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十五日”异议期应如何定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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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十五日”异议期应如何定性?.docx
该期限的性质大体存在除斥期间、诉讼时效(起诉期间)、引导性 规定三种观点,除实体法意义上的期间外,诉讼法意义上的期间均 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审法院直接以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债权的时间已经超过规定期限”为由,驳回上 诉人起诉不当。阅读提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在债权审查后会告知债务人债权审查 结果及救济途径,假设债权人在该救济途径期限过后向法院起诉,法 院如何审理?案情简介2019年3月4日大化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华能 电厂申报债权被列为不予确定债权,华能电厂于2019年3月5 日向大化公司破产管理人递交债权确认异议通知书,大化公司 破产管理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华能电厂回复关于华能国际电 力股份大连电厂异议书的回复,华能电厂于2019年7 月17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假设干问题的 规定(三)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 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 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 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 认债权债务关系。裁判观点大连中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债务人、债权 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 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 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债权确认的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华能电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债权的时间已经超过规定期限,对其 起诉应予驳回。辽宁高院认为:第一,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管理人申报案涉债权、案涉 债权被列为不予确认债权、上诉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再次 回复上诉人不予确认案涉债权的时间均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之 前,故应首先审查管理人等是否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的期限;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异议人应当在债权 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的期 限性质应明确。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期限的性质大体存在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起诉期间)、引导性规定三种观点,除实体法意义上的 期间外,诉讼法意义上的期间均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故一审法院直接以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债权的时间已 经超过规定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案例来源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大连电厂、大化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 )辽民终724 号裁判日期:2020年10月1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