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进行仪器设备的自行设计、研制与改造是解决和完善教学、科研所 需仪器设备的途径之一。开展此项活动,既能改善办学条件、开发创新实验项目、 节约经费,又可以提高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加 强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制仪器设备是指由我校自行设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自己 加工、委托加工、外购零部件并自行组装的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改造仪器设备 是指根据需要对原有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使原有仪器设备的性能得以恢复、提 高或增加新的性能。第三条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应在 五年以上。第四条资产管理处是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的主管单位,负责全校自制与改 造仪器设备的立项审批、鉴定验收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立项和审批第五条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的立项条件1 .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所必需,而市场上无满足使用要求的定型产品;2 .市场上虽有同类定型产品但价格昂贵,自制能节约大量经费;3 .自制仪器设备在性能上比现有同类定型产品有重大改进,有利于提高实验 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第六条申请人从学校资产管理处网页下载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申请报告,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逐项详细填写,阐明申请项目名称、申请内容和理由、经 费预算及计划完成时间等情况。学院要组织3人以上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家对其 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的必要性、主要技术指标的合理性、利用率和效益及预算等 进行充分论证,写出论证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连同仪器设备相关资 料一起送交资产管理处。第七条 所申报项目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审核(其中10万元以上的项目, 必须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二次论证)同意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属于教学范围 的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经费预算计划,属于科学研究、国家级课题配套经费、学科 建设经费的按程序办理仪器设备采购审批手续。凡未经批准立项自行启动的项目, 概不予报销。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八条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到期不能完成, 需提出延期申请,并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延期不能超过半年,如逾期仍然不能完 成,经费冻结,并追回已用经费,同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学院领导人责任。第九条 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书中的经费预算,其主要使用范 围包括:(1)元器件、零部件、材料等硬件购置经费;(2)外协加工制作费。 教学用仪器设备自制与改造经费纳入学校下达所属学院的设备经费预算,科研用 仪器设备自制与改造经费由所属课题的科研费、国家课题配套费、重点学科建设 费和学校学科建设费列支。第十条自制与改造设备过程中向外购置零部件或其它产品时,须报资产管 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第四章验收和建账第十一条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完成并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项目负责人提 出验收申请,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10万元以下的自制与改造设备由资产管理 处组织校内专家及相关人员验收,10万元以上的自制与改造设备按照大型仪器 设备管理规定,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验收。第十二条验收程序1 .项目负责人组织整理好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 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等材料,填写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项目验收 报告书(资产管理处网页资料下载栏下载),并向资产管理处提 出验收申请。2 .验收中要对设备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指标进行全面测试,并就其整体质量和适用性写出评价报告。验收报告连同申请报告书一 并在资产管理处存档。3 .资产管理处审核验收材料和专家验收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审 批后发文公布验收结果。4 .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将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的所有技术资料和项目 管理文档交资产管理处存档。第十三条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到资产管理 处根据验收确定的设备金额建卡、立帐,把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 理。第十四条登记建账的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须纳入学校固 定资产管理范围,维护维修、调拨和报废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采用项目管理,按实验技术研究课题对待。第十六条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经使用后,实践证明其设计思想先进、制造 技术水平高,设备性能稳定、质量优良,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益,自制与 改造仪器设备研制人员可以依此申报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第十七条对于有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与改造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 开发或进行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或进行有偿技术转让,并按照学校相关规 定实施管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自制教 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