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办法.docx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保护环境,防治城镇水 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 下称排水许可)管理。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 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 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城镇排水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 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城市的 排水许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 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第六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 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 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 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 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 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报告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 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规定依法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 安全的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 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 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监督检查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给予 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6日起施行。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 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 网。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 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第八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的,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第九条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 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 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 可证。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相关规定 的标准。第十条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 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 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 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 排水许可证:(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的要求;(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 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 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 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 有效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 过施工期限。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 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 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 出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 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五条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 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 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 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第十六条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 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 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 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 变更登记。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 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 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第十八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 的行为:(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 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五)其他可能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九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 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 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报告。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 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 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将排水许可材料 按户整理归档,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 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 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 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 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 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 享。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 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 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 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 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 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可以撤销排水许可:(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 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 定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 当予以撤销。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 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 销的;(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排水监测机构 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 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 费。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委托生态环境分 局开展排水水质检测、监测等相关工作。实施排水许可所需 经费,应当列入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 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实施排水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 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 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 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 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 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 九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根据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并处罚款;对列 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给予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 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改正,可以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 十条规定依法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 并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给予 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依法给予罚款,并 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 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 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变更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可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 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款。第三十五条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 水许可的,可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