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特困免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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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特困免补管理办法.docx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特困免补管理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 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强自 立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勤工助学、特困免补助学经费是按每年学费收 入的4%提取的专项经费。勤工助学、特困免补助学是指学生 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 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 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第三条 勤工助学一一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通过 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 务”的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 顺利完成学业。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 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 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 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 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 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 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 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院长 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关工委及教务处负责人、各系部书记 为成员。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学院勤工助学、 特困补助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 特困补助工作。第八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学生勤工 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特困免补工作。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院学生勤工助 学、特困免补的组织管理工作。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特困免补活动是学院学生 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生工作处及关工委要认真组织,积 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 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 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勤工助学、特困免补活动提供指导、服 务和保障。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管理并合理使用勤工助学、特困 免补专项资金。第十二条各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 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劳动观,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监督,加强对特 困免补学生的跟踪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校内勤工助学 岗位的申请、审核、发布、指导、监督和考核学生勤工助学 活动,协助关工委搞好特困免补学生的家访考察工作。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 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特困免补经费的审核、发放。第十七条 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内外 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内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内外勤工 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岗位类型第十八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一)学生自主管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照 每名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的标准、每小 时不低于10元的工资测算当年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岗 位数及经费,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 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三)特困免补助学原则上对因病致贫、灾害致贫、父 母离异致贫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帮困助学,补偿额度为 1000-4000 元。第十九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 时岗位(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 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 工助学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 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的社会 工作及学生参加的各种志愿活动,不按勤工助学计算。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年公布一次,校 内有关部门必须于学年末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下一 学年度岗位申请,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第二十二条每学年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学生公 开发布本学年勤工助学岗位信息。临时岗位信息随时发布。第五章岗位管理第二十三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课余时间, 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 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由所在系部辅导员提出 建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情况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结合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 其上岗工作时间。为保证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学生参加 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 小时,超出部分不予计算酬金。第二十五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 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一人一个岗位,不允许同时兼任 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 个岗位给予酬金。第二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与参加勤工 助学活动的学生签订用工协议书。第二十七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自觉遵守用 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 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 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 辞退,出现违规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第二十八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因故不能正常 上岗,须事先向用人单位请假。对于擅自离岗两周(节假日 往后顺延)的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 助学申请。学生因故要退出勤工助学,需提前一周向用人单 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 以便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劳动过程 中的安全,为其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组织 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 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 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实行岗位聘任制,聘岗工作原则上 每学年进行一次,临时岗位可随时聘用。第六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三十一条(一)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习认真,成绩合格;2 .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服从管理,工作负责;3 .身心健康,团结协作;(二)申请特困免补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2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无任何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 记录;.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简朴;3 .学生本人或家人身患重病、大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 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出现突然变故,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4 .遇到其它突发性、特殊性经济困难,确需资助的。第三十二条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 两种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情况而定。勤工助学 岗位人员的录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 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第三十三条每学年初,有参加勤工助学意向的学生到 各系部学生管理部门登记,提供学生基本信息及有效联系方 式。第三十四条学生工作部门在院内公布岗位信息。学生 于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应聘。第三十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单位与应聘学生 签订用工协议,学生按用人单位要求按时到岗。第三十六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应适时给予表彰。第三十七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 生,由学生工作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第七章考核与酬金发放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本着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能 力及素质的目标,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与考核,考 核不合格的,只发放酬金的80%,如一学期内两次月考核不 合格,则取消该学生上岗资格。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 时间报送考核表,作为核定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第四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考核情况,核算 并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第四十一条勤工助学酬金按用人部门核定的工资,通 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 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 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 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第四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 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四条特困免补的审批流程:1 .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职业技 术学院特殊困难免补申请表,写明特困免补的理由,并提 供相关证明(如乡镇以上证明、医药费报销凭证等)。2 .系部辅导员、班主任根据申请特困免补的条件,结合 学生本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 系部书记。3 .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签署意见后,交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4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工委审核后,交学生处负责人 同意签字,然后学院财务处统一将补助资金划入受助学生个 人账户。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 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相关规定、办法等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