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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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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docx

    平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平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以下简称成品 粮油)管理工作,确保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储存安全,保证 应急状态下调得动、用得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吉林省省级 储备粮管理办法吉林省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地方 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品粮油,是指四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市政府)储备用于应对四平市区突发事件,保证市区供求,稳定市场储 备的成品粮油(含7日量小包装,小包装规格:大米和小麦粉25公斤/ 袋及以下,食用油5升/桶及以下)。第三条成品粮油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不得以成品粮油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 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第四条 成品粮油的建立、储存、轮换、补贴、监管、动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建立第五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下达的储备计划,结合四平 市区消费习惯,确定成品粮油储存规模为成品粮2510吨(大米或小麦 粉,不准以原粮储备替代),食用油129吨,经市政府批准后建立。根 据四平市区人员变化情况5年调整一次储备规模。第六条 成品粮油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要求。即: 大米符合GB/T1354-2018中粳米三级及以上,小麦粉符合 GB/T1355-1986二级及以上,大豆油符合GB/T1535-2017中成品大豆油 三级及以上的要求。第七条 成品粮油采取“掌控粮权、静态储备、适时轮换、定额 补贴”的模式,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依规确定承 储企业,并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第三章储存第八条 承储企业负责成品粮油的采购、储存、轮换等具体事宜, 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并对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九条承储企业具体承担成品粮油的储备任务,按照粮油仓 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管理好成品粮油, 做到“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质量落实、数量落实、品种 落实、仓房落实",确保储存安全,对坏粮情况负完全责任。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成品粮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 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防护设施,做好成品粮油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承储企业要按照相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 立健全各类管理账簿,每月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四平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报送储备情况。第四章轮换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粮权明确、费用包干、质量达标、库存充足”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行适时轮换。成品粮每年至少轮换5次, 食用油每年至少轮换2次。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律、法 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成品粮油的质量等级和食品 安全指标达标。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本着常储常新的方式进行轮换,可采取自 行交易或委托粮油加工企业、成品粮油批发(经销)商用不低于原质量 标准新加工或新采购的成品粮油兑换陈库存的方式进行轮换。除紧急动 用外,任何时间结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0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将成品粮油轮换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成品粮油轮换档案,相关凭证、资料 的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年。会计账目、凭证按 现行国家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补贴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专用账户。成品粮油贷 款与成品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成品粮油收 购资金和销售回笼资金在市农发行账户内核算,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第十八条成品粮油采购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市农发行贷款, 采购成品粮油结算价格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储企业按照随行就市 的原则确定。第十九条成品粮油库存成本由承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入账,每 次轮换结束后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市财政局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更改成品粮油库存成本。第二十条 成品粮油贷款利息依据关于加强地方成品粮油储备 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由市政府据实补贴。成 品粮油储备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含价差亏损补 贴),成品粮每年800元/吨(保管费用200元/吨;轮换费用每次120 元/吨,每年轮换5次),成品油每年540元/吨(保管费用300元/吨; 轮换费用每次120元/吨,每年轮换2次)。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根据年度成品粮油储备计划,提出贷款利 息和补贴资金申请,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报告, 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所需补贴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第二十二条储备规模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考核确认后,省财 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每年对实际发生的保管和轮换费用给予55%补贴, 剩余45%部分和贷款利息由市财政部门负责依法依规落实。第六章监管第二十三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组 织实施主体,要加强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日常监管。第二十四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成品粮油承储每次轮换后进 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意 见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成品粮油的贷款利 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并对成品粮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 效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农发行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成品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成品粮油管理,发现数量、质量 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及时处理;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 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 门检举,有关部门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保密。第七章动用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成品粮油:(一)四平市主城区成品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成品粮油价格异 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动用成品粮油,应依据市政府指令,由市粮食和物资 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动用预案,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 行。第三十一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市级成品粮油动用命 令。第三十二条市级应急储备粮油动用后,市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补足动用的成品粮油。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履行成品粮油承储协议,有下列 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成 品粮油承储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库存未达到承储计划要求的数量,账实不符的;(二)成品粮油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骗取成品粮油贷款或者 财政补贴的;(三)擅自动用成品粮油、变更承储仓房的;(四)以成品粮油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 实物交割的;(五)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报表的;(六)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七)发现存在成品粮油储存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八)不按要求执行成品粮油动用计划的;(九)其他违反成品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成品粮油 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对成品粮油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损失的;(二)未及时执行轮换计划的;(三)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人为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 放成品粮油贷款的;(四)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因人为因素,未及时足额拨 付、清算或者挤占、截留、挪用、克扣成品粮油财政补贴的;(五)未及时审核、处理报告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 方面问题的;(六)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接到检举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八)未依法对检举人保密的;(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形。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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