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库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docx
2016年安全知识竞赛题库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1.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21日修订通过,现 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 起施行。5.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 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 产。9,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 和实施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 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六)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A)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九)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十一)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 理制度;(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11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 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方案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不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五)不建立安全隐患登记档案监控制度;(六)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向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 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向从业人员 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 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 等内容。人员密集场所的经 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播放安全告知、张贴安全须知或者悬挂安全 警示标志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1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 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和事故 防范与应急救援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4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 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 作业。1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登记档案监 控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16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对不能 及时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本单位原因 造成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报告。17 .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 工程等,应当建立安全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重大危 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 全生产风险分析、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和信息报送等制度,定期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18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查验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工程、出租场所及相 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三)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工程、场所的多个承包方、 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 及时催促整改。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承租存在安全隐患 的设备或者场所。2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 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2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太危险源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并 建立登记档案。登记档案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 质、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应急预案等。2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 要求:(一)定期检测、检修、维护保养,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四)对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事故的,根据实际需要 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 要求。28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执行国家及行业关 于危险作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 管理制度,并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一)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 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 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30 .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立 并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 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54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 应当在二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闭库程序,完成闭库。闭库 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做 好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工作。58 .矿山、建筑施工、冶炼、城市地下经营单位和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物资和个人防护装备,每生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前款规定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少于一百人的,可以不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可以委托临近的 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59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处 理意见,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全面落 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事 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0 .因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 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 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1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费用,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事 故调杳组按责任认定划分承担份额。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 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 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63 .生产经营单位对造成三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或者一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 责任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6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5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决定,并在作出安全生产 执法决定之日起三土仝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