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docx
旅游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 学生学业成绩和教学效果的一种方法,是催促学生按照人才 培养方案的要求,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第二条严密、科学的考核制度,有利于良好教风和学 风的形成,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课程考核要遵循教育、教 学的客观规律。考核的安排、方式的选择和内容的设计,要 有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身心的良好开展。第三条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都 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或经批准的其 它考核方式),考核方式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进行规定。 考试课的考核要纳入学院期末考试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考查课的成绩考核一般在期末考试之前进行。第四条 为使我院课程考核工作有章可循,保证考核质 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 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章命题和制卷第五条 考试的命题,应以教学大纲或课程所在系、部、 中心确定的教学内容为依据,深广度适当,准确地鉴别学生 的学习成果,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试题应做 到科学、合理,题意明确,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文图 清晰、工整,图、表、文字无错误,无政治性、科学性错误, 应尽量防止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第六条 考试课程每学期均需提供至少三套试卷(“毛 邓三”等局部全院统考科目需出六套试卷),各套试卷中的 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 题、判断题、辨析改错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 简述题、问答题、论述题、计算题、应用题、证明题等。考 试题型的选择注意与行业、执业(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接轨,各门课程的考试命题可从上述各种题型中选择。第七条每套试题必须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试题 的答案应准确、全面、简洁规范,主观性试题应规定评分要 点和评分标准;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 应统一命题。第八条 试题及试题答案必须按要求格式(附后)拟制, 并填写旅游职业学院教师命题审查表,经系、部、中心 主任审核签字后,在规定时间连同试卷电子版集中报送教务 处。第九条 试卷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印制、保管。考试前, 由各系安排相关教师到教务处核查试卷,确保试卷的数量与 质量。第十条 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卷的所有人 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卷 内容,违者按XX职业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和处理方法追究 责任。第十一条试卷发放。期末考试试卷由教务处在教学楼A 座指定地点发放,其它考试试卷在教务处办公室发放。第十二条凡考试课程试卷,按学院要求的格式统一进 行整理,报教务处保存,至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第十三条考查课的考核可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也可 以采用实际操作、技能检测的形式。开卷考试的制卷参照考 试课的要求执行;实际操作、技能检测等考查形式,应提供 书面的具体考查形式、考核工程及评分标准。第三章学生考核资格审查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凡正常参加课程教 学活动,并遵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均可参 加课程考核。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任课 教师在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1)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学时的1/3 (不含自 修课程);(2)实验、实训课缺做实验、实训1/3或缺交实验、 实训报告1/3或实验、实训不及格的课程;(3) 一学期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达1/3的课程 (学期末一次性补交作业仍按缺作业计);(4)未办理重修(考)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5)休、停学学生未获批准复学者。第十六条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做好学生考试 资格的审查,报专业所在系审核,以系为单位将应取消考试 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报送教务处审定,各系于考试 前通知学生。第四章考试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七条期末考试、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 各系、部、中心负责通知监考教师及学生。各部门应做好学 生的考前教育及监考老师的考前发动工作。第十八条所有考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按监考教师排 定的座位对号入坐,不得随意调换位置。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各门课程的考试, 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第二十条 每个教室一般安排25名左右或一个自然班 的考生。考生人数在40名以下的教室,每个教室配备2名监 考教师,合堂教室根据考生人数安排3-4名监考教师,具体 由教务处安排。第二十一条考试教室均要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 课桌倒置,并尽可能拉开课桌间距。由教室所在系负责考试 教室布置、卫生清扫及考试当天开门工作。第二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旅游职 业学院考场规那么的各项规定。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旅游职业学院监 考人员守那么规定,做好监考工作。第二十四条学院成立由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教学督导及各教学系、部、中 心负责人参加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考试巡查 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并于考试 结束后一周内上交考试巡考情况表。第五章 免考、缓考、补考与重修第二十五条学生原那么上必须参加考试,因身体伤病或 其它原因而申请免考或缓考的必须在考试前写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系、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以系、中心为单位报送教 务处审核批准。未经允许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论处。第二十六条考试期间或考试后不再办理免考或缓考手 续,补考不办理缓考手续。第二十七条缓考学生于下学期按补考时间进行考试, 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分。第二十八条 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允许 重考一次,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进行;经重考仍不及格的, 只能重修,直至重修及格为止;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的,可重 修也可另选。第二十九条补考合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60分”或 “及格”。第三十条旷考、作弊及被取消考试资格者,不允许参 加下一学期的期初补考,只能重修。第六章考试考查成绩评定第三十一条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 制;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报告、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等实践 性教学环节的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评定。五级记分制:优秀(成绩三90);良好(90成绩 2 80);中等(80成绩270);及格(70成绩三60); 不及格(成绩60) o第三十二条课程考核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 试或考查成绩两局部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 主要包括考勤、课堂表现、作业三局部内容,经教研室、系、 部、中心和教务处批准可适当调整比例。但对同一门课程必 须统一标准。第三十三条 考核成绩60分(及格)及其以上者,即取 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不及格)者,不 能取得学分。没有取得考试资格,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 和学分;选修课程选课后不参加考核的,视为旷考。第三十四条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以及课 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 的学生,经医院(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和教 务处同意,可改项或免试。第三十五条为了科学合理地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 用计算“绩点”、“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方法。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曲靖mnQKQQO-Q7A770-7GW-AGnaHQn结*占4 K4a人a9 A91 A1n课程学分绩点二课程学分数X课程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二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 数之和军事教育、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报告、毕业实业只计 学分,不计学分绩点。第七章试卷批阅及计分第三十六条 试卷批阅工作由系、部、中心组织教师进 行。第三十七条 不同任课教师使用同一试卷的,要实行集 体流水阅卷。评分必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 不得随意给分、扣分。第三十八条 试卷批阅和签名一律使用红色笔(红圆珠笔、红签字笔、红墨水笔均可),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的笔批 卷和签名。第三十九条卷面分只计得分,不计扣分。要给出每个 得分点的得分。每个大题及大题中的小题都要给出题首分。 通过累计得出的分数要计算准确。第四十条 数字书写要清楚规范并写在相应位置,阅卷 人等签名要将全名签在相应空格中。第八章考试考查成绩记载第四十一条 违纪、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 考试课程按零分计,并在成绩册注明违纪、作弊、旷考或取 消考试资格。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两周内阅卷完毕,任课教师通过 网上成绩录入系统将考试成绩输入成绩管理数据库。开学 后一周内,将纸质总评成绩单及考试试卷以系、中心为单位 交教务处。未按时完成网上成绩提交的,开学后一周内,写 出情况说明,经系、中心主任及教务处审核后,到教务处提 交。第四十三条 成绩录入提交前要认真核对,提交后,假设 发现成绩录入有误,须写出有关情况说明,经分管教学的院 领导及教务处领导审核签字后到教务处更改。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在下学期开 学一周内到所在系向教务处提出复核申请,经批准后,由教 务处通知任课教师所在系,由任课教师所在系指定含教研室主任在内的两位教师审核试卷,确有问题的给予更正。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学生考试试卷。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