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犯罪中埋藏物的认定与分析.docx
职业犯罪中埋藏物的认定与分析摘要:本文基于贪污墓葬的理论争议和立法地位,辩证地认为贪污墓葬与民法墓葬是一致的,以及墓葬的事由、墓葬地点、确定墓葬 时间的条件、应该是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的主体。关键词:贪污;埋藏物品;主条目;无主条目墓葬是“自古以来隐藏在其他物体中且无法确定其所有者的动物 (即现代法律下的动产)许多国家将民事埋葬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但罪名不同。一、侵占罪中埋藏物的理论争议与法律地位(一)我国理论界对贪污囤积的认识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四 个方面。1、侵占罪与民事侵占罪是否相同的争议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知道的埋藏物, 归国家所有”。因此,对于刑法和民法储藏是否相同存在分歧。同理 认为,埋葬在刑法和民法中是同一个概念,都是指埋在地下的不明财 产,这些财产归国家所有,刑法大于民法。2 .关于埋藏物的“埋藏”之争埋葬必须是财产所有人故意的吗.一个否认的理论是,只要财产 被掩埋,无论是出于自然原因还是人为原因,都不能轻易地从外部看 到或见证。第二,墓地是否仅限于地下? 一种观点认为,埋藏物只能埋在地 下,而隐藏在地下其他物体中的物体不是埋藏物。第二种观点是,被 埋的物体可能被埋在地下或被地面上的其他物体所隐藏,例如建筑物、 树洞、墙壁等。此视图将实际隐藏的对象视为隐藏对象。3 .埋藏所有权是否明确存在争议肯定者认为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具有明显所有者的财产。刑 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贪污罪应当“处分前报告”,如果有可 识别的所有人,埋葬的物品必须是可识别的所有人的财产。盗用埋藏 的宝藏。占有人不明的墓葬,破坏了国家取得所有权的权利,即权利 确认之争。另一种观点是,埋藏的物体包括对每个人都显而易见的一 切和对任何人都不明显的一切。4 .墓葬是否包括公共物品的争论在否认论中,刑法第270条规定“他人埋葬的财物”是贪污的犯 罪客体之一,但属于个人财产。肯定的观点认为,将“他人”限定为 其他自然人的解释是狭义的,有悖于法理,有时是有的。和其他单位。(二)日本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日本现行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指的罪行,应在 通知后处理。”需要受害者。呈交诉状。本段埋藏物的定义带来的麻 烦是要确定拥有者是否能够清楚地识别埋藏物。如果埋葬物由主人明 确认定,规定似乎没问题,会通知确定的主人。我国民法典第79条规定,这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这些财产排除在刑事保 护之外。因为国家很难充当自诉人。并追究罪犯的责任。如果墓葬包 含明显的和不可见的,那么问题是谁应该“告诉”盗用不可见的罪呢? 第二个问题是确定墓葬是否包括公共财产,如果墓葬是私人所有的, 受害者可以起诉墓葬。意味着它属于并归其所有。这违背了宪法的精 神,即平等地保护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可以投诉, 公共财产权的保护依然困难。二、理解侵占财产的概念(一)贪污埋葬应当符合民法埋葬的规定。笔者认为,从必要性的角度来看,墓葬在刑法和民法上应该是一 致的。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是一个体系,其各个组成局部不仅要相互 独立,而且要协调统一,以保证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这种协调 的要求之一是形成一整套科学、协调的法律观念体系,包括刑法和民 法的法律观念,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的.(二)限制过多的“埋葬”埋藏物不是一个好主意。1 .关于埋葬的原因埋葬物品的原因不应仅限于物品所有者的故意行为。墓葬可以由 任何人为保存、储存、增强物品的实用性或保密的目的而故意埋葬。 埋葬的原因有很多,但如果对埋葬的原因有限制,比方主人必须故意 埋葬,埋葬物的发现者必须在发现被埋葬物时说明埋葬的原因。显然,这是荒谬的。2 .坟墓从语义上讲,“埋”不仅指埋在地下,还可以被其他东西隐藏或 覆盖,而埋葬一词仅限于埋在地下的东西。太狭窄了。埋葬的一个特 点是,被埋的物体在外面用肉眼不易发觉,只要存在这个特点,就应 该被认为是埋葬。3 .关于下葬时间可以说,在贪污墓葬中增加埋葬时间要求只会增加墓葬定义的不 确定性。因此,埋葬时间的长短不应成为埋葬的因素。因此,埋葬物 的“埋葬”是客观的隐蔽状态,即他人肉眼不易看到或发现该物件的 状态,埋葬的原因是什么,埋葬了什么它应该被理解为你在哪里。, 对埋藏周期的定义、埋藏周期或埋藏物体的性质没有影响。(三)贪污埋葬是主观的,而不是无主体的。刑法第270条将其表述为“他人埋葬的财产”,但所谓“他 人埋葬的财产”不是指发现人自己的财产,而是指他人的财产,仅指 埋葬的财产。别人的财产,可能会成为别人的财富。并非所有墓葬都 是贪污墓葬。这也说明他人的墓葬是财产,不包括无主物品。无主是自始至终没有所有权或失去所有权的东西。除国家保护的 动植物外,野生动植物等原本不属于其的动植物,可以通过一次处分 取得;所有权已经终止的,也可以通过一次占有取得所有权。找到并 拥有这些东西是合法的,不得擅自闯入或类似的事情。但是主要的对 象可能是对每个人都显而易见的东西,或者对每个人都不明显的东 西我不知道。(四)贪污埋葬可能是公共财产刑法第270条第(3)款规定,“先处分后报案”在侵占罪中能 否掩埋公共财产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私财产应受到同等 保护。如果“别人的财产”仅指其他私有财产,那么意味着属于一个国 家或群体的公共财产无法得到保护,这是不合理的。刑法典第68 条规定:由此不难理解,“他人墓葬”中的“他人”不仅包括自然人, 还包括国家、公司、机构等。(五)贪污 贪污可以动产,也可以不动产;埋藏的宝物一般是金银宝等可移动的财物,也是一般群众最容易 理解的。有汽车、船舶、飞机等特殊动产,通过与不动产相同的登记 程序进行分配,也称为“准不动产”。这些财物也可能是贪污墓葬。 动产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一般都被认为是侵占犯罪的客体,但 是两者都可以是埋没的财产吗?墓葬是有形的个人财产,不需要解释, 但无形的个人财产值得仔细研究。无形资产通常存在于特定的材料载 体上,例如储气罐中的气体或存储在CD-ROM上的信息。当这些物质 载体被占据时,它们也占据了其中的物体,这些物质载体在地下或埋 在地下。其他情况也是可能的。因此,无形资产可以被盗用墓葬,但 并非所有无形资产都可以被盗用。即使知识产权(书籍等)被盗用, 知识产权也不会被盗用,因为行为人无法获得知识产权。盗用墓葬能否成为财产?这个问题在我国还没有具体分析过,大 多数人认为墓葬只能成为动产。首先,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看,一 些国家,比方意大利,明确规定埋藏物为动产,而其他很多国家并没 有做出这样的规定,将其表述为“物二这说明墓葬不仅仅是个人财 产。出土的古城遗迹或具有文物和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属于墓葬,受 刑法保护。第二,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挪用挪用不应仅限于动产, 不动产极少属于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