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docx
道路及与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1、一般道路的照明一符合以下要求:1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2在行道树多、遮光严重的道路或楼群区难以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可选择横向悬索布置方式;3路面宽阔的快速路和主干路可采用高杆照明方式,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2、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1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且交叉路口外5m范围内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 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2交叉路口可采用与相连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灯具、不同的安装高度或不同的灯具布 置方式;3十字交叉路口的灯具可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侧布置、交错布置或对称布置等方式。 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行安装附加灯杆和灯具,并应限制眩光。当有较大的交通岛时,可在岛上设灯,也可 采用高杆照明;4 T形交叉路口应在道路尽端设置灯具(图1);5环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充分显现环岛、交通岛和路缘石。当采用常规照明方式时,宜将灯具设在 环形道路的外侧(图2)o通向每条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环岛的直径较大时, 可在环岛上设置高杆灯,并应按车行道亮度高于环岛亮度的原那么选配灯具和确定灯杆位置。图1T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图2环形交叉路口灯具设置3、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1半径在1000m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2半径在1000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间距宜为直线路 段灯具间距的50%70% (图3),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越小。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 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4);图3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图4反向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3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4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5);5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图5转弯处的灯具设置(a)不正确;(b)正确4、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在平行于路轴需上的配光对称面垂直于路面。在凸形竖曲线坡道 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安装间距,并应采用截光型灯具。5、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常规照明时应使下穿道路上设置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和上跨道路两侧 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亮度(或照度)能有效地衔接,该区域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及均匀度应符 合规定值。下穿道路上安装的灯具应为上跨道路的支撑结构提供垂直照度;2大型上跨道路与下穿道路可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6、立体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诱导性;2应提供干扰眩光的环境照明;3交叉口、出入口、并线区等交会区域的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曲线路段、坡道等交通复杂路 段的照明应适当加强;4小型立交可采用常规照明。大型立交宜优先采用高杆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7、城市桥梁的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1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和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当桥面的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时,桥 梁栏杆、缘石应有足够的垂直照度,在桥梁的入口处应设灯具;2大型桥梁和具有艺术、历史价值的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进行专门设计,应满足功能要求,并应与 桥梁的风格相协调;3桥梁照明应限制眩光,必要时应采用安装挡光板或格栅的灯具;4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桥梁不宜将灯具直接安装在栏杆上。8、人行地道的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1天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道,可只设夜间照明:2附近不设路灯的地道出入口,应设照明装置;3地道内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宜为15lx,白天宜为50lx。并应提供适当的垂直照度。9、人行天桥的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1跨越有照明设施道路的人行天桥可不另设照明,紧邻天桥两侧的常规照明的灯杆高度、安装位置 以及光源灯具的配置,宜根据桥面照明的需要作相应调整。当桥面照度小于21X、阶梯照度小于51 x时, 宜专门设置人行天桥照明;2专门设置照明的人行天桥桥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lx,阶梯照度宜适当提高,且阶梯踏板的水 平照度与踢板的垂直照度的比值不应小于2: 1;3应防止照明设施给行人的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10、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1交叉口的照明应使驾驶员能在停车视距以外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 碍物;2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有助于识别装设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标志或路面上的标线。灯光颜 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3交叉口轨道两侧道路各30m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灯 具的光分布不得给接近交叉口的驾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11、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1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灯光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混淆;2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航空部门有关规定,并应与其取得联系。12、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1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2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或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3当道路与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灯具为需刎布置时,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13、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1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应降低一级标准;2路面应采用深色沥青材料铺装,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3必须采用上射光通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14、对有照明设施且平均亮度高于I.Ocd/m?的道路(或路段)与无照明设施的到(或路段)相连接, 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时,应设置过渡照明。15、植树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1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2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3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取以下措施:(1)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2)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或延长悬挑长度;(3)减小灯具的间距,或降低安装高度。16、居住区道路的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1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3. 5.1条的要求;2灯具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不应把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3居住区及其附近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室窗户上产生的垂 直照度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的规定。17、人行横道的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1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1.5倍;2人行横道应增设附加灯具。可在人行横道附近设置与所在机动车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规道路照明灯 具,也可在人行横到上方安装定向窄光束灯具,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可根据需要在 灯具内配置专用的档光板或控制灯具安装的倾斜角度;3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