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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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 度,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 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C2022) 14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 部发2019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备案公布的企业、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 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 规范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开展的技能水平评价活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 业(工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 新发布的版本为准)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 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的设定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一般分为初级 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等级。其中,企业自主认定中,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 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第四条 经备案确认的自主认定企业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员工)自 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备案确认的自主认定技工院校对本校毕业学年在 校在籍的学生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备案确认的企业、技工院校、行等作出具体规定,企业按照制定方案、组织评审、公示核准、任职聘用等程序 组织实施;首席技师原那么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指导企业实施,采取基层推荐、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公示核准、企业 聘任等程序进行。技工院校可结合实际,采取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学生在校综合 成绩评定或过程化评价等方式进行自主认定。第二十条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 技术难题等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 践、创造性开展工作等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多项技 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等要求。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以下程序实施:(-)计划报备。统一实行计划报备承诺制(见附件4),认定计划应提 前10个工作日报相应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认定计划内容应包含承诺书、认定 计划表、认定人员花名册、考务组织册等,同时明确认定批次概况、实施认定 的时间地点、认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参评人员信息及监考人员、考评人 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等情况。(二)组织实施。评价机构按照认定计划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就 业创业服务中心根据服务权限选派外部质量督导员,对认定过程进行抽查监 督,探索开展评价机构交叉互派人员进行监督。(三)结果核报。评价机构在认定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认定结果进行 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及拟颁发证 书信息报相应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对相 关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准确无误的,在15个工作日内由省就业创业服务中 心将认定合格信息上传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四)颁发证书。评价机构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网站公布的信息, 为认定合格人员颁发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以备监管和抽查, 纸质材料至少保存3年、电子材料至少保存5年。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按"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那么,评价机构要 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提高 质量意识,保证评价质量,维护证书权威。第二十四条鼓励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评价机构监督,充分利用 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 、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评价机构违纪违 规行为。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 定对评价机构、考务管理人员、内部督导员、考评人员、参评人员进行监督管 理。(-)评价机构及其相关工作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备案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1 .对参评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核不严,未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2 .评价认定工作组织管理松懈,或未严格按规定提供考场和配备工作人 员,或阅卷管理不规范、评分标准不统一,或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证书管理等 有关规定;3 .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工作的;4 .对评价活动未安排质量督导或不符合质量督导工作规程相关规定;5 .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进行评价"包过""保过"等虚假宣传的;6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活动的;7 .证书数据造假,故意泄露参评人员个人信息,售卖或不当利用参评人员 信息的;8 .评价档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9 .被投诉举报并经核实的。(二)参评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备案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 .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参加评价资格的;2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替他人参加评价的;3 .考试过程中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等舞 弊行为的;4 .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或进行传播的;5 .破坏考试纪律,对其他参评人员造成严重干扰的;6 .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对评价机构及其相关工作、参评人员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各级就业创 业服务中心按组织实施权限进行组织核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处理,并告知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涉嫌违 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的证书和已上网数据信息等,依法 依规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六条评价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违纪违规行 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第二十七条 企业、技工院校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不得向 职工、学生收取任何评价费用;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 服务本钱、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开展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经备案确认后不得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以开展认定工作为由收取除考试 费、评价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评价机构开展综合评估,评 估可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交叉评估、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职 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规范有序、社会反响良好、推动就业创业成效较为显 著的评价机构,在高技能人才建设工程、评选表彰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九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行 "双备案”制度,按照本方法规定经备案后方可在我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评价工作。第三十条我省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以本方法规定为准。国 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三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解释。附件1 :评价机构遴选备案技术评估指南.doc附件2 :评价机构遴选备案条件条oc附件3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牌).docx附件4 :承诺书.docx附件1评价机构遴选备案技术评估指南一、备案材料受理和审核备案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机构信息、实施方案、人员场地、设施设备 清单、质量管控措施、培训评价台账、证明材料等。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受理后,及时对申报 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说明原因。(-)企业、技工院校申请自主认定备案机构材料1 .申请报告2 .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3 .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4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5 .中央企业(集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复印件(非央企分支机构申请备案 无须提供);6 .其他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确认的央企驻赣分支机构无需提供)(1)申报职业(工种)和标准目录清单;题库或卷库清单(每个职业每个等级须提供 3套及以上样卷,采用非考试方式的提供评价方案);(2)考评员、督导员(内督)等工作人员名录及技术技能水平证明复印件;(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章制度汇编(含:岗位职责、考务管理、考评督导人员管理、 证书管理、应急预案、技能岗位待遇或激励政策等);(4)场地、设施、设备等清单及资产有效佐证材料。(-)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备案机构材料1 .申请报告;2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3 .法人登记证书(其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无需提供);4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5 .推荐单位推荐函;6 .其他材料(1)培训评价经验及题库资源(其中:培训评价经验须提供补贴性培训开班文件、原 始花名册、签到表(如为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培训工程的也可提供含有相关委托承办字样 的原始通知)等相关台账资料,试题样本每个职业每个等级提供5套);(2)考评员、督导员、专家团队等专业知识技能水平证明复印件及聘用合同(文件、 聘书);(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章制度汇编(含:岗位职责、考务管理、质量管控、证书管 理、财务制度、应急预案等);(4)场地、设施、设备等清单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5)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二、评估内容和专家选取严格对照本方法规定的具体条件,重点核验申请备案单位性质、职业(工种)范围、相 应职业标准,实施条件及能力等情况。评估内容包括:(-)申请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培训评价经验和场地、设施、设备情况;(三)管理人员、考评员、督导员、专家团队情况;(四)考务管理、质量管控、应急预案等制度建设情况;(五)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评估专家从高技能人才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从业方向应大体与评价机构申报职业(工 种)契合。对评估职业(工种)所需专家不在高技能人才专家库内的,应选取具有相关领域 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专家担任。三、评估方法和流程(-)对央企驻赣分支机构、省属企业、技工院校申请开展自主认定,技术评估可采取 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对申请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单位,应坚持拟开展认定职业(工种)为其主责 主业范围,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评估方案。根据评估对象情况,各级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 心)制定评估方案(含评估时间、评审专家专业范围、人数、评估安排等);2 .随机抽取专家。根据评价机构情况,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如有需要可组成假设干评 审小组,每个评审小组3-5名评委。3 .组织实施评估。根据规定的申请备案条件,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质询辩论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由评估专家撰写书面技术评估报告,并签字确认。附件2评价机构遴选备案条件一、企业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应具备的条件1 .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待遇和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有比拟完备的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措施,对本企业已经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能落实相应薪酬福利 待遇;2 .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从业技能人员较多(相关岗位 在岗职工不少于100人)、关键领域技能含量较高,在业内拥有较强影响力;3 .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经费保 障,且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二、技工院校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应具备的条件L拟开展评价职业(工种)的相关专业有注册学籍的在校生,配有专(兼)职师资;2 .拟开展评价职业(工种)等级与办学层次相一致;3 .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经费保障,且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4 .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包括考务室、保密室、试卷回收室、证书信息库等,考核场 地应配备考生候考区或候考室;实操认定设备符合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具备的条件1 .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所申请的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 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2 .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原那么上需具有连续2年及以上相关培训评价经验, 累计5000人次以上相关培训评价(所备案的职业工种培训评价不少于1000人次),或有连 续开展2年及以上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经验。申请开展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的,应 具有相应(近)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评价工作经验。开展经济社会开展紧缺职业 (工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的省属及规模以上企业, 不受以上条件限制。3.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自有或租赁(租赁期限5年以上)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 办公场所应设置考务室、保密室、试卷回收室、证书信息库等,考核场地应配备考生候 考区或候考室;实操认定设备符合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要求,工位数满足实际需 求。理论实操考场须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相应满足以下条件:(1)职业分类大典第三大类职业(工种):至少配有3个以上标准化考场(多 媒体教室),或90人以上考试机房;有实操专业设备要求的,至少可同时容纳30人以上实 操考核;(2)职业分类大典第四大类职业(工种):至少配有2个以上标准化考场(多 媒体教室),或60人以上考试机房;有实操考核要求的,实操认定设备符合相应职业(工 种)技能标准要求,工位数不少于5个;(3)职业分类大典第五大类:配有2个以上标准化考场(多媒体教室),或60 人以上考试机房;实操认定设备符合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要求,工位数不少于5个;(4)职业分类大典第六大类:配有3个以上标准化考场,或90人以上考试机 房;实操认定设备符合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要求,工位数不少于10个(对要求使用 大型设备的,可适当放宽);(5)数字技能类职业(工种):配有50人以上考试机房;具有仿真、实操认定的设 施设备条件。(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工种)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4 .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5名以上专职工作 人员(机构负责人、考务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等)、3名以上内部质量督 导员。建有考评专家队伍,每个职业(工种)考评员不少于5人(自有考评员不少于3人)。5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申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申请单 位为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组织)的应与政府部门脱钩,申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 本行业协会(商会、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相关;申请单位为技工院校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的,申请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应与其办学范围、层次相同。6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评价目的,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 定的经费保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参与过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题库、 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或教学规范、教学大纲、教材编制,或建有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 基地、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已纳入备案和监督管理的职业技能考核 鉴定机构,或已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且社会认可的单位。附件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牌),字,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企业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学校江西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XX市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企业XX市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认定学校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 月备注:1.按照备案文件确定名字、落款及时间;2 .牌匾尺寸为400*600mm,材料为1mm厚优质不锈钢板,外表 拉丝,弧形折边,正、侧面均为亮铜色;.名字字体由华文中宋调整,阴文,居中均布,红色(PANTONE200 C),字号210磅左右;3 .落款及时间字体由楷体调整,阴文,居中均布,黑色(PANTONE Black C),字体95磅左右;.牌匾的背部机构与安装方式有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4 .牌匾弧面R2509mm,供参考;.名字位置和时间位置各距离牌匾顶部、底部50mm,供参考。附件4承诺书本单位郑重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政策文件规定,自 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在备案范围内认真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所提供的职 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真实有效,参评人员材料均真实有效、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参 评条件,无弄虚作假情况。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承当一切后果。承诺单位(公章):业协会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各类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 业化原那么,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第五条 评价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备案范围组织开展职 业技能等级认定,保证评价质量,实行"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和"谁推 荐,谁监管"的备案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 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省就业创业服务中 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质量督导等事务性工 作。第七条 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 会开展局行政部门按照备案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综合 管理。第八条 各级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同)按照 备案管理权限负责做好相应工作,主要承当以下职责:(-)受理备案申请并开展技术评估(评估指南见附件1),提出评估意见;(二)指导评价机构做好评价规范、考务管理、证书核发等工作及题库开 发、评价信息化建设;(三)做好评价机构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 服务指导评价机构自主开展考评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四)将评价机构备案结果、参评人员认定结果逐级核对并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五)组织开展外部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六)催促推荐单位加强质量监管,对评价机构认定工作进行质量督导;(七)受理、核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参评人员的投 诉、举报,并出具核查报告;(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性工作。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遴选备案第九条 评价机构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独立法人(如企业、技工院校、民办 非企业等),具体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 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三)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 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员队伍,以及相应的场地、 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完善,安全环保等符合国家或行 业有关要求;(四)具备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与管理。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评价机构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还应符合附件 2明确的具体条件。第十条 企业自主认定遴选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申报央企驻赣分支机构和省属企业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省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其他企业向所在地设区市就业创业服 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技术评估1 .对央企驻赣分支机构的备案申请,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书面评估意 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省属企业的备案申请,省就业创 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 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2 .对其他企业的备案申请,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 料核验、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对申 报认定等级为高级工及以下等级的,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 核;对申报认定等级为技师及以上等级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初审后报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复审,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 核。(三)遴选复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技术评估情况,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 遴选确定自主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四)公示将企业自主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 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备案确认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备案权限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 认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自主认定遴选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申报省管技工院校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由省就业创业服务中 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管技工院校向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 请,由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二)技术评估省、设区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材料核验、专家论证、现 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审核。(三)遴选复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技术评估情况,结合技工院校办学实际, 遴选确定自主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四)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技工院校自主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 级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备案确认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备案权限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 认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第十二条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发布公告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需要,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开发布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工作安排,原那么上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告。(二)组织申报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开展局 行政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根据申报工作安排,组织开 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报工作。按照自愿申报的原那么,省管行业协会向省级行 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规模以上企业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设区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备案申请;省属企业、省管技工院校和省管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直接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其他企业、技工院校、行 业协会等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或赣江新区社会开展局提出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单位应在申报工作安排 时间节点内完成申报。(三)遴选推荐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开展 局,中央驻赣分支机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根据申报条件 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本地区(单位) 推荐的申报单位及认定范围、等级后,向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报送推荐函及相 关申报材料。(四)技术评估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收到推荐函及申报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 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齐全的,经受理后确定为评估对象,对需要补正材 料的,应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申报时间截止后,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应在1 个月内组织专家采取听取报告、访谈咨询、质询辩论和资料审核、技术核查等 多元方式进行技术评估,出具书面技术评估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审核。(五)择优遴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产业开展、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等实 际,择优遴选确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及其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原 那么上,各县(市、区)1个职业不超过3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六)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及其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七)备案确认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认备案,备案有 效期为3年。第十三条纳入备案管理的评价机构,由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根据中国就 业培训指导中心制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那么(试行)和我省职业技 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号编码方案进行赋码,并按照备案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授予评价机构铜牌(样式见附件3)。评价机构应当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范围、 等级、收费标准、评价地址等信息。第十四条 纳入备案管理的评价机构原那么上开展一年以上评价工作后,可 根据当地人才需求情况申请变更。对申请变更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评价 地点等备案信息的,分别按照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遴选备 案;对变更评价机构名称、法人等备案信息的,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在备案期满前60日内,按照备案权限向就业创业服 务中心提出续期申请,由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经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择优确定后予以续期备案;未提出续期申请不予续期备案,并 注销其备案。评价机构自愿终止评价工作的,应及时向备案确认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第三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 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审核认定条件,制定认定方案,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组织实施,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 那么开展。技工院校和企业自主认定,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在相应就业创业服务中 心的指导服务下组织实施。央企驻赣分支机构、省属企业、省管技工院校、省 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及经赣江新区社会开展局、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社 会培训评价组织,在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的指导服务下组织实施;设区市、省 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设区市、 省直管试点县(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的指导服务下组织实施。第十八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一般采取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 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鼓励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构建完 善线上理论考试与线下实操考核相结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监管体系,实 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全留痕、可查询、可追溯。第十九条 企业可结合生产工作实际,自主确定评价方式和内容,灵活运 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业绩评审和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自主认定。 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企业自主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对评审标准、程序、方法和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