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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72805361       资源大小:14.64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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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docx

    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 制规定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 (水管资(2020) 225号)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推进水资 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西省已建、在建、拟 建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自由贸易试验 区、综合保税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统称 “开发区”)O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是指在分析开发区涉及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 的基础上,依据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地表水分水(取水量 及耗水量)指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区 域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指标等,结合开发区的功能定位、 产业布局,明确提出开发区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目 标,提出项目准入的用水定额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第四条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要坚持“以水定城、以 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 规划(发改环资2017H28号)的通知,明确高耗水行业 为火电、钢铁、煤炭、纺织、造纸、石油和化工、食品。约束,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 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将经济活动严格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 范围之内,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五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一般由开发区管 理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第六条 前期工作中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开发 区,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 评估。第七条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开发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 区域评估:(一)区域产业结构布局、水资源条件、水资源管控指 标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二)开发区在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三)开发区取水水源发生变更,需水总量增加的;(四)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未实施的;(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实行分级审查。以下开发区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省级负责审查:(一)国家级、跨市的省级开发区;(-=-)区域内有高耗水行业的开发区;(三)年取用水总量1000万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 开发区。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 告由市级负责审查,报省水利厅备案。第九条 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完成水资源 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后,应当向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 查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查申请文件;(二)开发区批准设立文件或开发区建设规划(方 案)等支撑性资料;(三)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第十条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可参照规划 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SL/T 813)、建设项目水资源 论证导则(GB/T 3558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 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 206号)等进行编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论证范围、水平年和开发区概况、规划入驻产 业等基本资料;(二)开发区建设背景、准入标准和目标等,规划相 符性和协调性分析;(三)开发区涉及流域、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和水资源 承载状况分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生态流 量保障目标、地表水分水(取水量、耗水量)指标、地下 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落实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 潜力等;(四)开发区需水量预测分析(明确开发区申请的取 水总量指标),取水与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协调 性与合理性论证、规划需水总量及用水效率合理性论证、 节水评价等;(五)取水水源方案比选,取水水源可行性和可靠性 分析,水资源配置原则,水资源配置方案及其合理性分析 等;(六)开发区实施后可能对流域、区域或第三方水资 源可持续利用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 良影响的水资源保护对策与措施;(七)退水方案及可行性;(八)评估结论,并提出开发区落户建设项目主要节 水控水标准、准入负面清单、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等。开发区的规划发展定位、产业结构、重大项目布局和 规模与水资源条件不相适应的,应提出规划调整建议。第十一条开发区供水水源配置及退水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供水水源应按照非常规水源(中水、矿坑排水等), 黄河水、本地地表水、地下水顺序合理确定,严格控制地下 水;(二)涉及地下水超采区、超载地区,在公共供水管网 不能到达或不满足用水需要时,地下水可作为生活取水水源, 但严禁用于工业生产;(三)开发区应建设节水工程与生产生活废污水处理及 回用设施,废污水原则上不得外排,确需排放的应按有关规 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具有管辖权限的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水资 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 行初审,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 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 通知申请人补正;(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 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第三章 审查第十三条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审查机关应当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及申 请人修改报告等特殊环节时间)决定是否通过审查。通过审 查的,应当同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 估报告审查不予通过:(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或列入负面 清单的;(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水功能区 管理要求的;(三)不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生态流量保 障目标、地表水分水(取水量、耗水量)指标、地下水取用 水总量和水位管控指标、相关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水量分 配方案的;(四)节水评价不通过的;(五)取水和退水可能引发重大水事纠纷的;(六)对区域水资源、水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七)涉及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 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禁止行为的;(八)不符合水资源保护有关规定的。第四章告知承诺制第十五条对已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 落户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实行取水许可告 知承诺制,在区域评估已核定的取水总量内原则上不再进行 水资源论证工作。对已挂牌出让的“标准地”范围内非高耗 水生产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亦实行承诺制管理。第十六条 上述建设项目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取水单 位或个人应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以下 资料:(一)取水许可申请文件;(二)取水许可申请书及承诺书;(三)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 对适用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 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根据申请 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第十八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取水 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试运行满30日,申请人应当向取水许 可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经验收合格的,由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第十九条以下建设项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管理:(一)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超过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 书审查权限的;(二)不符合已批准的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 的;(三)在地表水、地下水超载地区取用相应水源的;(四)公共供水工程;(五)高耗水行业项目;(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确定的不适用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资源论 证区域评估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 动态掌握开发区取用水情况,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 水资源管控要求的取用水行为。(一)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取用水进行 监督和指导,开发区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水资源 日常监管。(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 四到位”制度,建立内部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制度,加 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规范取用水行为,严格落实各 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取 用水监督检查和巡查执法等工作。(三)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区 域评估审查意见和取水许可批复取水,按要求安装取用水计 量在线实时自动监测设施并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水行政 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 建立取水、用水、退水台账,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加大废污 水处理回用率。第二十一条 对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要动态掌握该区域的取用水情况,通过事中事后 监管纠正不符合水资源管控要求的取用水行为。对接近水资 源管控指标的要及时进行预警,对达到或超过水资源管控指 标的要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近三年内未将审 批指标转化为利用量的或者利用量不超过50%的要按照相关 规定核减。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水行政 主管部门定期对取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承 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根据问题性 质和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 年。原山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晋水审批2019) 190号)同时废止。名词解释:高耗水行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 乡建设部2017年1月印发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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