定口己 口未登记。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或网签前已通知抵押权人;在为买受 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与抵押权人共同注销上述抵押权登记。(二)租赁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租赁情况为:。1 .该商品房未对外出租。2 .该商品房已对外出租,承租人为,租赁期限为一年月日 至年 月曰。序号分部 分项工程工作内容房间用材类别品牌规格、材质、型号、 色、系列号备注1厨柜2吊柜3消毒柜4抽油烟机5灶6鞋柜7其他附件五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 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5年);3 .外墙保温: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5年);4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5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6 .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7、电梯等特种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年)8、o(二)其他约定附件六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的约定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须按照湖南省住宅类物业项目物业服务导则约定物业服 务等级)二、临时管理规约附件七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附件八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或出卖人已履行通知义务的有关材料附件九 补充协议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己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己自愿放弃对该商品房的优先购 买权,或出卖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承租人放弃优先购 买权的书面声明或出卖人已履行通知义务的有关材料见附件八。关于上述租赁,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与承租人协商一致,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 租赁关系,并腾空使该商品房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出卖人未能与承租人协商一致 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2.o(三)居住权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居住权情况为:o1、该房屋未设立居住权。2、该房屋已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为,居住权期限为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居住权人同意,在为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前,与 居住权人共同注销上述居住权登记。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本合同货币均为人民币)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具体为:该商品房交付时为毛坯房的,房屋总价为 元(¥元),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 元/肝;按专有部分面积计算,单价 元/nf。2.该商品房交付时为全装修房的(买受人选择按第 号全装修样板房标准交付,交付标准仅指专有部分,详见附件四),房屋总价为 元(¥元),按建筑面积折算,毛坯房单价 元/nf,全装修房的装修单价元/而(该商品房全装修仅指房屋专有部分装修,下同);按专有部分面积折算,毛坯房 单价 元/nf,全装修房的装修单价 元/而。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签订全装修房合同,并明确交付标准。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上述款项,买受人以下列第 种方式按约定时间付款,并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1 . 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含定金)元(¥)于 支付,剩余房款元(¥)于 支付。2 .贷款方式付款:口公积金贷款口商业贷款口公积金口商业组合贷款买受人以 方式贷款的,应于 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计 元(¥),剩余房款 元(Y)向 申请贷款,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一口内,将申请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在接到出卖 人或贷款人通知后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 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处理。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 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合同解除 后 日内及时将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 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买受人在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 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 的,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第六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 日 内,出卖人应将已付款项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也可选择继续履行 合同,剩余房款的在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支付,或另行签订付款的补充协议。3 .其他方式首付款(含定金)元于 支付。剩余房款出卖人收款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O第六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2)不作累加)(1)逾期未超过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应付款 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 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 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 额确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 o 第七条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一 项所列条件:1 .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表);2 .已取得经房产面积测绘成果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3 .已办理好买受人的不动产权证;4 . O O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已备案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该商品房为全装修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第八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的交付条件(一)城市基础设施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 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3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4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并与城市电话通信网络连接,保证信号联通;5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并与城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连接,保证信号联通;6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并与城市宽带网络连接,保证信号联通。以上第1、2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4、5、6项需要买 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第1、2项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 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3、4、5、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分别向买 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2)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 保证相关设施于 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金额为;(3) o(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 .小区内绿地率:年月日达到;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月一日达到交付标准;3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月一日达到交付标准;4 .物业服务用房:年月一日达到交付标准;5 .幼儿园口托儿所:年月一日达到交付标准;6 .学校:年一月一日达到交付标准;7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口社区服务口养老口医疗口文化口等设施):年月日达到交付标准。8.o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第十条的约定处理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三)装饰装修及设备商品房的装饰装修及设备的交付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的相关标准及双方约定的 标准,全装修房的装饰装修及设备的交付标准不能低于 全装修样板房展示的交付标准及质量和工艺水平。(具体装饰装修标准及设备的约定见附件四,全装修房也可另行签 订附件)。装饰装修及设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处理。第九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在一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 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 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或公告送达(公告载体为,报纸公告的,至少应连 续公告三天)给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 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七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 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七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