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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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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docx

    市加氢站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加快市加氢站建设工作,规范加氢站建设与运营管理,保障加 氢站安全运行,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 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与安全管 理等。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机汽车 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罐)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及专 门设施,包括制加氢一体站、固定式加氢站和撬装式加氢站。第四条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各企业加快推进 加氢站建设,鼓励各企业推进与汽车加油站或者加气站等合并建设油、氢、 气一体化综合能源站。第五条 加氢站的建设应与现有氢能产业开展规划相匹配,坚持绿色开展 原那么,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开展,为国家碳达 峰、碳中和目标作贡献。第六条 对建成并投用的加氢站,市、区政府各部门将加大鼓励、扶持政 策,通过资金配套扶持、金融贷款扶持、用地政策支持等手段,推动加氢 站持续健康稳定开展。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加氢站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加氢 站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区的加氢站运营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日常运营相关的监督管理 工作。第八条 开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 理、市场监管、气象、工信、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加氢站管理相关工作:(一)开展改革部门(或相关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加氢站建设运营发 展相关扶持政策、负责加氢站工程投资备案,并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加 氢站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经批准的加氢站专项规划按程序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按规定办理规划用地审批等工作;(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加氢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工作;(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 配套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审批;(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类、自然灾 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安全监察等工作,核 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七)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雷电防 护装置定期检测监督检查等工作;(A)工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协助相关部门支持 条件允许的加油站同步规划加氢站;(九)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涉氢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处相关违 法行为;(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许可及行业监管等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加氢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加氢站专项规划。各区政府应当将加氢站 工程纳入各区的整体经济开展规划,统筹落实加氢站的专项规划。加氢站的规划,按照适度超前原那么,充分考虑我市氢能产业开展规划要求, 综合考虑现有汽车加气站和加油站的分布,并与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 等做好衔接,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城乡规划。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加氢站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全市加氢站专项规 划和燃气开展规划。为服务公交、环卫、物流车辆等需要,确需在加氢站专项规划外新增加氢 站建设布点的,按程序报送开展改革部门,由开展改革部门统一对加氢站 专项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并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国土空 间规划。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油、氢、气一体化综合能源站、制加一体站建设,鼓 励利用现有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站。在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前提下, 现有加油(气)站在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站可视为已纳入加氢站专项规 划。第十二条 加氢站建设工程审批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区城市管理 部门具体协调各相关主管部门,推进工程落地。加氢站工程参照天然气汽 车加气站建设工程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推进优化工程审批程 序。第十三条 鼓励加氢站建设用地集约使用。在符合本市加氢站专项规划的 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 允许在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拟集中的 路线,在满足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建设自用加氢站。新增加氢站用地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 企业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流程办理加氢站相关用地 手续。第十四条 加氢站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加氢站的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或专业主管部 门划定、审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 位应当将施工图报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设计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施工许可申请工作。第十五条 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选址、设计、 施工、运行及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从事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第十六条 加氢站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具 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加氢站工程其他专业 局部按其专业验收相关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确保加氢站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 况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加氢站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七条 加氢站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加氢站经营主体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事项规 定的范围内经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气瓶充装 许可证。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 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 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予以办理。第十九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操作能力,并考 核合格;(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并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制 加氢一体站除外);(三)有符合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管理规程(GB/Z34541)相关要求 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 应急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事故应急预案等;(四)有符合要求的加氢站,具体要求如下:1 .站点布局应当符合本市加氢站规划要求;.站点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相应的用地、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2 .有符合标准的氢气计量、充装、消防、防雷、安全保护等设施。(五)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经营场所及健全的经营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以下 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器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和考核合 格情况;(三)氢气供应合同(制加氢一体站除外);(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 体系;(五)应急预案,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加氢站可能发生的氢气泄漏、火灾、 爆炸或其他事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六)加氢站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七)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 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加氢站经营主体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 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风险管理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加氢站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并保存以下 数据,其中音视频连续录制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三个月;非音视频连续 录制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一年:(一)氢气设备运行日志(运行参数,维护保养记录,检验标定记录);(二)充装、加注信息;(三)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四)氢气质量记录;(五)隐患、事故处置记录;(六)应急演练记录;(七)人员培训记录。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信 息录入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第二十三条 加氢站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其 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人员和充装作业人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相应资格。第二十四条 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范应当张贴在醒目位置。 发现加氢站存在事故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第二十五条 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 三年对加氢站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将报告报送辖区内城 市管理部门备案;每年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相关专家或安全评价机构对加氢站的日常运营进 行安全评估。第二十六条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设有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及各级安全责任 人,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加氢 站站长为站点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 站点安全工作负责。第二十七条 加氢站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四)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五)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六)事故上报处理流程;(七)定期检验制度;(A)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九)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制度;(十)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十一)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 加氢站经营主体应当规范其运行信息的记录,对运行、维护、 检验、监控、故障事故及人员资质等数据进行实时记录并定期保存。第二十九条加氢站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相关规定,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加氢站主要设备应有标示清晰的安全工艺流程图,在主要操作点上标示相 关安全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危险区域及重要设备处悬挂相 应安全警告标志。第三十条 为加氢站提供服务的氢气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方法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危险 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氢站不得为用氢车辆加氢:(一)车辆未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未悬挂汽车牌照的;(二)氢气瓶未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的;(三)氢气瓶未设置电子识读标志的;(四)氢气瓶超期未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五)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第三十二条 加氢站加氢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加氢站应指定安全负责人负责加氢作业监护,每部加氢机应有一名 以上操作人员;(二)操作人员应站在车辆侧面引导车辆进站,并与加氢岛保持安全距离;(三)检查车辆储氢瓶、阀门等是否齐全;(四)加氢胶管不得交叉或与其他设施缠绕;(五)加氢过程中应监视加氢机计量仪表,操作人员不可中途离开车辆;(六)加氢过程中禁止清扫、维修车辆等容易产生静电的一切危害作业安 全的活动。第三十三条 加氢站只能通过加氢机向汽车储氢瓶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 加氢,禁止在站外加氢。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三十四条 加氢站经营企业及加氢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 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应急管理。加氢站应当有与加氢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 材,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 相应的管控措施。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完善应急机制, 制定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 提升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结合实际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 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 置方案演练。第三十五条 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时,加氢站 应当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抢险、抢修并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 城市管理等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根据安 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安全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 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 对社会开放的汽车加氢站,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气的, 应当提前48小时发布公告或书面通知;因突发事件导致紧急停气的,应当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城市公交车等社会公共服务车辆的氢气需求, 并于1小时内向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计划停、歇业的,必须提前90 个工作日向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歇业。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编制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对运营中的加氢站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并要求加氢站经营主体报送备案应急预案和 定期演练落实情况。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开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 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公安、交通、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 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那么,采取在线 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行政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第三十九条 加氢站所属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 关管理要求和本方法的规定,建立加氢站日常检查制度,对加氢站的经营 条件、设备管理、安全管理、供应服务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催促不 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市相关管理部 门,市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工作。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撤除加氢站设施,不得 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撤除或移动加氢站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 个人发现有危害加氢站及其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 门举报。第七章附那么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方法及加氢站相关行业监管规定的经营主体,按照 城镇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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