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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72757531       资源大小:11.57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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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docx

    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 理,建立健全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 况评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 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级代表性项 目第三条 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工作(以下简称 “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科学、以评促建 的原则。第五条 评估对象是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市级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第六条评估工作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实施。第七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每三年对市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开展一次评估。第八条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 评估工作的具体事务。第九条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制订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 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标准。第十条评估工作按照程序进行,分为初步评估和最终 审定。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对区属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 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 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提交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属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对本单位履职尽责情况 及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提交至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对提交结果进行最终审定。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方式包括审核材料、听取报告、实 地考察等。第十二条 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一)开展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所需的保护规划、 制度建设、经费保障、人员队伍、传承场所等基础保障工作 情况;(-)市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图文、影音、实物资料和 数字化建设等记录建档工作情况;(三)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措施、带徒授艺、社区认 同、发展振兴、理论研究等传承发展工作情况;(四)围绕市级代表性项目开展宣传推广、社会普及、 拓展传播、媒体宣传等工作情况;(五)其他保护工作情况。第十三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的评估内 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授徒情况,包括所带徒弟基本信息及其掌握核心 技艺状况等。(-)传艺情况,包括向相关群体如青少年学生传艺情 况,参加非遗进校园普及教育活动等。(三)参与宣传和交流情况,包括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 展览、展示以及各种群众性活动;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 交流活动;参加研讨、座谈、讲座、培训活动等。(四)项目实践情况,包括从事生产、表演、创作及核 心技能提升等项目实践活动。(五)项目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情况,包括收 集、保存相关实物或者资料、配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和传承人记录;自行开展或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研 究活动等。(六)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包括传承补助经费使用 记录、支出范围和绩效评价等;(七)其他相关情况,包括在项目所在地社区开展传承 情况,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表彰和奖励情况,以及遵纪 守法、社区认同和社会影响等情况。第十四条对于因年老、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传承 义务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经由相关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并 经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核实为丧失传承能力,可以不参加评 估。核实为丧失传承能力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上海市文化 和旅游局保留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停止发放市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费。第十五条 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评估结果分为优 秀、合格和不合格;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不合格和丧失传承能力。第十六条 经评估,发现保护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评估结果等次确定为不合格:(一)连续三年以上未组织开展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 承实践活动的;(二)无故拒绝为相关传承人或者传承人群开展传承实 践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三)对既有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和场所不加以 妥善维护和管理,导致严重损毁或者流失的;(四)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有虚假宣传、 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销售假冒伪劣产 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该市级代表性项目造 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违规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情节严 重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在评估工作中弄虚 作假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护单位义务的情形。第十七条经评估,发现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有以下情况 之一的,评估等次确定为不合格:(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以上未开展市级代表性项目 传承活动和培养后继人才的;(-)拒不配合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 查、记录等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的;(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中,本人有虚假宣传、 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销售假冒伪劣产 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对该市级代表性项目造 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在评估工作中弄虚 作假的;(六)其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 的情形。第十八条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 公开评估结果。第十九条经评估,保护单位评估结果等次为不合格的, 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最长整改期为一 年。整改期间,该保护单位不得申请当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费。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合 格的,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根据 相关规定重新认定。第二十条经评估,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结果等次为 不合格的,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最长整 改期为一年。整改期间,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不得申请当年 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传承人补助费。整改期 满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由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取消其市 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对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代 表性传承人资格情形的,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程序取消 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估结果等次为优 秀的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 定,采取相应激励措施。第二十二条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建立市级代表性项目 保护情况评估档案,对保护单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 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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