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门楼牌管理工作规范.docx
成都市公安局门(楼)牌管理工作规范成公发2008 1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使之制度 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以适应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更 好的为人民群众、经济建设、行政管理和公安工作服务,根据成 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 本规范。,第二条 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工作内容包括门(楼)牌的 编号、制作、安装、绘图、填表、统计、信息管理、质量管理和 日常管理等。第三条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安机关主导、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信息互通、工作互助、作用互补的整体联动 单元号应面向房屋,由左向右按顺序编号,中间不预留号;户号 按单元,由房屋楼梯入口处,由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顺序编号, 中间不预留号。(三)高层房屋(八层以上,包括八层)或一层多房间的房 屋(十间以上)户号按单元,由楼梯入口处,由左向右,由下向 上按顺序编号,中间不预留号。编号上个位和十位代表房间的具 体层(楼),百位和千位代表房间户号,层(楼)不超过10层 (楼)的,千位可省略。如:3层(楼)9号的编号为309, 13 层(楼)1号的编号为1301, 13层(楼)10号的编号为1310。(四)多层房屋(七层以下,包括七层),楼(栋)号由左 向右按顺序编号,中间不预留号;单元号应面向房屋,由左向右 按顺序编号,中间不预留号;户号按单元,由房屋楼梯入口处, 由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顺序编号,中间不预留号。(五)居民小区(院落)内多房间的整体联排平房编一个楼(栋)号,户号直接在楼(栋)号下面对房间,由左向右,由小 到大按顺序编号;独立的单间平房,在确定的门牌号下编附号, 确定的门牌号应是整个居民小区(院落)的主要出入门的门牌号。(六)房屋是商业店铺的,一层临街(路)巷的以街(路) 巷名称编门牌号;二层以上的应在一层确定一个门牌号,以确定 的门牌号为主编附号,确定的门牌号应是整个房屋的主要出入门 的门牌号。(七)开放式多楼(栋)房屋一、二层是商业店铺,三层以 上是居住或办公房间的,一层临街(路)巷的商业店铺以街(路) 巷名称编门牌号,一层不临街(路)巷的和二层的商业店铺以楼 (栋)为主编附号,如3栋一层不临街(路)巷的第一间商业店 铺编号为3栋附101号,二层的第一间商业店铺编号为3栋附 201号;三层以上的居住或办公房间的户号按本规范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编号。(A)房屋一层是居住带商业店铺的房间(俗称家带店), 有两个门的(一门为商业店铺门,一门为居住门),商业店铺的 门牌号和居住门的户号按本规范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分别编号。第十一条地下建筑物门(楼)牌的编号(一)地面有建筑物的地下建筑物应以地面上建筑物的X X X街X号(X栋)加负X层X号为标准编号;地面无建筑物的地 下建筑应以经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建筑物名)加负X层X号为 标准编号。(二)地下建筑物和地上建筑物相连的,其楼(栋)号与地 上建筑一致;地面无建筑物的地下建筑物,由地名主管部门对建 筑物进行命名,由公安机关编号。(三)地下建筑物层数从地平线开始向下按“负1层、负2 层、负3层”为顺序依次编号;地下建筑物内的夹层,不单 独编楼层号,楼层随所在自然层;夹层房间的户号,在各自然层 内先编自然层房间户号,接着编夹层房间的户号。(四)地下建筑物是房屋并分列在通道两侧的,户号按楼层, 由通道的一端开始,按左单右双向另一端进行顺序编号;通道一 侧有房屋且另一侧不能新增房屋的,从入口处,按1、2、3 的顺序编号;地下建筑物是敞式商场或车库的,由建设(管理) 单位按顺序编号,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核签字确认。第十二条农村地区房屋的门(楼)牌编号(一)农村地区房屋,主要有社会主义新农村(含集中居住 区、新居工程)、农村居民自建房屋(散居住户)、企事业单位 房屋三类,依法建设的一律编门(楼)牌号。1、社会主义新农村房屋的门(楼)牌编号、社会主义新农村房屋具备以街(路)巷名称编门(楼) 牌号条件的,按城区门(楼)牌编号方式编制与安装门(楼)牌。、社会主义新农村房屋不具备以街(路)巷名称编门(楼) 牌号条件的,以地名主管部门对建筑物命名的名称编门(楼)牌 号,其编号方式:XX乡(镇)XX小区X栋(X单元)X号, 楼(栋)下独单元的,不编制单元号。2、企事业单位房屋的门(楼)牌编号、企事业单位房屋具备以街(路)巷名称编门(楼)牌号 条件的,按城区门(楼)牌编号方式编制与安装门(楼)牌,单 位宿舍以单位门牌号为主编楼(栋)、单元、户号。、地处农村地区的国家、省、市(州)、县属大型企事业 单位不具备以街(路)巷名称编门(楼)牌号条件的,且与驻地 村(组)无任何关系,门(楼)牌号编到驻地村(组)不合适的, 其门(楼)牌号可编为:四川省XX市(州)XX县(市、区) XX乡(镇)X X (企事业单位名称)XX栋XX单元XX号; 对乡(镇)政府或乡村学校等单位房屋所在地为村(组),且不 具备以街(路)巷名称编门(楼)牌号条件的,均应将门(楼) 牌号编制到所在地村(组),即:四川省XX市(州)XX县(市、 区)XX乡(镇)XX村XX组XX号,门(楼)牌号中不能出 现单位名称。3、农村居民自建房屋(散居住户)的门(楼)牌编号、农村居民自建房屋(散居住户)以组为最小单位,以组 的主要出入口(尊重当地农村居民习惯)为起点按顺序编号。、农村居民自建房屋(散居住户)单独为一栋且一家人共 同居住的(以户口簿为主),每栋编一个门牌号;多家人共同居 住的(以户口簿为主),栋内房间在门牌号下按顺序以户口为基 础编附号。、院落式的农村居民自建房屋(散居住户)由一家人共同 居住的(以户口簿为主),一个院落编一个门牌号;多家人共同 居住的(以户口簿为主),院落内房间在门牌号下按顺序以户口 为基础编附号。、农村地区居民自建跨村(组)的房屋,以农村地区居民 户口登记村(组)为主编门牌号。(二)乡(镇)改街道办事处或村改社区的,房屋具备以街 (路)巷名称编制与安装门(楼)牌的,以街(路)巷名称编制 与安装门(楼)牌;不具备以街(路)巷名称编制与安装门(楼) 牌的,则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简称编制与安装门(楼)牌。如: 原“新津县永商镇望江村1组”改称“新津县永商街道办事处望 江社区1组”后,门(楼)牌以“新津县永商望江1组X号”编 制与安装门(楼)牌。第四章 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主体工作模式及工作机制(一)主体工作模式实行“以四个'服务为主导,密切联系群众和单位为途径, 信息共享为纽带,工作互促为核心,日常抽查、倒查、巡查为手 段,季度考核为动力,月分析、季评估为导向,统筹城乡门(楼) 牌建设、管理与服务为目的”的主体工作模式。(二)工作机制1、信息采集与发布机制。建立与规划、民政、房管、建设 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会议制度,相互协作、互通信息,定期采集和 发布新命名、更名、消失街(路)巷、新建房屋、市级重点镇、 历史文化名镇、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基础信息。2、整体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与规划、民政、房管、建设等 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门(楼)牌建设、管理与服务从规划、 街(路)巷命名、编制与安装、使用与登记、查询与核对等方面 的内部运转、工作互促的工作流程,进一步促进管理工作的规范 化,规范管理工作。3、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建立与邮政部门的联系,定期将 门(楼)牌基础资料和信息传递给邮政部门,方便邮政部门准确 投递邮件。收集邮政部门在投递邮件中发现的门(楼)牌重、错、 缺、损和无序跳号、单双混编信息,及时采取工作措施。4、服务机制。实行“即受即办”和提前介入服务,最大限 度的开展服务工作。5、评价与监督机制。以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方式开 展,通过内部的日常巡查、抽查、倒查和外部相关职能部门、新 闻媒体、人民群众的通报、曝光,达到评价监督的目的。6、通报、分析与评估机制。通报和客观评估门(楼)牌现 状,主动分析问题原因,提出工作建议与措施,有针对性的开展 工作。第十四条 新命名街(路)巷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工作新命名街(路)巷包括新命名、更名、延伸命名街(路)巷 等。其工作基本任务和工作程序:第一步:市公安局在收到地名主管部门正式命名、更名、延 伸命名街(路)巷文件5个工作日内,经实地勘察,制作标明门 牌号、单双号方向的门牌编号示意图下发区(市)县公安局。第二步:区(市)县公安局认真核对门牌编号示意图, 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对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街(路)巷 要确定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的门牌号段,并下发派出所。第三步:派出所必须按照区(市)县公安局下发的门牌编 号示意图上划定的门牌号段和方向顺序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 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房屋所处位置确定门牌号,并在门牌编 号示意图上标明具体门牌号和房屋属性,填写详细情况表。门牌编号示意图、详细情况表一份上报市局,一份存档。第四步:市公安局在审核门牌编号示意图、详细情况 表合格的基础上,添加街(路)巷字典,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 内完成门(楼)牌地址信息的录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门牌 的制作与安装。第十五条新建房屋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工作工作机制和达到积极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社会经济建设、政 府行政管理、公安工作的工作目的。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 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工作实行业务归口、统一规 划、分级负责的四级工作责任制。市公安局、区(市)县公安局、 派出所、社区民警在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履行各自工作 职责。市公安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处是本市门(楼)牌规范化管 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公安分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科,市、县公 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是本地区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工作的主管部 门;派出所是本辖区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社 区民警是本社区(责任区)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工作的责任人。第五条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一)新建房屋包括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屋、解困房屋、 限价房屋、企事业单位办公房屋及员工居住房屋和社会主义新农 村、集中居住区、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房屋等。(二)新建房屋门(楼)牌编制与安装工作实行提前介入制 和逐级审批制。其工作基本任务和工作程序:第一步:根据市公安局发布的新建房屋信息,社区民警在工 程动工时,主动与开发建设单位取得联系,宣传成都市门(楼) 牌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房产管 理局关于加强新建房屋地址管理的通知有关内容,公开办事程 序和应提交的材料,提醒和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到派出所办理 相关手续。第二步:社区民警认真核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盖骑缝章的 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清晰,印章应完整、正确、字迹清楚。第三步:社区民警于工程动工时1()个工作日内在开发建设 单位提供的总平面图上编门(楼)牌号(图纸上应注明门牌 号、栋号、单元号),并填写详细情况表,会同新建房屋 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审批表上报区(市)县公安局审批。合 格的,由派出所具体执行。第四步:社区民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投入使用时 按规定制作和安装门(楼)牌。(三)开发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总平面图、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栋、单元、户数。第十六条 新增、变更、消失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工作(一)新增、变更、消失门(楼)牌号实行逐级审批制。其 工作基本任务和工作程序:第一步:派出所根据门(楼)牌号的实际需要和变化情况, 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确定要新增、变更、消失的门(楼)牌号, 并填写新增、变更、消失门(楼)牌号审批表,上报区(市) 县公安局审批。第二步:区(市)市县公安局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将形成 意见的新增、变更、消失门(楼)牌号审批表上报市公安局 审批。第三步:市公安局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将形成意见的新 增、变更、消失门(楼)牌号审批表下发区(市)市县公安局, 由区(市)市县公安局下发派出所。第四步:派出所根据下发的新增、变更、消失门(楼)牌 号审批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门(楼)牌编制与安装和门 (楼)牌地址信息录入工作,包括变更、消失门(楼)牌地址信 息。(二)门(楼)牌号变更后,派出所应认真填写新旧门(楼) 牌对应关系表,一份存档,一份上报区(市)县公安局。区(市)县公安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按照新旧门(楼)牌对 应关系表完成人口信息的调整工作。第十七条 更名、消失街(路)巷及门(楼)牌地址差错信 息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一)市公安局以季度为期发布更名、消失街(路)巷及门(楼)牌地址差错信息。(二)各区(市)县公安局根据发布的信息,在一个季度内 完成更名、消失街(路)巷涉及人员居住情况的清理与核对。(三)根据市公安局发布的门(楼)牌地址差错信息,在一 个季度内完成核对与修改。第十八条门(楼)牌地址信息规范化管理工作(一)门(楼)牌地址信息包括现实门(楼)牌地址信息和 变更、消失门(楼)牌地址信息。对已编号且实际存在的门(楼) 牌地址信息录入现实门(楼)牌地址信息库,不得有漏号、错号;因街(路)巷更名或消失使门(楼)牌号变更或消失的门(楼) 牌地址信息录入变更、消失门(楼)牌地址信息库。(二)门(楼)牌地址信息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录入,楼(栋) 统一录入为“栋”字,不再使用“幢”、“座”等其他表示方式,“平房”、“厕所”、“垃圾房”等房屋界定词和“A”、" + ”、”等非法字符。(三)居民小区(院落)房屋的门(楼)牌地址信息录入最 小单位为栋,如:XX街(路)巷XX号(XX附号)XX栋; 农村地区房屋的门(楼)牌地址信息录入最小单位为组,如:X X乡(镇)XX组,房屋内有多住户且编有附号的,门(楼)牌 地址信息录入最小单位为号,如:XX乡(镇)XX组XX号; 地处农村地区的国家、省、市(州)、县属大型企事业单位房屋 的门(楼)牌地址信息录入最小单位为栋,如:XX乡(镇)XX (企事业单位名称)XX栋;乡(镇)政府或乡村学校等单位 房屋的门(楼)牌地址信息录入最小单位为栋,如:XX乡(镇) X X村X X组X X号X X栋。第十九条门(楼)牌制作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一)以区(市)县为最小基本单位,统一门(楼)牌制作 材料、样式,严禁两种以上材料、样式的门(楼)牌混合制作与 安装。(二)建立每批(次)门(楼)牌制作质量出厂验收制度; 对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承担制作经费的门(楼)牌,公 安机关必须对门(楼)牌的制作质量在安装前进行检查验收,合 格的方可安装。(三)各区(市)县确定门(楼)牌生产单位的,必须将生 产单位的详细情况(包括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 话)上报市公安局,并准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门(楼)牌样品两套(包括大门牌、小门牌、栋牌、单元牌、户牌),一套报市公安局保存,一套由区(市)县公安局保存,作为检查验收的标准, 凡制作的门(楼)牌必须保持与样品一致。(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门(楼)牌制作质量抽查和通报 制度,定期对门(楼)牌的生产单位、制作质量进行考察和抽查。 市公安局对安装的门(楼)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将书面通知限 期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进行通报。(五)市公安局建立对生产单位的门(楼)牌制作质量定期 备案登记和日常抽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制作质量备案登记,一 年内进行不定期的制作质量抽查。凡制作质量备案登记和制作质 量抽查不合格的,市公安局将发建议通知书。第二十条日常巡查、抽查、倒查(一)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日常巡查、抽查、倒查工作机制。(二)市公安局将不定期的开展日常巡查、抽查、倒查工作, 并以季度为期进行通报。各区(市)县公安局根据通报,组织派 出所在一个季度内完成查漏补缺和纠错等整改工作。(三)派出所应加强对门(楼)牌的日常巡查。门(楼)牌 严重锈蚀、损坏和字迹模糊不清的,应及时予以更换;对违反成 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所禁止的行为,按照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 资料保存及门(楼)牌号变更证明的出具(一)门(楼)牌资料包括门牌编号示意图、详细情 况表、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增、变 更、消失门(楼)牌号审批表、新建房屋门(楼)牌规范化 管理审批表新旧门(楼)牌对应关系表、门(楼)牌规 范化管理工作季报表、门(楼)牌号变更证明等,由市公 安局、区(市)县公安局、派出所按职责各自存档,保存期5年。(二)派出所提供门(楼)牌号变更证明时,单位持产 权证和单位介绍信,个人持户口簿(产权证)和身份证办理。不 得以街(路)巷未命名为由拒绝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门(楼) 牌号变更证明。未命名街(路)巷新建房屋门(楼)牌号变 更证明的开具,应在“现地址”栏标注“街(路)巷未命名" 字样,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门(楼)牌号变更证明复印 件交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协调地名主管部门及时命名。街(路) 巷命名后,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开发建设单位,重新 开具门(楼)牌号变更证明。第二十二条统计(一)派出所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统计、汇总门(楼) 牌规范化管理工作季报表上报区(市)县公安局。(二)各区(市)县公安局按月对所辖派出所门(楼)牌 规范化管理工作季报表进行统计、汇总,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 公安局。第五章制作规格及技术标准第二十三条制作规格(一)大门牌(大附号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600 X 400mm, 外沿宽度5mm,外沿线宽度W8mm。(二)小门牌(小附号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150 X 90mm, 外沿宽度W 12mm,外沿线宽度W3mm。(三)栋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900 X 500mm,外沿宽度 25mm,外沿线宽度W8mm。(四)单元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430 X 210mm,外沿宽 度W 10mm,外沿线宽度W6mm。(五)户号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114 X 85mm,外沿宽 度W 5 m m,外沿线宽度W 3 m m。(六)栋牌外沿线为直角;大门牌(大附号牌)、小门牌(小 附号牌)、单元牌、户号牌外沿线为圆角。第二十四条技术标准(一)长余辉蓄光门(楼)牌(一)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门(楼)牌规范化管理 工作,制定规章制度,提出工作意见,督促和检查工作执行情况 与质量,进行业务指导。(二)收集、调查和研究全市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工作的 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各区(市)县公安局门(楼)牌规范化管 理工作经验和做法。(三)协调和确认跨区(市)县的街(路)巷门(楼)牌编号。(四)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倒查、抽查和实地勘察,定期 开展情况通报、分析评估和绘制门牌编号示意图。(五)建立与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联系制度,定期采集 和发布相关基础信息。(六)组织对全市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工作执行情况及质 量进行检查、考核。(七)审批全市新增、变更、消失门(楼)牌号和备案登记、 抽查门(楼)牌制作质量。1、基材及发光材料:1mm厚铝合金板,表面平滑、整齐(防 锈处理);无毒、无害、无异味、无辐射的绿色环保发光材料, 无毒、无害、无异味的绿色环保油墨。2、字体及书写:文字端正、笔画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 匀,整体位置适中,字体采用等线黑体字,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二)反光膜门(楼)牌1、基材及反光材料:1mm厚铝合金板,表面平滑、整齐(防 锈处理);工程级兰色反光膜整块复膜,工程级白色反光膜字符;2、字体及书写:文字端正、笔画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 匀,整体位置适中,字体采用等线黑体字,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其他制作技术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GB17733. 1-1999地 名标牌城乡执行。第六章门(楼)牌安装第二十五条 生产单位安装门(楼)牌的,由社区民警指导、 监督和验收。,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院落)、大型商场(超 市)、餐饮娱乐场所、酒店(版店、旅馆)、写字楼等设立大门 牌(大附号牌),不宜安装大门牌(大附号牌)的其它房屋和院 门,安装小门牌(小附号牌);楼(栋)分别设立楼(栋)牌、 单元牌和户号牌。,第二十七条 门(楼)牌必须安装在门面上醒目、突出的位 置。大门牌(大附号牌)应安装在大门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 2 米处,误差不超过5厘米;小门牌(小附号牌)安装在房屋门框 的上方或距地面2. 2米处,误差不超过5厘米;楼(栋)牌应安 装在临街(路)巷一面的楼(栋)墙上,高度距地面4. 2米处, 误差不超过10厘米,同一条街(路)巷或同一个住宅小区(院 落)的楼(栋)牌,应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市公安局将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目 标管理,以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考核与评估结合,日常、季度、 年度结合和实事求是、公开公平为原则进行考核;各区(市)县 公安局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派出所门(楼)牌规范化管 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各派出所应按要求加强门(楼)牌规 范化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治安防范人 口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 作废。二0 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八)提供公共查询服务。第六条 区(市)县公安局的主要职责(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地区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工作, 提出工作实施意见,督促和检查工作执行情况与质量,进行业务 指导。(二)汇总、上报派出所门(楼)牌编制与安装数据和图、 表。(三)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倒查、抽查,定期开展情况通 报和分析评估。(四)协调和确认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街(路)巷门 (楼)牌编号。(五)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联系制度,根据上级公安 机关发布的相关基础信息和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六)提出经费预算。(七)审批本地区新建房屋和新增、变更、消失门(楼)牌 号。(八)统一制作门(楼)牌,备案登记、抽查门(楼)牌的 制作质量。(九)办证中心提供公共查询服务。第七条派出所的主要职责(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辖区范围内门(楼)牌规范化管理 工作,提出工作实施意见,督促和检查社区民警工作执行情况与 质量。(二)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发布的基础信息和工作要求,组织 社区民警开展相关工作。(三)门(楼)牌编制与安装数据、图、表的统计、汇总、 上报。(四)协调和确认派出所内跨社区(责任区)街(路)巷门(楼)牌的编号。(五)审批本辖区新建房屋和新增、变更、消失门(楼)牌 号。(六)整理、归档门(楼)牌基础资料和簿册。第八条 社区民警的主要职责(一)门(楼)牌规范化管理及指导、督促和检查门(楼) 牌的安装。(二)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发布的基础信息和工作要求,落实 相关工作措施。(三)门(楼)牌编制与安装数据、图、表的统计、汇总、 上报。(四)完善、归档门(楼)牌基础资料和簿册,确保资料、 簿册的准确性、及时性。(五)出具门(楼)牌号变更证明。第三章门(楼)牌编号第九条 街(路)巷的门(楼)牌编号(一)门(楼)牌编号所涉及的街(路)巷、自然村(组)、 建筑物名称必须以地名主管部门正式命名、更名文件为依据,未 经地名主管部门正式命名、更名的一律不编门(楼)牌号。(二)跨区(市)县的街(路)巷门(楼)牌编号,由市公 安局确定各区(市)县的门牌号段;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 街(路)巷门(楼)牌编号,由区(市)县公安局确定各街道办 事处、乡(镇)的门牌号段;跨社区(责任区)的街(路)巷门 (楼)牌编号,由派出所确定各社区(责任区)的门牌号段。(三)门(楼)牌原则上按35米编一个号,保持左单右 双,顺序从小到大,杜绝单双号混编、重号、无序跳号和使用其 他街(路)巷门牌号的现象。(四)原来门(楼)牌号不规范的,在街(路)巷更名后, 必须按照新的街(路)巷名称重新规范编号。(五)无延伸的街(路)巷,门牌编号顺序依照街(路)巷 走向确定: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 编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号;东南西北走向的, 由东南向西北编号。(六)由五城区及高新区向郊外延伸的跨区(市)县街(路) 巷,由五城区及高新区向郊外方向编号;其他区(市)县不跨区 (市)县的街(路)巷,由区(市)县城镇中心向郊外编号;其 他区(市)县跨区(市)县的街(路)巷,由市公安局确定编号 方案。(七)只有一个出入口的街(路)巷,以入口处为起点编号。(八)环型路,以命名走向为方向编号。(九)临街(路)巷的房屋编门牌号,原则上不编附号。(十)街(路)巷十字路口、丁字路口交汇处的房屋,按主 要街(路)巷名称编门牌号。(十一)一条街(路)巷分段命名的,以段的名称分别编门 牌号。(十二)一条街(路)巷一侧无房屋或不具备修建房屋条件 的,其门牌号仍然按左单右双,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号。(十三)未命名街(路)巷两旁的新建房屋,先完成楼(栋)、 单元、户的编号和单元牌、户号牌的制作与安装工作,门牌的编 号和门牌、楼(栋)牌的制作与安装待街(路)巷正式命名后进 行。第十条房屋的门(楼)牌编号(一)多门房屋,应按门所在的街(路)巷名称分别编门牌 号,并确定一个门牌号为主编楼(栋)号,确定的门牌号应是整 个房屋的主要出入门的门牌号。(二)分期建设的房屋,在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总平面图 上对已批准建设的楼(栋)按由左向右的顺序编楼(栋)号,并 预留后期建设的楼(栋)号。楼(栋)号由左向右按顺序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