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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兽医登记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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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兽医登记服务指南.docx

    乡村兽医登记服务指南一、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乡村兽医登记(二)办理单位:承德县农牧局(三)办理窗口:承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四)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六)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不收费(七)联系电话:3011613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 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制定。2、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 产养殖专业学历的;(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 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 上的;(四)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三、申请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 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 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 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四、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初 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初审不合格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 请人需补正、补齐的材料,待材料补正、补齐后予以受理;第二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期限内核发乡村兽医登记证, 并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在承诺期限内 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二)实施机构:农牧局(三)申请主体:承德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机维修的企业或法人。(四)受理地点:农牧局农机站 下板城帝贤大街(五)办理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H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 .维修场所使用证明;.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3 .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7号,2006 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自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 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 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 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 机械维修业务。(六)办理条件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承德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机维修的企业或法人。(七)申请材料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许可,应当农牧局农机站提交下列材料: 1.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4 .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纸质)5 .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6 .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复印件1份,纸质)7 .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纸质)(八)办理时限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联系电话:3019903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认定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在本行政管辖权区域内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拖拉 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期满换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的企业。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8号,2011 年主席令第47号修改)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 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 管理。”(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发布)第 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 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 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三、申请条件(一)教学场所1、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 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2、有单独的办公用房;3、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二)教学设备1、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 不低于1:2;2、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3、有必要的电教设备。(三)教学人员1、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2、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农业厅考核 合格;3、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 以上安全驾龄,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四)组织管理制度1、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 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3、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 将及时更新;均需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 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教学场所使用权 证明及其平面图;(三)教学设备清单;(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 明;(五)组织管理制度;(六)生源预测情况。五、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到县农牧局农机站提交申请材料。(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 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受理申请后,在1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材料审查合格的,指派2 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申请许可证业户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外)。(四)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合格的,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 决定;材料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六、办理时限(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现场评审10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审批决定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九、数量限制无。十、联系方式(一)联系电话3019903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二)实施机构:承德县农牧局(三)申请主体:承德县辖区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个人(四)受理地点:农牧局水产站 下板城帝贤大街(五)办理依据1、渔业法(2004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 产苗种的除外。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第H" 一 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 用水产苗种的除外。(六)受理条件: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初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5、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 管理规范的要求。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变更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因企业合并、转制、出让等原因需变更法人或企业名称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注销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抽检不合格并限期不整改。申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续展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获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期满需延期的。(七)申请材料初次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2 .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环境状况说明和水质检测 报告纸质原件1份。3 .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和来源证明纸质原件1份;.生产经营者单位人员构成情况表纸质原件1份;4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纸质原件1份;.专项水产苗种生产技术规程纸质原件1份;5 .生产场所平面图纸质原件1份。办理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1 .苗种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原件1份;.工商注册、合并或出让协议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2 .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A)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农业部令 第46号修订)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 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 可证的决定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 内)(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咨询电话:3114362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渔业捕捞许可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公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三、实施主体承德县农牧局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 业生产人员。六、申请材料(一)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书2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县级以上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1份;(三)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1份(已加盖渔船检验部门和 登记部门公章);(四)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更新改造渔船 需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五)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六)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七)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1份;(A)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购置渔船申请核发渔业捕捞 许可证时需提供);(九)在有关媒体上刊登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的公告(渔业捕捞 许可证遗失补发需提供)。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不得超过省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审批不收费。十、联系电话3114362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服务指南审批项目名称: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实施主体:承德县农牧局实施对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 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 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 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审核总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审核程序:一、受理(初审)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提交的资料:需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写明 办理水域滩涂养殖的地址、规模、投资等情况,领取并填写养殖使用证申 请表、身份证明。提交用地情权属、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影响行洪等 情况证明材料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界至图要求:采用1号或2号图纸绘制一式二份;按比例缩小成 标准A3 (42cmX29. 7cm)的界至图一式三份。界至图应标明四至坐标、地 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水域滩涂界至图需由绘图员、审核员签名,加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 可的测绘单位公章。2、调查踏勘: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资料,会同当地 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材料。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农牧局水产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检查申请材料。2、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请人行政审批项 目受理通知书,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注明受理时间,将申请材料 转审核人员。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行政审批项目补充 有关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同时报备审核人员。二、审核标准:同受理标准。本岗位责任人:水产站站长岗位职责和权限:县农牧局水产站根据调查踏勘情况,确认所申请养殖场区无权属纠纷, 并符合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的,填写公示表并在当地村委会公示10天。三、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养殖使用权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审定 签批。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决定批准报请县政府批准,颁发捕捞许可证。四、告知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2、留存档案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农牧局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 准的理由。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 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 的野生水产苗种的,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企业和个人。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2015 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 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 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七条:国家 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 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 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 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三)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 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 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三、申请条件(一)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 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二)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三)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检疫条件。四、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 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 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动物检疫申报单(当事人可以在网站下载或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 所领取)五、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到县农牧局水产站提交申请材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服务指南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 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 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一)事项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二)实施机构:县农牧局(三)申请主体:本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四)受理地点:县农牧局农机站(下板城帝贤大街)(五)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的管理职权。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21条;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 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 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 条(六)办理条件: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合法;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和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 膜与合格证相符;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技术数据符合GB16151的有关规定;4、已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合收割机无此项要求)。(七)申请材料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表;2、所有人身份证明;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4、产品合格证明;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6、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A)办理时限:承诺为即办件。(九)收费标准:无收费(十)咨询服务农牧局农机站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 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 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联系电3019903二、办理流程(一)申请.提交方式窗口提交。农牧局农机站服务窗口,联系电话:3019903信函提交。农牧局农机站服务窗口 邮编:0674001 .获取收件编号(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审核通过的,即时 办理。(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审核通过的,由农机站负责具 体业务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3.获取收件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 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 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 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二)受理.材料补正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 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 作退件处理的规定。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 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 知申请人。1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填写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工 内容要g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二)办理进程即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说明情况(四)获取审批证件: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七十公顷以下)的审批服务指南事项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 设施的审批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 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 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 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办理地点承德县农牧局畜牧(草原)站,下板城帝贤大街 电话:3114321o受理机构承德县农牧局畜牧(草原)站决定机构承德县农牧局(70公顷以下)办理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 占用期限;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 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着达成补偿协议;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材料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2、征占用草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面积、用途、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交纳情况);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4、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 助费等补偿协议;5、征用草场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办理程序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草原使用者和村委会同意后,县畜牧(草原) 站承办人员进行受理,并对其进行实地审查后,由农牧局分管领导签署意 见。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3个工作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许可服务指南项目名称: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许可实施主体:承德县农牧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 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 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申办对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条件: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 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 原植被。审批程序:承德县农牧局畜牧(草原)站直接办理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3个工作日需要提交的材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复 印件;开展经营性活动项目计划书;草原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收费承办机构及电话:县农牧局畜牧(草原)站,电话:311432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一、办理要素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 据、办理条件、条件说明、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程序、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一)事项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实施机构:承德县农牧局(三)申请主体: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 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特别说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农业部 令第5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1、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 的;2、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3、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4、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 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 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 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四)受理地点:承德县农牧局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下板城帝贤 大街(五)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通过,2015年11月4 日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 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 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 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 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农业部令2016 年第5号公布)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从 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 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 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 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 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 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六)办理条件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 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 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 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 上;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 微镜、电子天平、杆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 规检测需要;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 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 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 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 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 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 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 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 培育条件;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七)申请材料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 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 况说明;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 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 历;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 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 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 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 料;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A)办理时限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审核机关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 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核发机关应 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 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十)咨询服务承德县农牧局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 解释答复。地址:下板城帝贤大街咨询电话号码:3114331二、办理流程(一)申请提交1 .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承德县农牧局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直接提交(2)信函接收。承德县农牧局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联系电话:3114331 邮编:067400o.获取材料收取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收件 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 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收件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2)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由承德县农牧局执法大队(种子管 理站)工作人员以信函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二)受理.材料补正(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在20日内补正;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2)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农牧局 执法大队(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以信函形式告知申请人。1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 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决定书。(2)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 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三、救济途径(一)投诉1 .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 不予批准的;(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2 .投诉渠道县农牧局局监督电话:3011388(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满足检疫要求的,及 时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县农牧局水产站在承诺期内完成检疫,填写疫动物检疫现场 记录表。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 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六、办理时限1、法定时限:2、承诺时限:即办件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无(国家财税(2014) 101号文件暂停收费)八、审批决定证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九、数量限制无。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31143621 .行政复议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2)申请人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2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1)市农牧局(2)县政府法制办公室3.行政诉讼受理机关:承德县人民法院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发布)第九十三条 草 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 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 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 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 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行政审批条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 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 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 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 规程要求。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本县辖区内从事食用菌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人。六、申请材料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4份)。2、年检通过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菌种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劳动部门规定样式的聘用 合同(复印件各1份)。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原件1份)及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设备 和种子检验设施所有权必须属申请者,不能租借;种子检验设施产权证明 指检验室的房产证或购房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5寸实物照片1张。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正面彩色5寸照片一张及详细地址(原件1份)。6、品种特性介绍(原件1份)。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 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原件1份);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原件1份)。所提交材料要用A4纸制作成册,复印件的要出示原件核对,经办人要 有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18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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