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宪法离线作业选答案.docx
宪法作业(选做)答案第一章宪法总论一、辨析题1、对的:宪政是宪法的实行,虽然有宪法但并未得到有效的实行,宪法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的 规定,宪政也就不也许存在。2、错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3、对的。亚里士多德所谈论的宪法,所指的就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限的法律。4、错误:宪法惯例重要依靠社会公众舆论为后盾付诸实行,自身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也不 能为法院所合用。5、对的。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大多为英美法系国家,判决的个别效力与“先例约束原 则”结合,使法院对规范性文献的判断事实上具有一般效力。6、错误:宪法附则的特点在于它的效力的特定性与临时性。二、简答题1、什么是现代宪法?答:现代宪法是指2 0世纪初以来涉及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各国实行的宪 法。重要标志是1 9 202 3的苏俄宪法和1 92023的德国魏玛宪法。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 利由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相应地国家和政府的职能增长。2、什么是宪法关系,它的基本特性是什么?答:宪法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由宪法规范调整而形成。在宪法关系中不同主体之间 形成了以权利、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特性表现为:第一,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重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第二,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第三,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第六章选举制度一、辨析题1、对的:依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举。2、错误: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与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即可当选。3、错误:我国选举法没有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争议,设立申诉程序。4、错误:只有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才进行预选。5、错误:依据选举权的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从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二、简答题1、简述对人大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的意义。答:我国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 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是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重 要特点。监督、罢免的意义重要表现在:第一,监督、罢免和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不可分割的整体;第二,监督和罢免是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的有力手段;第三,监督和罢免也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2、简述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答: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重要表现:第一,凡年满1 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姓别、职业、家庭出身、 宗教信仰、教育限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第二,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第三,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和未被依法宣告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 予行使选举权利。第四,对特定犯罪嫌疑人选举权利的停止行使。因危害国家安全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 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 止行使选举权利。第五,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不同于剥夺政治权利的人。3、简述我国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产生程序。答:(1)代表候选人提名。各政党、各人民团队,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 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2)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1 /31倍;(3)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拟定和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公布。选举委员会汇总候选人名单,在 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假如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差额的最高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 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拟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 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拟定正式代表 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4、简述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时的选举机构。答:(1)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2)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 领导;(3)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4)选举委员会依据选举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三、论述题1、试析我国选举制度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答: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间接选举,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 投票选举代表。(在我国,即由下一级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在我国,全国的、省一级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县一级、乡镇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重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 况拟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直接选举的优点:从理论上说,直选优于间选,是更为完备的民主形式。(1)它体现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民主,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参政议 政的积极性;(2)加强了人民代表与人民的关系,有助于提高人民代表的代表性和素质;(3)强化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能力,也有助于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设。我国选举制度改革和发展方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必 要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最终趋向全面的直接选举。第七章家机构一、辨析题1、错误: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不是领导机关,它要对本级人大负责和报告工 作。2、错误:质询权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活动的一项权 利。3、错误: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 关,不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4、错误: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的干涉。5、错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的职务涉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6、错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答: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具 体表现在:第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一方面,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足发挥地方积极性 和积极性的原则。2、简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我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从属于本级权力机关,它由本 级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它要对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并 报告工作,并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3、简述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答: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具体分为:基层人民法院:涉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涉及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 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2)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3)海事、铁路运送、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4、什么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实现城乡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形式,是 体现我国基层民主的组织形式。在性质上,它们不属于地方国家机构。重要涉及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三、论述题1、如何理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一府两院”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 方国家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并受其监督。第三,宪法关系的核心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是宪法 的基本精神。3、简析宪法典的结构。答:宪法典通常是由特定的机关或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集中记载一个国家的 主线制度和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统一的法律文献。(2分)(1)宪法序言。被规定在系统的法典中并被插入在本文之前的,是记载制定法典的由 来、目的、宗旨的序文。(2)宪法正文。又称宪法本文,是宪法典的主干部分。它在结构上一般由章、节和条文 的形式组成。(3)附则。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附则具有二个特点:第一, 特定性;第二,临时性。4、简述宪法规范的重耍特点。答:宪法规范是合用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主 线规范和高级法的地位,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第一,宪法规范的主线性和最高性;第二,宪法规范的广泛性;第三,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第四,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三、论述题1、试论我国宪法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答:权力制约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近代分权学说,它由英国学者洛克一方面提 倡;而系统阐述分权学说的是法国学者孟德斯鸠。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代宪法的重要原则与核心内容之一。社会主义宪法,大都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它在理论上主张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 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同时,在人民代表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的前提下,实行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我国宪法所体现的权力监督原则重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等的权利;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的加以改革与完善。第二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史略一、辨析题1、错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包含了国家对于保障人权的悲观的、不得侵害的义务, 又确立了国家积极的、作为的责任。2、错误:中国宪法史上的“贿选宪法”是指1 9 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3、错误: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以9年为期进行立宪预备。4、对的: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行以来,已经先后通过了 198 8年、1 9 9 3年、1 9 99年、20 23年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个条文。二、简答题1、简述当代宪法在内容上的发展趋势。答:当代宪法在内容上的发展趋势重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视人权的保障,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第二,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呈扩大趋势;第三,注重宪法实行保障,维护宪法权威;第四,宪法与国际法相结合。(或表述为:认可主权的相对性,强化国家合作)2、简述20 2 3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机构方面的修改。答: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在国家主席的权能部分增长了 “进行国事活动”的规 定;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部分增长了 “特别行政区”;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本来的3年改 为5年。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重要内容。答:临时约法是中国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它的重要内容是:(1)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2)确立了分权式的政权组织形式;(3)确立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4)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三、论述题1、试析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关于私营经济规定的发展变化。答:宪法对私营经济的规定,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体现了私营经济发展的“四步曲”:1982年宪法最初对私营经济未作规定,表白只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不认可私营经济。19 8 8年宪法修正案将私营经济写入宪法,认可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确认私营经济是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9 9年宪法修正案,确认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但仍规定国家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政策。2023年新的宪法修正案,在肯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上,进一 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扩大为“非公有制经济”, 国家的政策由本来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的修改,使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地位,体现了对个体经济、私 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确立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方 针;同时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上,贯彻了必须依法进行的原则。第三章国家性质一、辨析题1、错误:依据宪法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错误:我国实行的共产党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政党制度,它主线不同于 西方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3、错误:依据宪法规定,矿藏和水流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而荒地和滩涂,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 所有的除外,属于国家所有。4、错误: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 用并给予补偿。二、简答题1、如何理解政党制度的宪法规范?答:政党制度是一国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各国宪法对政党或政党制度较少直接作出系统的明文规定。政党制度的宪法规范, 重要表现为宪法惯例与宪法中的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随着政党政治的发展,有些国家的宪法直接或间接地对有关政党的组织、政党的活动以 及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进行规范或确认。重要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在宪法中直接规定,如德国宪法、法国宪法和俄罗斯宪法;第二,在宪法序言中确认 或在宪法中间接规定,如我国宪法。2、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答:我国宪法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重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认生产关系的制度 规定;二是关于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规定。具体涉及以下方面:第一,规定国家的主线任务;第二,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三,确立以按劳分派为主体,多种分派形式并存的分派制度;第四,规定土地的公有制与合理使用土地的基本原则;第五,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六,确立国家的各项基本经济政策。如:坚持改革开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 有财产;规定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相关政策;确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规定公司的经 济管理自主权和民主管理。第四章国家形式一、辨析题1、错误:影响和决定一个国家采用何种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因素涉及了民族因素、经济因 素、历史因素和地理因素。2、错误:责任内阁制是议会制的特点,它的特点是政府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对议会负责。总统 制政府中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3、错误:联邦制也是统一的主权国家,它与单一制同样都是统一的政治实体。4、对的: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全国性法律除很少数由法律明确规定须在特别行政区实行 者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二、简答题1、简述单一制与联邦制的重要区别。答: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最重要区别有:第一,从形式上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一种国籍;联 邦制国家有两套宪法、法律和政权机关体系,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第二,从权力的划分看,在单一制国家,地方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 政府授予;在联邦制国家,由联邦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单位之间的权力,双方都不能单方面任 意变更。2、简述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答:行政区划的变更,涉及建置和区域划分两个方面的变更。它的法律程序是:第一,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第二,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 辖区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经国务 院授权,决定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而其它重大变更仍需经国务院批准。 3、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与特性。答: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一,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第二,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特殊行政区域。其自治权的范围涉及立法权、行政 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第三,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本地人组成;第四,特别行政区可以使用区旗、区徽。三、论述题1、试述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共同性和重要区别。答: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共同性表现在:它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 一部分,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都是实行自治的行政区域。它们的区别重要表现在:第一,建立的基础和原则不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 自治地方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依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建立起来的;它是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 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长期不变。第二,自治的限度不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 使一定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三,实行的法律不同。除很少数列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的法律外,特别行政区不 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它有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第四,其他区别。(如自治机关的组成的区别;特别行政区可以使用区旗、区徽,等)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辨析题1、错误:劳动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综合性质。2、错误: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宪法中重要表现为公民的物质帮助权。3、错误:我国在出生国籍上采用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4、错误:宪法上的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由于休息权与劳动权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是劳动者 实现生存权的一个重要条件。5、对的:积极的自由是指信仰宗教、结成宗教团队、宗教典礼等方面的自由,悲观的自由是 指不信仰宗教与不参与宗教典礼的自由。6、对的;没有尊严与生命权,其别人身自由必然会失去存在的意义。二、简答题1、简析我国公民的劳动权及其保障。答:劳动权是指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也可答,公民有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劳动权的保障重要表现为:第一,国家必须通过积极的措施,大力保障劳动的自由,提供劳动的机会,特别是就业 的机会;第二,国家必须制定和实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以及其 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2、简述我国公民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及其特性。答:宪法第41条的规定,它的内容具体涉及:第一,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二,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三,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失时,公民有依法获得国家补 偿的权利。重要特点:一方面,它们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 行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们也是公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 法侵犯的有效手段。3、简析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 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社会经济权利是在宪法调整经济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的,是宪法调整的重要内容。社会经济权利具有以下的基本特性:第一,它是一种复合的概念。有关经济的自由权与经济权利共同构成社会经济权利的体 系;第二,它是以国家权力的积极而适度的干预为条件的;第三,它是宪法遵循的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三、论述题1、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上的发展变化。答:基本权利的保障,是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我国1 9 8 2年宪 法以及2 0 23年的宪法修正案,集中体现了保障基本权利的精神,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基本 权利保障的内容。重要表现在以下的方面:第一,在宪法结构上的变化。结构顺序作了调整,突出基本权利的地位。第二,在原则上的发展。坚持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规定公民对的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指导 原则;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第三,在内容上的丰富。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完善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规范; 其它有关基本权利规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