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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72803768       资源大小:13.33KB        全文页数: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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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docx

    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 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创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文明校 园,根据信访条例、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的意见及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院师生员工及其他公 民、法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 形式向学院及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诉求,按 照有关规定由学院相关单位处理的活动。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密切 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关心群 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 受群众监督。第四条信访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党政领 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批阅来信、接 待来访,定期检查指导本部门的信访工作。第二章信访人第五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 真或者走访等方式向学院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 和诉求的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第六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 陷害他人。(三)遵守信访秩序,不影响学院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 序。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四)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第七条信访人应先向责任归属单位反映问题,并在学 院各单位设定或指定的场所进行。第八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采 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该推选 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宜超过5人,且应到学院指定的接待 场所。第九条信访人确需走访学院党政领导的,一般安排在 院领导接待日进行或由综合办予以接待。第十条信访人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按要求填 写来信来访登记表。学院原则上不接受匿名信访事项。第三章工作机构第十一条 学院在综合办设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 访办”),是全校信访工作的协调部门,负责学院信访工作。督办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学院各单位指定兼职信访工 作人员办理单位内部的信访事宜。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 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各单位 明确一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信访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信访 协调员负责本单位信访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负责受理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 群众信访事项和信访办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信访内容进行研究, 调查、分析、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秉公办事,不得推诿、 敷衍、拖延;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 信访信息,承办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 理,同时应立即向信访办通报,并报告上一级组织或有关主 管部门。第四章处理原则第十三条信访工作应坚持深入调查、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灵活性与 原则性相统一的原则。第十四条 处理信访事项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谁主管、谁负责”和“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要求进行, 学院各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直接负责,努力将信访 问题解决在基层。第十五条 学院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信 访办指定办理或者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报院领导阅批,按 院领导批示办理。属于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若信访人未先向归 责单位反映问题,则由信访办转交相关单位予以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主要责任归属部门应牵头协 调办理;确实是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信访事项,经该事 项分管院领导签批受理单位及处理意见后,由信访办协助受 理单位协调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批示研究解决。第十六条 对不按“逐级上访”规定越级上访和不按“归 口办理”误访的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 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并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内容和性质, 劝其按规定到学院有关部门去反映问题,同时通知有关部门 认真接待,防止矛盾激化。第十七条 诉访分离。按照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 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的 总体要求,对涉法涉诉信访信件,转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 接待的涉法涉诉群众来访,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引导其依法 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第十八条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 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服;对于不 合理要求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第十九条对因违法上访受到依法处理的,学院原则上 不受理其以此为由提起的信访。第五章办理程序第二十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或 方式:(一)直接送交综合办或各相关单位负责信访的工作人 员;(二)通过电子邮件传送至综合办或相关单位信访电子 信箱;(三)通过专设的“书记信箱”、“院长信箱”递交;(四)通过邮递方式递交;院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受群众信访,综合办将按照信访内 容分类送交有关院领导阅批或直接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 信访办和各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 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 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各部门在受理、答 复信访事项的同时,应向信访办书面通报办理情况。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直接到信访办进行信访活动的,信 访办将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转告相关部门,限期45日内作 出处理,答复信访人并向信访办反馈情况,情况复杂的办理 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并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信访人和信访 办,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在规定期限内,承办部 门未能办结信访事项的,信访办应及时催办,对久拖不决的 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 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 日起15日内,向原办理部门或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其上一级 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经复 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受理,但应对信访人做好 疏导教育工作。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 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信访办发现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的 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可请承办部门、复查部门重新处理 或直接处理。第二十五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 在规定期限内越级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有关部门不予受 理,并以书面形式告之信访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 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并以书 面形式告知信访人。第二十六条分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对信访工作亲自督 查督办,同时在信访办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信访工作的督查督 办。督办采用电话督办、书面督办、请人约谈督办、派人实 地督办和有关部门联合督办等方式。第二十七条学院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联系制度,通报 情况,协调重大信访事项的处理。第六章奖励与责任第二十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和个 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院建设与发 展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第三十条信访工作人员严禁把上访内容转交或者传播 给被指控部门或者当事人;任何上访信、电、上访内容以及 信访人信息不能外泄;不能私自扣押任何上访信、电、上访 内容;对涉及办事人员的信访,办事人员应回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 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 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 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二)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信访事项又不说明理由的;(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集体上访事件的。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况作以下处 理:情节轻微的,由接待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 通知其主管部门接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 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围堵办公场所、干扰 学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二)对在接待部门滞留并进行要挟的;对接待人员侮 辱、殴打、威胁的;(三)携带危险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 部门的;(四)破坏公私财物及其他违法、违规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举报校内违纪或违法行为的信访事项由纪 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受理,综合办不得拆封。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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