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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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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docx

    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XX市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保护流淌人 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 务院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与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XX省流淌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淌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 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淌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 (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 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 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户籍在本市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呈 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第四条本市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由流淌人口 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 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五条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 内流淌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与有第二十七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 诊流淌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 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 隐瞒流淌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第二十八条个体诊所与不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 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淌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 生育证明材料。第二十九条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淌人口 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依法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淌人口合法 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造成损害 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要 紧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淌 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 权,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下列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 应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 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 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下列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 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 元下列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隐瞒流淌人口违法 生育情况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 下列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 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下列罚款;违 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下列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关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 淌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与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淌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服 务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举报流淌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经查 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 划,对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二)建立健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 部门对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与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 中出现的问题;(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淌人 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四)将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 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与人员培训的投入。第八条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 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与省、市有关流淌人口计划生育 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措 施;(三)建立与完善流淌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有 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淌 人口生殖健康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 务规范管理;(六)对非法为流淌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或者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与进行非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 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七)制定具体的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措施与目标 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淌人口提供生殖 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九)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十)受理对流淌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规章行为 的举报;(十一)查处流淌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 为。第九条流淌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二)采集流淌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三)查验与督办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五)办理生育登记;(六)与流淌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建立流淌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淌人口计划生 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淌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七)配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淌人口违反计 划生育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八)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 流淌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条本市流淌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办理流淌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离开户籍所在地 的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流淌人口婚育证明;(三)与流淌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建立流淌人口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四)配合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淌人口违 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公安部门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 责:(一)受理流淌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证申请时,核查其流 淌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淌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 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机构;(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 规与规章的流淌人口进行查处。第十二条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淌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做好住宅小区内流淌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作;(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 淌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淌人口违反计划生育 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 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流淌人口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核查其流 淌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淌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 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二)指导、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 部门做好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淌人口违反计划生育 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十四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 行下列职责:(一)督促学校向入学流淌人口学生的家长熟悉计划生育有 关信息,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性健康 知识教育;(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流淌人口计划生育奖 励优待政策。第十五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介 绍时,熟悉流淌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第十六条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淌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 负责将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 管理部门。第十七条流淌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流淌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流淌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及时采集婚育信息, 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服务;(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组织流淌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 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流淌人口违反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规章的情况。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十八条育龄流淌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或者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提 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 保健机构应当为流淌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 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为流淌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 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档案。第十九条流淌人口同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免 费的基本项目,其费用由财政承担。第二十条流淌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 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淌 人口婚育证明。第二十一条流淌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 日起30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交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并持有效的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到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 保健机构进行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生殖健康检查。第二十二条本市居住的流淌人口孕产妇,在孕12周内到指 定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围产保健手册的,享受5次免费产前检查与 产后访视服务。第二十三条流淌人口育龄夫妻,能够在现居住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 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淌人口婚育证明或者者婚育情况证明;(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的婚育情况证明;(五)居住证。第二十四条流淌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与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三)采集与通报计划生育信息;(四)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第二十五条房屋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熟悉流淌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二)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并协助 做好工作。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规章与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二)为小区内育龄流淌人口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三)及时熟悉、掌握、报告流淌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建立 台账,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流淌人口违反计划生育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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