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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商贸企业子公司财务工作总结(精选6篇)_商贸公司财务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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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商贸企业子公司财务工作总结(精选6篇)_商贸公司财务工作总结.docx

    2022商贸企业子公司财务工作总结(精选6篇)_商贸公司财务工作总结 商贸企业子公司财务工作总结(精选6篇)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商贸公司财务工作总结”。 第1篇:商贸零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设立探讨 商贸零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设立探讨 作者:MRgood88 2022.10.13 现状: 工商局:不同经营地址须要办理不同营业执照,即使是同区不同地点,也要办理两个执照(2022年12月起推行“一照多址”,同区不同地址可以共用一个营业执照) 税务局:增值税属地化管理,不同区县增值税必需在当地缴纳,不能汇总缴纳(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很难获得批准)。所得税由法人总公司汇总缴纳,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当地分摊预缴。 建议: 1.设立子公司,还是非法人分公司? 结论:一个省设立一家子公司,省内各区县设立从属于该子公司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同区县内设立从属于上级的三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依据:分支机构为非法人,相对于法人子公司优势如下: (1) 便于处理调货。商贸企业整个货品进销存调货是一个完整体,假如一个店是一个公司,店与店调货就要按进货和销货处理,须要在销售系统中按公司设多个成本仓,账务上确认收入,税务上开专用发票;用分支机构来核算,同区县调货不用做任何处理,跨区县调货,只需视同销售,账务上不用确认收入,销售系统无需特殊处理,税务上只需开出专用发票在公司和分支机构间互抵。 (2) 便于处理资产的调拨。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3) 所得税的好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所得税为当地分摊预缴,总机构汇算清缴,可享受西开15%税率,无需再重复审批。当然假如设子公司,若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可按10%税率。 (4) 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在总机构弥补。新开的店铺一般简单发生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以冲减总公司盈利。 (5) 分支机构成立和注销更简洁。 2.同区不同经营地点还须要办营业证照和税务登记吗? 结论:国家已经出台政策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居处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居处属同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假如是一个营业执照,不同地址就可以共用相同发票。 假如无法申请“一照多址”,就在分支机构下再设非独立核算的三级分支机构,同二级合并缴税。(有营业执照工商就不会查,增值税是同一税务机关,不少交税也问题不大) 3.关于分支机构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结论:二级分支机构须要独立核算,只有独立核算才能是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时才能互抵专用发票;三级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目的是不单独缴纳增值税,同二级合并缴税。 4.达州行政区划为四川,业务属于重庆如何设立公司? 结论:成立从属于重庆公司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虽然跨省,假如店铺数量不多,成立非法人分支机构也行,成立法人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更便利开展经济活动。 5.以店铺为注册地址的公司,假如店铺撤掉怎么办? 结论:申请变更注册地址为其他店铺所在地或其他地址 6.公司同公司间如何核算,是联营扣点模式,还是直营模式? 结论:相同法人主体的公司间用直营模式;不同法人主体间同省用联营扣点模式,跨省用直营模式。 依据: (1) 假如还用联营模式同原来个体联营根本没什么区分,将租金等费用转化成扣点,依旧会存在扣点不合理,人为限制扣点,每月扣点都在改变,统计表重新还原等弊端。 (2) 直营模式操作更简洁,全部损益就在店铺所属公司核算,收入就是终端收入,费用就是真实租金,调货只需视同销售,统计表只需按鞋体分类提取各公司店铺数据,无需还原租金。 (3) 直营模式更省税金,直营和联营两种模式增值税是相等得,不同的是,直营只有一次收入成本,联营模式有两次收入成本,会略微多印花税和价调基金。 (4) 不同法人主体间公司,同省份用扣点模式的缘由是同省店铺调货频繁,用直营模式须要将调货处理成销货和进货,需在销售系统中设立多个成本仓。 7.店铺相关费用在哪个公司反映? 同法人各公司费用完量按店铺所属公司入帐,不能归属到店铺所属公司的费用,如工资社保,折旧在总机构公司入帐,因为所得税是以法人为主体,不用进行各公司间损益调整。 跨法人公司租金水电等物业相关费用在店铺所属公司入帐,其他费用及工资社保,折旧在业务所属总机构公司入帐,因为业务所属总公司同店铺所属公司间采纳联营扣点结算,也不存在税务风险。 8.公司间调货如何开票,销售收入成本确认时间? 同法人公司间以22日该店铺调入调出货品差额开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抵扣,调货只视同销售,不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当用销售按整月在当月确认收入成本。 同省不同法人公司间调货不开发票,当用销售按整月在当月确认收入,成本按扣点预估到当月,次月收到联营公司开据的专用发票冲预估,实际入帐。 不同省不同法人公司间调货按独立公司间正常开票确认收入和成本。 9.个体联营转公司增加哪些成本? (1) 增加增值税:(租金+工商税费水电物业+刷卡费)/1.17*0.17-个体定额税费 (2) 增加租金:租金*0.1+租金*0.001(按成都市月租金2万以上的综合征收率是10%估计,再加印花税千分之一),租金相关税费一般采纳综合征收率,各地标准不一,假如按税法计算相关税负为30%(房产税、印花、营业税、城建税、教化附加、地方附加、个人所得税) 10.若成立子公司,小微企业标准和实惠? 标准:商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1000万,从业人数不超80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万 实惠: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属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率减按20%,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参考文献 (1)川府发2022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财税字1997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国税函2022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5)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7)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方法的公告 (8)工商企字200020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居处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10)财税2022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的通知 (11)财税2022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22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省政府批准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详细问题。各相关部门要亲密协作,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工商局要刚好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8日 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7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看法(川委发20225号)精神,为主动稳妥推动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中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在本省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 一、总体思路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根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推动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动“先照后证”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先照后证”试点,理顺证照关系,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市场准入效率;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建活力,增加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状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确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确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确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夫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2022年3月 完成时间:长期推动 成果形式: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2.激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动 成果形式: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主动探讨探究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启动类别:深化探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 成果形式:出台新型市场主体工商登记探讨报告,逐步开展对新型市场主体的登记。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二)放宽居处(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4.放宽居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要求。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运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市场主体可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居处(经营场所)的运用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无上述运用证明或开发区(园)内土地已征用,房屋正在建立的,可由所在地开发区(园)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工商登记。居处(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上述运用证明。辖区内商业布局规划已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规划办理居处(经营场所)登记。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动 成果形式: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5.放宽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居处(经营场所)。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居处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居处属同一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设区市跨区经营的“一照多址”,授权市人民政府作出详细规定。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 成果形式:市人民政府出台居处(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市人民政府 6.以社区住宅等作为市场主体居处(经营场所)的相关管理方法,根据既便利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由市(州)人民政府或授权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详细规定。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 成果形式:各市(州)人民政府出台本地区以社区住宅等作为市场主体居处(经营场所)的相关管理方法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商局 (三)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7.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状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状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惩罚,并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动 成果形式: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公安厅、财政厅、成都海关、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商务厅 8.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启动类别:适时推动 启动时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时间 完成时间:长期推动 成果形式:建立个体户年度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9.探究实施农夫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启动类别:适时推动 启动时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时间 完成时间:长期推动 成果形式:建立农夫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10.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主动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供应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动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启动类别:适时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动 成果形式: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四、主动推动“先照后证”试点,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五)实行“先照后证”试点。 11.大幅削减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审批事项予以保留外(详见附件2),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详见附件3)。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或“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市场主体需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刚好推送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应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市场主体应当刚好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确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管部门应将许可或不许可的信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平台推送,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启动类别:先行试点。在成都、泸州、遂宁、甘孜4个市(州)选择肯定范围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全面实施。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试点结束后全面推动 成果形式: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完成先照后证试点 责任单位:试点改革市(州)人民政府,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政审批相关部门、单位 (六)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12.深化清理行政许可项目,进一步推动涉及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实力等方面进行审查,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能通过事中、事后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仔细清理探讨,提出取消或保留为后置的看法建议报省审改办。公布试点改革市(州)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书目和前置改后置书目。规范运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切实防止变相审批。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督促中介组织公开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推动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机构纳入政务服务平台规范运行、加强管理,职能部门要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准则及业务规范,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和清退淘汰机制。 启动类别:先行试点。在成都、泸州、遂宁、甘孜4个市(州)选择肯定范围先行先试,条件成熟后全面实施。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试点结束后全面推动 成果形式: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试点改革的市(州)人民政府,省审改办、省直涉及行政审批相关部门 五、严格市场主体监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七)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由公示平台和共享平台构成,支撑四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3.公示平台。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根据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夫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根据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应在公示平台上公示登记备案、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 成果形式:建立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单位 14.共享平台。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相关部门应刚好或定时通过平台共享交换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监督管理和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 成果形式:建立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单位 (八)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15.经检查发觉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状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惩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样名录,提示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原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样名录,不得复原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峻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样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实行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到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限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将来可能实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启动类别:适时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动 成果形式: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经营异样名录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许可相关部门、单位 (九)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16.明确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协作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帮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协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动 成果形式:建立工商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协调协作机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十)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17.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动反不正值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允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扰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肃穆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担当起监管职责,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强化部门间协调协作,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信用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针对市场主体存在的共性问题,主动开展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动 成果形式:部门间协调协作,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涉及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单位 (十一)加强市场主体居处(经营场所)管理。 1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居处(经营场所)与实际状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居处(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变更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境爱护、平安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动 成果形式:部门间协调协作,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环境爱护厅、省平安监管局 (十二)强化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 19.扩大行业协会参加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主动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主动培育、激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供应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相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根据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动 成果形式:各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出台方法,市场主体充分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六、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20.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成员由省工商局、省委编办、省法制办、省审改办等部门(单位)组成,详细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各地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集中各方力气协调推动改革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详细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动,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动 成果形式: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集中各方力气协调推动改革的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有关部门 (十四)加快信息化建设。 21.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实力,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将建成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确保改革前后工商登记管理业务的平稳过渡。有关部门要主动推动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对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供应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 成果形式:建立全省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相关部门 (十五)完善法制保障。 22.主动推动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规规章,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平安。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修订状况,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动 成果形式: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直相关部门 (十六)注意宣扬引导。 23.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扬解读,刚好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广泛参加诚信体系建设,激发公众创业热忱,确保改革顺当推动。 启动类别:近期推动 启动时间:本方案实施后 完成时间:长期推动 成果形式:宣扬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责任单位:省委宣扬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2.保留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试点指导书目(13项) 3.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后置审批事项试点指导书目(117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7-11-11 财税字199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依据其次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根据国内贸易部(内贸政体法字199724号)的要求,实行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选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安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安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门应探讨实行妥当方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改变后不受影响。涉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全部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运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27日财税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实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现将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须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选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仔细贯彻执行国办发200249号文件的精神,刚好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方法,妥当处理好各级财政利益安排关系,以确保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改变后不受影响,以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发文日期: 2022-01-01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托付方供应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根据托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丢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复原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全部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供应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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