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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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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docx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第四章配套工程第十八条 原地封场治理工程的配套工程可包括供水工程、供电工程、堆体管理用道路。 配套工程规模应按照封场工程需要确定,做到经济、适用、安全、卫生。条文说明:原地封场治理工程建成后还需要人进行维护管理,需要供水、供电和进入垃 圾堆体的道路,可按实际需求进行建设。如存在已建管理用房、供水工程、供电工程等, 可尽量利用现有设施。第十九条 存量填埋设施异地搬迁治理工程的供水工程、供电工程、堆体管理用道路等 宜作为临时工程。条文说明:供水工程、供电工程、堆体管理用道路等是在搬迁过程中使用的,在异地搬 迁治理后就不再使用,因此应作为临时工程,不是永久建设。第二十条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工艺用水可利用附近地表水,无地表水或地表水不 可用时,可适用市政水或地下水。生活用水优先采用市政供水,无市政供水的可用地下 水或车运供水。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的要求。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排水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条文说明: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生活用水量不大,如果附近无市政供水管网,则可以 就地打井,适用地下水,如果地下水不符合引用水标准,则可以采用专用运水车供水。 工程的工艺用水主要是施工期间降尘用水、建筑施工用水、绿化浇灌用水等,这些水均 可以用附近地表水或地下水。第二十一条存量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工程的道路设计应符合封场工程的交通需求,场内 主要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相关要 求。条文说明:存量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工程建成后需要进出的人员不多,因此道路需求不大。 由于封场后垃圾堆体还可能产生填埋气体,因此需要在场区重要位置建设消防车可以通 过的消防通道。第二十二条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消防主要包括建筑消防和场地消防(主要是封场垃圾 堆体)。建筑消防的设计需要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封场垃圾堆体的消 防主要是配置灭火器、灭火沙等器材,可以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中的有关要求进行配置。第二十三条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 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在渗沥液导排与处理、填埋气体导排与处理方面需要 用电设备,另外就是管理人员的生活用电。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中的相关要求适用于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供配电工程。第五章面积指标第二十四条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可按下表确 定:表2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建筑面积(nr)注:1生产管理用房包括:管理用房、车库、机修车间、计量间、化验室、变配电室等;建设规模生产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I类1200-1500400-600II类800-1200200-400HI类500-800100-200IV类200-50080-1002生活服务用房包括: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3规模大的处理厂取上限,规模小的处理厂取下限。条文说明: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 下,一般相对集中布置,其建筑面积应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确定。此外还要 考虑垃圾堆体未来开发和某些特殊的制约因素等,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建筑面积根 据实际需要而定,原则上不宜超过建设规模附表。本条指标参考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 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关于生产管理与 生活服务用房的相关指标,并结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后确定。第二十五条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用房宜根据实际情况, 采用临时建筑。条文说明:规模较小的存量填埋设施需要几个月时间处理填埋垃圾,规模较大的存量填 埋设施也只需要2 3年的时间处理填埋垃圾。结合调研情况,为节约投资、循环利用, 避免浪费,本条规定了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用房宜采用临 时建筑方式进行建设。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二十六条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 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 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使用。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和使用工程投资估算的原则。强调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变化 调整使用,进行动态管理。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建设投资估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市 政工程投资估笄指标(第十册 垃圾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 50869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工程要求和当地实 际水平确定。第二十七条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指标可按表3所列指标控制。表3存量填埋设施处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指标注:1表中建设规模大的可取指标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可取指标上限。工艺形式投资估算指标原地封场治理5001000 元/n?异地搬迁治理100-300 元/n?2表中原地封场指标不含渗滤液以及填埋气处理设施投资估算费用。3表中筛分转运指标不包含厂外运输费用。条文说明:本条提出了不同工艺类型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指标。其中原 地封场治理依据的是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0)。异地搬迂 治理工程指标根据对存量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工程和筛分转运多个典型项目调研和分析, 并按2022年5月北京市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及相应的取费费率标准调整后计笄确定。 在进行具体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时要参照国内同类工程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地区的有关 费率及各地区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估算各种工程造价。第二十八条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法与参数的 规定进行经济评价条文说明:本条强调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 评价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自然资源治理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强 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据自然资源部职责,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 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 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海洋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 土地、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第三条第二条所述范畴内需要规范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 当制定标准。术语、分类、代码、符号、量与单位及制图方法等; 规划、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等相关通用技术要求;实验、检验、 检测和质量通用技术要求;自然资源工作需要制定的其他技术要 求。第四条自然资源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对通用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 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 制性国家标准。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有关行业起引 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 准、需要在自然资源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推荐 性行业标准。如因地方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特点,确需明确特殊技术要求 的,省级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制定自然资源地方标准。 鼓励在自然资源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更新迅速、市场成熟 度较高的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地方 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应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协调配套。自然资源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按地方标准管理 办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相关地方性规定制定,可参照执 行本办法中的标准制定程序。第五条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应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 作改革精神,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培育 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提高标准化工作的国际化水 平。第六条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 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加强标准宣传、贯彻等工 作。第七条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应当支撑自然资源管理和依法行政,促进科技进步、技术融合与成果转化,推动行业产业高质 量发展。第八条部设立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自 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部领导担任,成员由 部相关业务司局和标准化业务依托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 部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及标准体系;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争议 问题;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依托单位的履职情况;指导自 然资源地方标准化和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部科技主管司局承担,主要包括:贯 彻落实国家标准化政策、法规精神;起草部标准化管理制度;组 织建立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基础研究;编制、实施标准化规划、 计划;承担标准报批、发布等具体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指导并派员参加相关标委会、分技委 标准化活动,主要职责是:提出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 需求;组织指导并参与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研究、编制和审 查;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内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 培训以及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研究分析等工作。第九条 按照专业领域设立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海洋、 地理信息、珠宝玉石等有关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 会)。标委会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开展标准 化基础研究;提出本领域标准制修订建议;组织开展标准的起草、 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开展标准化业务培训、标准宣传、 贯彻和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标准复审;开展相关标 准国际化研究;管理其下设的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业务工作; 承担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条标委会按专业领域划分并设立若干专业标准化分技 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技委),分别承担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工 作。分技委接受标委会管理,主要负责向标委会提出本领域标准 制修订建议;承担标准基础研究及起草工作;承担有关标准征求 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工作;承担标准宣传贯彻、标准实施情况 的评估、研究分析;开展相关标准化国际研究;配合标委会开展 其他工作任务。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跨领域技术融合等方面 有标准化需求的,可联合成立标准化工作组。第十一条 标委会、分技委秘书处依托在部有关事业单位,负 责承担标委会、分技委的日常工作。依托单位将秘书处工作纳入 本单位工作计划,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专职岗位、 固定专职人员。第十二条 标准化基础研究、标准的制修订、宣传、贯彻培训、 评估及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标准复审等工作以及标委会、 分技委日常运行经费等由相关预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部门预 算和专项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申报并优先支持。鼓励标准起草单 位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经费、标准补助经费等。标委会、分技 委依托单位要切实做好秘书处运行经费与人员保障,秘书处工作 经费单独核算并专款专用。第十三条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纳入自然资源事业发展规划。 根据自然资源事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部组织每五年编制标准 化工作规划,每年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发布实施并维护自 然资源标准体系。第十四条 依据标准化工作规划和标准体系,自然资源部每年 公开向社会征集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 管理委员会可指定标委会、分技委或有关单位提出计划建议。鼓 励社会各界积极提出自然资源计划建议。第十五条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经标委会或分技委初审后,由 标委会报送部科技主管司局。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对有关材料进 行审查,形成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报管理委员会审议。第十六条 标准制修订计划经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属于国 家标准计划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属于行业标准计 划的,由部下达。第十七条对保障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部重大改革举措急 需的标准计划建议,应当优先立项、纳入年度增补计划并及时完 成。鼓励在部重大工程项目、科研专项中开展标准化研究,相关 技术要求应与现行自然资源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协调一致。第十八条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应在两 年内完成。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起草单位可申请延期一年; 延期一年仍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撤销。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标 准计划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报。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一般不作 调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起草单位对项目提出书面调整申请, 经标委会审查后,报立项部门批准。第二十条自然资源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起草阶段。标准牵头起草单位组织成立由各利益相关 方权威技术专家组成的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在充分调研的基 础上,按照标准编写有关规定起草标准,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 编制说明,报分技委或标委会。(-)征求意见阶段。分技委或标委会组织专家对标准征求 意见稿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征求意见稿由标委会组 织向各利益相关主体广泛征求意见。如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 见,由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属强制性标准的须通过部门户网站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起草组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填 写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标准送审稿,报送分技委或标 委会。(三)审查阶段。分技委或标委会将标准送审稿报经部科技 主管司局(科技主管司局视情况征求管理委员会意见)同意后,2022年8月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3第三章主体工程和工艺 5第四章配套工程8第五章面积指标10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1组织会议审查或函审,形成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标准函审 意见。视标准内容,可跨分技委或标委会邀请委员参加审查。 通过审查的送审稿,由标准起草组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对标准 送审稿进行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四)报批阶段。标委会在收到起草单位或分技委的报批材 料后对标准修改情况、意见处理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报送 部科技主管司局。科技主管司局在收到报批材料后履行部内审批,包括部内征 求意见、部外网公示报部审批等。起草单位应审慎处理上述环节 中收集到的相关意见,若需修改报批稿,应提出充分的科学依据, 对修改内容作详细说明,并征求标委会意见。经部审批通过后,属国家标准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发布;属行业标准的,由部发布公告,原则上不得对 经部审定发布的标准进行技术内容调整,如确需重大修改应进行 重新审查。行业标准发布后按要求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地方标准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部科技 主管司局通报;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向部科技主管司局报送团体标 准的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标准由发布机构负责解释。部科技主管 司局负责指导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工作,标委会承办日常工作。 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负责标准审查的标委会或分技委应当严格履行 标准审查程序,对审查结论负责。对因未认真履行审查程序,造成标准内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对标委会或分技委秘书处予以警告,计入年度考核结论。(一) 标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平市场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的情 况;(二)标准内容妨碍技术创新和进步;(三)标准内容存在 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第二十三条 标准发布后,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于实施日期 开始半年内组织指导有关机构开展标准宣传、贯彻、培训工作, 该工作应列入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机构的工作计划。第二十四条自然资源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各级自然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积极贯彻实施标准。标准实施中出现的 技术问题,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部 科技主管司局或标委会反馈。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采用修 改单方式修改。修改内容一般不超过两项。(二)需作较多修改的,列入修订计划。(三)已无存在必要的,予以废止。第二十五条管理委员会组织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 评估分析。监督检查和评估分析应在标准发布实施两年内完成, 并编制工作报告。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统一协调、汇集信息、定 期发布。检查报告及评估报告作为标准复审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投诉、举报违反自然资 源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标准实施后,部科技主管司局组织或委托标委会 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第二十七条自然资源部积极推动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结 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化国际活动, 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第二十八条 提出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或新技术工作领域提 案的单位,应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国内技 术对口单位组织对提案申请进行技术审核和必要的论证后报部, 经批准后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 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的国际会议,需符合部外事 管理规定。组团单位负责制定参会工作预案(包括中国代表团参 团人员名单、参会议程、申报提案等材料),经部科技主管司局 审核后,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 标准化工作总结书面报部科技主管司局。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国土资源部印 发的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9) 136号), 原国家海洋局印发的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 4号)海洋标准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海规范(2017) 10 号)关于加强地方海洋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8) 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 (2009) 15号),原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管理办法(国测 国字(20086号)关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测办发(2018) 35号)测绘项目中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程 序(试行)的通知(测国土函2006) 142号)关于加强基 础测绘和重大测绘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科发(2010 4号)自行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科学发展,加强垃圾污染治理,实现生活垃圾处 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存 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垃圾的产 生量相应增加,需要进一步加强垃圾污染治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规范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 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投资决策、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 编制、评估、审批和核准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 请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条文说明: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用途。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使用政府直接投资的比 较多,本建设标准是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投资决策、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 评估、审批和核准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 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条文说明:“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指出,存量填埋设施成 为生态环境新的风险点,一些填埋场环保、技术和运营管理水平不高,大部分填埋垃圾 未经无害化处理,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一些状况较好的填埋设施库容 渐满、服务年限陆续到期,改造难度大成本高。提出“鼓励采取库容腾退、生态修复、 景观营造等措施推动封场整治。”本建设标准主要针对存量填埋设施的封场处理和开采 搬迁处理。第四条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 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约能源等相关规定。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建设应遵循的原则。环境保护、节约用地 和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建设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约能源等相关规定。第五条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应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按照 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确定。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建设水平。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建 设应根据我国国情,以本地区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按照环保部门对污染物排放限值 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第六条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建设,应采用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选用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原则。第七条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 原则,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建设与运营成本。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并非所列项目都要 建设,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 内容。第八条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相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条文说明: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建设涉及面广,本建设标准仅从加强存量填埋设施治 理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工程建设水平及投资效益等主要方面做出必要的规定。在本建 设标准编制过程中,国家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一系列规范和标准,本建设标准在相关条 文中,对执行这些标准和规范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随着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将有更多的 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故本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存量填埋设施的库容确定,并与 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相协调。条文说明:本条是关于确定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原则和方法。存量填 埋设施治理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主要依据现有存量填埋设施的库容,指存量填埋设施的 库容总重量。第十条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表1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建设规模分类分类存量填埋设施库容(万吨)【类大于100II类5010()III类1050IV类小于10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条文说明:本条对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分类作了规定。据21个省的 统计,小于10万吨占总数的约59%; 10-20万吨占总数的约13%; 20-30万吨占总数的 约6%; 30-50万吨占总数的约8%; 50700万吨占总数的约8乳 超过100万吨占总数的 约6%0第十一条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包括原地封场治理和异地搬迁治理两种方式。条文说明:不同城市存量填埋设施的存在条件不同,经济条件和环保要求也不尽相同。 到目前为止,存量填埋设施的治理工程总体上有两种,一种是原地封场治理,另一种是 异地搬迁治理。前者主要适用于存量较大、所占用土地价值较低、非环境敏感区域的情 况;后者适用于存量不大、所占用土地价值较高、周围环境较敏感的情况。第十二条存量填埋设施原地封场治理工程宜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 服务设施等构成。具体可包括下列内容:1 .主体工程:垃圾堆体整形、封场覆盖与防渗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填埋气体导 排与处理工程、渗沥液导排与处理工程、降水导排工程、绿化与植被恢复工程等。2 .配套工程:场内道路、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信和监控等。3 .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用房:管理用房、门房、变配电房、值班室、储物间、卫生 间等。条文说明:根据不同的情况,原地封场治理工程的工程内容可以不同。本条列出的是通 用性工程内容,实际工程建设方案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工程内容。第十三条存量填埋设施异地搬迁治理工程宜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等构成。具体可包 括下列内容:1 .主体工程:堆体开采、垃圾分选、垃圾运输、除尘除臭、防降水、后处理设施、 环境检测、垃圾堆体充排气、液位控制、渗沥液储存与处理等。2 .配套工程:生产管理和生产服务用房、供水工程、供电工程、道路等。条文说明:根据不同的情况,异地搬迁治理工程的工程内容可以不同。本条列出的是通 用性工程内容,实际工程建设方案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工程内容。主体工程内容一般包括:1 .堆体开采:进场道路、作业面构建、挖掘设备等。2 .垃圾分选包括分选工房、分选设备等。3 .垃圾运输包括垃圾压缩装载设备、垃圾运输车辆等。4 .除尘除臭工程包括开采面药剂喷洒、分选系统排风除尘除臭系统等。5 .防降水工程包括垃圾堆体及开采面覆盖、降水导排等。6 .检测包括物料检测、垃圾稳定性检测、地下水检测、地表水检测、大气检测、 噪声检测等。7 .垃圾堆体充排气包括堆体充排气井构建、充排气系统等。8 .液位控制包括液位监测井构建、堆体内渗沥液抽排系统等。9 .渗沥液储存与处理包括渗沥液储存池、渗沥液处理设施或渗沥液运输设备等。10 .后处理设施包括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不可回收物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第三章主体工程和工艺第十四条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艺的选择应符合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其它相关市政专项规划,以及有关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属于市政类工程,也属于环保类工程,因此其工艺的 选择需要符合各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十五条 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方案应综合考虑场址地质条件、环境影响、工程投资 等因素,并结合建设规模、现有设施状况、治理后用途等情况,经过多方案比选后确定。 条文说明:存量填埋设施一般会给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影响的程度与地质条件、存量规 模等有较大的关系。采用什么样的处理工艺和工程方案既要考虑环境治理的目的、治理 效果,也要考虑现有条件、资金等问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进行多方案的比较, 以确定最合理方案。第十六条 原地封场治理工程的主体工艺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封场覆盖能阻止降水向垃圾体渗透,并能防止垃圾堆体滑坡。2 .渗沥液导排系统能将垃圾体内部和底部的渗沥液排出并收集。3 .渗沥液处理工艺根据渗沥液特性选择,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批复的要求。4 .HI类以上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工艺应根据气体甲烷含量 产气量、技术经济等因素确定。5 .地下水控制与污染治理根据垃圾堆存区域地下水污染程度、流向、流量及其季节 性变化规律等因素确定具体工艺。条文说明:本条提出了原地封场治理的重点技术内容。在垃圾堆体底部无防渗系统的情况下,利用覆盖系统防止降水渗透到垃圾体对于减 少渗沥液产生、防止地下水污染扩大是非常有效的,因此封场覆盖工艺中要考虑采用防 渗层,以阻止降水下渗。渗沥液主要积存于垃圾堆体底部和垃圾体内。底部的渗沥液导排只能是在场地最低 处的垃圾堆体与地面的交汇处开挖渗沥液积液沟,用于汇集底部渗沥液。积存于垃圾体 内部的渗沥液可以利用打垂直井的方式将渗沥液慢慢抽出。对于垃圾量比较大的三类以上存量填埋设施治理工程,填埋气体产生量比较大,因 此本条提出要采用主动导排工艺导排填埋气体。如果甲烷含量较高,且持续时间较长, 排出的填埋气体可以利用,气体利用方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已得到应用的可行 填埋气体利用工艺主要有内燃机发电、锅炉燃料、城市燃气、压缩燃气等。如果填埋气 体量小,利用经济性较差,就可以采用火炬燃烧的工艺,将其中的甲烷和恶臭气体烧掉。地下水控制也是原地封场治理工程重点考虑的内容,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地下水污染 扩大。如果垃圾体位于具有独立水文地质单元的山谷,可以在山谷下游实施地下防渗墙 工程,阻止被污染的地下水向下游扩散。如果垃圾堆体是在较平缓的地方堆放,而垃圾 堆存处地下具有连续性较好的不透水层,则可以在垃圾体四周设置地下防渗墙,阻止外 面的地下水与垃圾堆体下被污染的地下水混合。第十七条异地搬迁治理工程主体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I对于垃圾堆填时间较短的垃圾堆体,应根据堆体稳定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快速 稳定后进行堆体开采。2堆体快速稳定工艺包括充气井、抽气井、输气管网、充气和排气风机、控制系统、 氧气和甲烷监测设备、除臭设备等。3堆体开采采用分层浅挖工艺,并有坝体稳定、防扬尘、防臭气扩散的措施。4分选工艺考虑将垃圾分为筛下灰土、筛上可燃物和可回收物。可回收物进行资源 化利用;筛上可燃物采用压缩车或打包,并优先转运至垃圾焚烧厂进行焚烧处理; 灰土可优先就近用于绿化营养土,就近不能完全消纳的,可运往其他地方作为绿化 营养土。5开采搬迁期间对垃圾堆体实施防雨覆盖,产生的渗沥液可采用移动式渗沥液处理 设备进行处理,如城市污水处理厂同意接受,也可送往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6臭气控制包括堆体快速稳定化期间的排气除臭以及堆体开采期间的作业面臭气 控制。条文说明:异地搬迁治理工艺需要将垃圾堆体挖开,大部分工程需要筛分。在处理过程 中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风险。如果存量填埋设施中有较多的未降解有机物,堆体内将会 有很多沼气,开挖过程中也将会逸出较多的臭气。因此在开挖前需要对垃圾堆体实施快 速稳定化的处理。一般是在垃圾堆体上打充气井,用鼓风机向垃圾堆体充空气,同时在 一定距离外打抽气井,用排风机对抽气井抽气。通过对垃圾体内部充气,能够是其中的 可降解有机垃圾快速好氧降解,使垃圾堆体尽快稳定,以较小堆体开挖的风险。在充、 排气过程中监测抽出气体中的氧含量和甲烷含量,防止氧气与甲烷的混合物形成爆炸性 气体,因此配备氧和甲烷浓度监测设备是必须的。在垃圾堆体内部可能存在较多甲烷气体的情况下,堆体开采不能采用挖掘机深挖, 以免挖掘过程中局部产生氧气与甲烷的混合物,遇到坚硬物品碰撞产生的火花就有可能 引起爆炸。因此本条要求实行分层浅挖的方式开采垃圾,即从垃圾堆体表层逐层铲除垃 圾,使垃圾堆体中的甲烷迅速扩散,避免在局部狭小空间与氧气混合产生爆炸性气体。挖出的垃圾堆体主要是灰土与有机降解物、不可降解塑料类以及大块无机物。这些 物质有不同的特性和用途,将其分开并分别运往不同的处理处置场所是比较好的做法。 其中灰土与有机降解物混合物有一定的肥效,可以用于绿化用营养土;不可降解塑料类 物质中含有一些可以回收利用的物质可以当做废品出售给资源回收企业,如可回收物较 少,可以直接运往垃圾焚烧厂进行焚烧;大块无机物中有少量金属也可以回收,其它无 机惰性物质可用于填坑或与建筑垃圾一起制作建筑材料。垃圾堆体开挖过程中还需要实施防雨措施,防止雨水进入垃圾堆体,形成渗沥液, 同时对原来垃圾中已经产生的渗沥液还要进行导排收集,防止其污染环境。防雨工程措 施主要是采用防渗材料对垃圾堆体进行覆盖,并在垃圾堆体外设置排水沟,将覆盖层上 面的雨水排至垃圾堆体以外。同时在开挖作业面上也可以实施临时覆盖,在降雨时可以 停止开挖,将作业面覆盖,雨后再将覆盖材料移开继续开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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