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教育政策法规学习资料.docx
教育政策法规学习资料发表时间:2023-11-14 10:33:48关注度:483信息来源:1、依法治教的含义: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 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2、依法治教的基本规定是什么?实现这一基本规定应当具有哪些条件?基本规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有条件:(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 法制度;(3)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4)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5) 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3、结合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动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依法治教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 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 育发展的内在规定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盼望。因此在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动 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下,依法治教工作对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依法 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规定;(2) 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 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 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行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4、依法治教应予以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它 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我 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总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 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1) 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这是依法治教的主线原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 的原则(法律依据为教育法第九条规定。这一原则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 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2)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它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 聘;二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规定和基本保证)(3)是一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29、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 要历史使命,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30、教师法律地位重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1)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 护。(2)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3)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31、教师的权利: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 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认为或不为的许可与保障。权利有如下三部分内容:一、教 师实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二、教师规定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 的权利三、当教师的权利受到贫富时,有权诉诸法律,规定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32、教师所特有的权利:(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涉及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 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监督权等)(2)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 员所特有的权利(一是教育教学自主权,涉及A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 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规定,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B按照教学大 纲的规定拟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C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 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二是学术自由 权;涉及A教师在完毕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技术征询等发明性劳动B有参与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与依法成立的学术团队 并兼任工作的权利C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三是 管理学生权。四是获取报酬权。五是参与教育管理权。参与教育管理权是指教师对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六是培训进修权。是指教师参与各 种培训和进修的权利,该权利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七是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 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规定作出相应的解决, 它是一项依法获得,用以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权利。33、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 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 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义务:(1)遵纪守法的义务 (2)教育教学义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5)保护 学生权益的义务(一是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二是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 意义上的。(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34、教师资格制度:含义: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涉及教师资格基本条 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消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分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档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档学校 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 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 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国籍(2)思想品德(3)学历(担 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需要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都 对学历有基本规定。幼儿园要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需要中档师范 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初级中学需要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及其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高级中学需要高等师范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高等学校需要研究生或 者本科学历。(4)教育教学能力(教师直接承担着教育教学任务,必须具有一定的 教育教学能力,如组织教学的能力,班主任工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灵活运用教 育教学原则和对的使用教育教学方法的能力等。(5)身体素质(6)心理素质 35、教师资格的认定机关:(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学 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 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 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3)中档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档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 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 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组织有关部门认定36、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 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37、教师职务制度:定义: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立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 面规定的总称,是我国教师任用的重要制度。特性:教师职务根据岗位设定,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教师 职务要通过全面考核,拟定其是否称职;教师职务不合用于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 时职务同时解聘。职务设立: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档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 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38、教师的聘任制度: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 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聘任制度是在聘任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教育 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立,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 任用制度。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实行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几种形式:(1)招聘(形 式有公开、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2)续聘(3)解聘(用人单位在解聘教师时, 须有合法理由,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辞聘(受聘教师积极请求用人单 位解除聘任协议的法定行为)39、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制度:教师的培养:重要是通过教师教育渠道进行的。教师教育是培养师资的专业教育, 其独特作用在于能提供专门的教育训练,传授教育科学知识,使未来教师工作符合 客观规律,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教师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有力 措施予以保证;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优先录取、定向招生、免费推荐等措施,鼓励优 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教师的培训:培训的渠道重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 育机构、自学考试等。除此之外,尚有教师考核与奖励制度、教师的待遇制度等, 这些制度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教师的合法权利与义务,充足发挥着调动教师工作 积极性与发明性的作用。40、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校方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既有通过行政任命的形式使用和管理教师的任命制的行 政法律关系,又有双方地位平等、双向选择,各自具有相应权利与义务的聘任制的 民事法律关系°中小学聘用教师,既存在任命制,又有聘任制,或者两种形式并存: (1)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2)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实行 聘任制的学校,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 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从属的关系,使学校与教师的关系,走向规范化、 科学化、法制化。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还表现在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41、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 管理关系(这种法律关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事实上具体规定了 教师对学生管理的内容)(2)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管理学生是为了教育学生, 学生接受教育的环境应当是民主的、平等的,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一方面是指 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另一方面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对的的教 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规定教师在学业成绩 和品行上公正评价,假如教师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规定更正。42、如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呢: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是关键。(1)各级政府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和职责,严格按照教育法办事,准时足额核拔教育经费,按规定标准提供教育 设施和设备,提供图书资料和教学用品;准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2)加强教育执 法力度。(3)学校、教师、学生等各类教育主体,要敢于和蔼于运用教育法, 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与各种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作斗争。43、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一般的守法义务、赡养义务 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行了违法 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认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行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认性的法律后果。从法律意义上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一方面,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2)另一方面,法律后果 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它不仅指公民 个人和社会团队,还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和学校,体现了教育法的一种特殊的强制力。 (3)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认性的法律后果,是 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44、教育法律责任特点: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 等)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 行(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 法追究。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重要方 式。(1)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 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认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重要有 两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 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2)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 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违法行 为的典型是侵权行为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它重 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 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 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重要内容的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是指 行为人实行刑事法律严禁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 指行为人实行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成犯罪的限度时,所必须 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 院依法对犯罪人运用的刑罚。)45、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有的标准或必要条 件。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 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 基本前提条件。通常教育法律责任损害的事实涉及:一是损害是已发生的、客观存 在的,将来的损害假如必然发生,也视为已经发生的现实损害;二是损害的权益是 受教育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是负责人侵犯了教育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违反了教育法律 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实际后果)(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 上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6、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应负法律责任的主体,依法采用的强制措施, 它是法律责任承担的重要方式。法律制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 制裁(行政制裁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主体的制裁。行政处分方式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方式有:警告、罚款。47、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是指法律对教育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或措施。教 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制裁、补救和强制。(1)制裁:是处罚,是最严厉的责任形式。手段有以下四种:对人身的制裁(人 身罚)、限制行为能力(能力罚)、剥夺财产(财产罚)、申诫罚(涉及取消荣誉称 号、谴责、通报、训诫、责令道歉、警告等)(2)补救:是责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停止继续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并通过一定方式的作为来填补导致的损 害,(3)强制:是指迫使违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义务或新追加的作为惩戒的义 务(重要体现在一强制的实质在于强制违法者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制裁 的实质则是剥夺违法者的某种权利;二强制一般是在案件查处过程采用的措施,而 不是对违法者的问题作出解决或结论)48、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1)有关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 任重要是补救性的,其实际作法涉及:认可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履行职务、撤消违法决定、纠正不合法行为、返还权益、补偿等)(2)有关教育行 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撤职、开除公职等)(3)有关学校与校长的法律责任(学校承担的制裁性教育法律 责任重要有:通报批评、整顿、勒令停办停招、取缔,取消学校发放毕业证书和其 他学业证书资格、宣布考试无效或取消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4)有关 教师的法律责任(对教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重要有:撤消或取消教师资格、 行政处分或者解聘)(5)有关学生的法律责任(一般采用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6)有关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实行细则规定,适龄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党派安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校接受义务 教育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用其他 措施使其就学)(7)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的法律责任(违反教育 经费管理规定的,涉及不按规定核拔教育经费,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拖欠 教职工工资、不按规定收费等,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给予行 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49、常见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1)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2)使用危险教育设施导致 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3)违法办学、招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 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4)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5)使用未经依法审 定的教科书导致不良影响的法律责任(6)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7)欺 侮、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8)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9)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 责任。50、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与表现:概念: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表现:运动伤害、课余伤害、校外活动事故。51、学生伤害事故因素分析: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是导致学校事故学生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2)设备陈旧 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 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后要属结识问题,重要给予批评教育)4)体 罚或变相体罚(体罚构成的伤害,一般属故意行为,必须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5) 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制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52、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1)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是两种法律制度(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和财产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一方面,从监护主体年,这国民法规定了三类主体, 一是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二是亲属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条件是父母 死亡,亲属涉及直系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或其他亲属,三是未成 年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府部门也可以作为监护人,条件是未成年人父母死 亡后没有直系亲属或其他亲属。另一方面从监护人产生的方式看,一是法定,如父 母及其亲属为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指定,由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 在未成年人的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假如亲属有争议则由法院通过裁定在亲属中指定 监护人。)2)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 产生的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内容不同、手段不 同、责任不同)3)学校接受监护委托时,要承担监护职责。53、学生伤害事故解决办法的基本内容与实行(2023年6月28日颁布,9月1 日施行)目的和意义:1)办法的颁布与实行,主线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 各类学校积极防止、妥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2)办法对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作 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回答,有助于规范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识与行为。(第一,明 确了学校与学生在监护问题上的基本法律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 责;第二,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第三, 设定了以调解为核心内容的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事故的程序,提出了以建 立社会保险机制为特性的筹措补偿经费的途径;第四,规定了对事故责任者的解决 办法,处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适应不同的处罚办法)3)办法的出 台填补了我国教育立法在解决学生伤害事故专项法规上的空白。54、办法合用的几个问题:1)办法的制定是实践的需要(因素重要反映在一是缺少认定事故责任的具体法 律依据,二是缺少明确的解决程序,三是学校缺少具体筹措补偿经费的渠道和办法) 2)制定办法的主线目的在于促进学校树立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基本的出发 点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平等地保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3)关于办法的法律 效力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55、办法规定的基本内容:1)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2)关于合用的范围3)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4)关于 伤害事故的类型(一是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导致的事故,二是学生责 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导致的事故,三是其他相关 人员的责任事故,四是混合型责任事故,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导致的事故 5)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解决程序6)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补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一 是学校筹措,学校无力筹措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举办者协助筹措。学校筹 措的来源也应当是学校的预算外收入,国家财政拔付的用于教育教学的经费是不能 挪用的;二是县级以上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分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补偿准备金等 多种筹措;三是鼓励学校、学生参与相应的保险,涉及学校责任保险等)56、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标准和补偿依据:1)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范围(一是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 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二是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 发生的伤害事故;三是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2)学校承担学生伤害 事故责任的标准3)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补偿责任的依据。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对教育机会平等概念的理解上,一般涉及起 点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和终点上的平等这三个基本环节。意义:教育机会平等 原则的确立,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逐步消除因地区之间经济、文化、 教育发展的差别和公民家庭之间经济状况的差别而导致的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现 象,为公民的自我发展提供平等的条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3)教育活动符 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一是规定在中国境内实行的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 人民负责,而不是对个人或小团队负责,不能因个人或小团队的利益而损害国家、 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二是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三是教育的公共性原 则还规定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四是教育的公共性 原则还体现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是教育领域中 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 的;二是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也体现在权利和义务的互相依存。三 是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还体现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 义务)(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 关统一制定,统一实行,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法制统一的 原则,在法律效力上体现为“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法律合用上,特别法可优先 合用于一般法)5、推动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 依。(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运营机制, 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 (5)继续推动教育法律的实行与监督 工作。6、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相同点:我国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的内容都体现了以 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的主线利益和共批准志;它们的主线57、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与特性:概念: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导致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 的法律制度。特性:1)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假如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 谓救济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填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填补3)教育法律救 济的主线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作用:最重要的是在教育活动中起着权利保障、依法行政以及推动教育法治的作用。 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 作用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防止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 为(一是行政的存在必须有合法的根据,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二 是行政权力的行使违反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制约防止功能是法律救济的 一个重要功能)3)标示教育法治,推动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途径:是指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1)诉讼 渠道(凡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 渠道求得司法解决)2)行政渠道(我国规定有明确的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3) 其他渠道58、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解决或 重新解决的制度。(一是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依合用法律之别又分为刑事诉讼中的 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及行政诉讼中的申诉)。二是非诉讼的申诉的制度(向各 级各类机关申诉,涉及和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申诉)教师申诉制度:概念: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 机关申诉理由,请求解决的制度。特性: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 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教师申诉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 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解决决定不服的,任务都是为了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 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 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同点:(1)制定的主体不同(在制定主体上,法律、法规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 关制定,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各级国家机关,甚至社会团队的领导机关都可以成 为政策制定的主体)(2)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 告知、意见、指示等文献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献的形式表 现的)(3)实行方式不同(党的政策一般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去执行; 法律的实行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规定任何机关、团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 遵守)(4)作用不同(党的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 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7、对的解决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1)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 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2)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 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政策与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互 相抵触的情况。(3)在保持与法律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足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 优势,互相配合,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教育法律 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的规范性作用,共同为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宏伟 目的,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8、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行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 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统治阶级教育意志的反映,也体现了教育规律和一 个国家绝大多数人民的教育利益,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 和正义性。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由 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行为规则9、教育法的特性和原贝I:特性:(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3)教育 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基本原则:(1)方向性原则(2)公益性原则(3)平等性原则(4)终身性原则作用:(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 制作用)(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育的对的方向、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 事业的发展、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可以极 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10、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 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献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 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献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规范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 的关系。11.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12、教育法的渊源:法律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它们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献;教育 法的渊源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献。我国教 育法的重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 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 则、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13、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性:教育法律关系含义: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 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特性:(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照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 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2)教育法律关系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 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 筑范畴(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 育法律关系的行为,应予以相应制裁(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 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有三: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 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类型: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 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 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涉及物、行为、与 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物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行为指法律顾问主体实 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是指智力的发明性活动的结 晶,属于非物质财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法律上的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 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规定与该项权利相对的义务承担者实行一定的 作为或不作为。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 实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 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 行,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14、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与特点: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 地对年青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合。(注意:第一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根据 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有权干预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模等;第二必须经主管机 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否则不能成立;第三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和登记册,就享有 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法学视角上学校的特点:第一,设立学校的目的与衡量标准不同于公司;第二, 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公司;第三,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公司。15、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一方面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 的授权组织;另一方面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最后学校能独立承担行 政法律责任)(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学校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 为能力、责任能力)(3)学校是行政相对人(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 参与指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听证的权利)。16、建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设立学校应具有组织、人员、物质、经费等四方面的基本 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合及设 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设立学校的程序: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其他教育机构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17、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行 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 行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的处分方式共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 职工,实行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 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教育方 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管理(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 法权益(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18、学校在实行义务教育中应承担的职责:(1)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准时接纳其入学, 不得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无权开除或者勒令适龄学生退 学;不得拒收依法应入本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对流失学生除了进行思想工作 外,还应及时上报,以便采用有效措施防止继续流失;对于违法或者轻微犯罪的适 龄儿童、少年,不适合在一般的小学、初中正常学习,可依照规定送到工读学校学 习(2)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3)学校应当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进行 教育教学活动。(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 向学生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杂费(5)学校应当对修 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6)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 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行(7)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 把德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本地人民 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19、学生的概念: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事取 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1)社会的进步引起学生地位的变迁;(2)学 生观的转变;(3)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4)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学生的法律地位秘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相比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学生的年龄分 布从幼儿到成年,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的法律地位的特点是不同的,相应享有的法律 权利、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也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与学校 和教师之间事实上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学生和学校以及教 师有不对等性。20、学生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安排 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 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毕规定的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1、对学生具体权利的这一规定,我们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