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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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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docx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兴银理财CIB WEALTH MANAGEMENT兴银理财【添利】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2年【5】月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理财产品名称【兴银理财添利9号净值型理财产品】产品销售名称【添利天天赢】(适用【B】类份额)产品登记编码Z3注:投资者可依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cn产品代码9B310005销售代码9B310025(适用【B】类份额)产品份额类别L本产品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投资者类型、销售渠道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 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2 .本产品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每类理财产品份额以下内容将单独设置:(1)销售名称(2)收费方式(3)销售服务费(4)销售代码(5)销售对象(6)销传起点金额(认购、申购的起点金额)(7)投资者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8)投资者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9)分别计算和公告产品份额净值3 .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购的产品份额类别。注:本产品说明书所列示产品份额类别仅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其他类别的产品份额情 况以产品管理人披露为准。产品基本类型公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产品募集方式公募产品运作方式开放式产品投资性质固定收益类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根据监管相关规定,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产 品。产品收益特征非保本浮动收益木产品不保证本金且不保证收益。木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 受损失。产品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本金并不提供保证,也不承诺任何固定收益。理财币种人民币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 R1、口 R2、 R3、 R4、 R5)理财产品。本评级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注:若本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销售对象1 .销售客群:面向/(适用【/】类份额)2 .适合投资者类型:本产品适合以下类型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口 股机构客户 金融同业客户销售场景本产品可在销售机构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等场景进行销售。特别提示:当销售机构销售产品风险评级为R4及以上的理财产品时,可在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 行,也可依据销售机构的政策在营业网点之外的其他场景进行(具体政策以销售机构公布执行的 为准)。销售机构直销适用本产品由产品管理人销售。代销适用本产品由代理销售机构销售。代理销售机构合作业务情况以产品管理人公告为准,具体代理销售机构以(代理)销售协议书为准。理财产品管理人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规模1 .本产品计划初始募集规模为【300】亿元,最小成立.规模为/亿元。2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管理 的金额为准。产品期限无固定期限认购期/募集期1.本产品认购期/募集期为:【2020】年【10】月【26】日【8:30】至【20201年【101月【26】日15: 30 o2 .投资者在认购期/募集期内认购本理财产品后,理财资金将在成立日开始进行投资。3 .认购期/募集期内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认购期/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投资冷静期本产品为公募理财产品,无投资冷静期设置。成立日1 .本产品的计划成立日为:2020年【10】月【27】日(遇节假日顺延)。2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 约定进行公告。封闭期1 .本产品封闭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2 .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开放日1 .本产品封闭期后的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内提交申购和赎回申请。2 .产品管理人公告河停开放的日期除外。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的提示为本产品办理相关交易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晚于 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开始或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结束),投资者应当以代理销售机 构的展示为准。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工作服务时段,最早不得早于销售文件约定的起始时点、最晚不得晚于销 售文件约定的终止时点。销售起点金额及递增金额每笔购买起点金额为1.00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0.01】元的整数倍递增。(适用【B】类份额)注:关于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的提示本产品在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因代理销售机构的不同可能存在差异(可能高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展示为准。代理销售机构的实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文件约定的销售起点金额。认购、申购与账回的数量限制1 .认购的数量限制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最高持有份额上限为【/】份,符合产品管理人流动性管理的稳定资金除外。 如需突破最高持有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2 .申购的数量限制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最高持有份额上限为【/】份(适用【B】类份额),符合产品管理人流动 性管理的稳定资金除外。如需突破最高持有上限,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客户经理联系。3 .赎回的数量限制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其理财份额,但是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不得低于【0.01】份。受理财利益分配去尾规则的影响,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较低时可能无法取得利益。巨额赎回情景发生时,投资者的可赎回份额需要根据巨额赎回规则确定。注: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50%。(1)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确认后可能导致其持有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50%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 停认购、申购。(2)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管 理人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中,木产品的累计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下同)之和达到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也 为巨额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发售面值1. 00 元理财产品份额净值1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提取理财产品费用后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者按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进行赎回和提前终止分配。2 .本产品采用1.00元固定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产品成立日起每日将实现的产品净收益 以分红形式(或净损失)分配给理财产品投资者,并将该部分收益以份额形式按口结转到投资者 理财账户,参与下一日产品收益分配,使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始终保持L 00元。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1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X 10000。2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是每万份理财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至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 点后第5位按去尾原则处理。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本产品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所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产品成立不满七日时以实际 口收益率折算年收益率。J|-n (+-卜00%7日年化收益率()=. I00004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2位。业绩比较基准1 .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本产品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根据货币市场工具当前以及未来段 时期的收益率水平预测,设定业绩比较基准。2 .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管理人对本产品设定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人民银行7天通知存款利率】。 (适用(B1类份额)3 .业绩比较基准的提示:(1)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 保证,投资须谨慎。(2)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理财产品费用1,认购费:【0】。2 .申购费:【0】。3 .赎回费:【0】。4 .销售服务费:年化费率0.30Q。(适用【B】类份额)5 .投资管理费:年化费率【0.20%】。6 .产品托管费:年化费率0. 03%。7 .超额业绩报酬:无。8 .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税收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理财产品份额的转让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侑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理财产品份额的质押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销售机构的业务政策执行。第三条理财产品的认购(一)理财产品的认购1 .认购的时间本产品认购期/募集期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 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日期,并相应调整其他产品要素,将依约定进行公告。2 .认购的方式产品成立之前,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销售渠道认购。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认购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认购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3 .认购的确认认购期/募集期认购确认方式认购确认日募集期开始日至募集期终止日产品管理人在产品成立日对投资者的认购中清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登记份额。产品成立日认购期/募集期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提交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认购成功,产品管 理人将在认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认购成功。认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认 购确认H系统完成处理后,查询产品份额。4 .认购的价格本产品的认购价格为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 00元。5 .认购的费用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6 .认购份额的计算本产品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一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L 00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7 .认购的起点和追加金额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8 .认购的数量限制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9 .募集期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投资者认购资金在产品认购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在产品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不作为理财本 金进入理财运作,不计算理财收益。(二)认购的原则L “金额认购”原则,即认购以金额申请。2.认购申请可以在对应认购期截止前撤销,最终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下渠道或线上渠 道确认的结果为准。(=)哲停认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1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2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3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 管理人应及时恢更认购业务的办理。(四)日期遇非工作日的调整前述日期(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期及认购确认H等)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人可做相应调整。产品管 理人对上述口期保留变更的权利,调整后的口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口期为准。(五)投资者持有理财份额的限额和理财产品总规模限额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第四条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一)理财产品的申购1 .申购的时间本产品封闭期后的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内申购,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 日期除外。2 .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申购。不同销售机构的销件渠道,申购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申购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申购的,应根据销伴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3.申购的确认开放日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中购申请。投资者在开放日交易时间内提交申购申请的,产申购申请时间申购日申购确认方式申购确认日开放日(0:00-15:30申购申请口当口产品管理人在申购确认H对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登记份额。申购R后的下一个开放口开放日(15:30-24:00申购申请日后下一个开放日产品管理人在申购确认日对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登记份额。申购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非开放日0:00-24:00申购申请日后下一个开放日产品管理人在申购确认日对投 资者的申购巾清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登记份额。申购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品管理人在当天受理该申购中请。客户在非交易时间内提交申购申请的,产品管理人视同下一个开放日的 交易时间内受理该申购申请。提交申购申请并不代表申购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申购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申购成功。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申购确认日系统完成处理后,咨询产品份额。4 .申购的价格本产品的申购价格为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 00元。5 .申购的费用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6 .申购份额计算本产品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巾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劣用=申购金额一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I. 00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7 .申购的起点和追加金额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8 .申购的数量限制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二)理财产品的赎回1 .赎回的时间木产品封闭期后的每个【工作口】开放赎回。投资者可于开放口内赎回,产品管理人公告暂停开放的 日期除外。2 .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不同销售机构的销售渠道,赎回确认时效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下渠道赎回的,应签署有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线上渠道赎回的,应根据销售机构线上渠道的具体要求执行。3 .赎回的确认开放日内产品管理人可受理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开放日交易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的,在赎回申请时间赎回日赎回确认方式赎回确认日开放日0:00-15:30赎回申请日当日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对赎 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如遇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赎回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开放日15:30-24:00赎回申请日后下一个开放S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对赎 问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如遇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赎回日后的下一个开放日非开放日(0:00-24:00赎回申请日后下一个开放日产品管理人在赎回确认H对赎 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如遇 非工作口,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赎回H后的下一个开放口当天受理该赎回申请。投资者在非交易时间内提交赎回申请的,视同下个开放口的交易时间内受理该赎 回申请。提交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赎回成功,产品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确认投资者是否赎回成功。赎回是 否成功以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4 .赎回的价格本产品的赎回价格为每份理财份额人民币1. 00元。5 .赎回的费用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6 .赎回金额计算本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XI. 00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X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7 .赎回的数量限制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L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2 .申购和赎采用“确定价”原则,即本产品申购申请和赎P1申请提交时,适用的产品份额净值都是 人民币1. 00元。3 .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对应开放日【15:30】截止前撤销,最终申请确认情况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线 下渠道或线上渠道确认的结果为准。(五)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卜.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巾清:1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2 .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3 .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4 .本产品出现当口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申购。5 .产品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6 .理财产品规模过大,产品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理财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7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8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产品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 .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 .发生暂停理财资产估值情况时,产品管理人nJ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 .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产品管理人无法计算当H理财资产净值。4 .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开展产品的流动性管理。5 .本产品出现当H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耕停本产品的赎回。6 .发生单个投资者在赎回口申请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超过限额的。7 .发生巨额赎回。8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9 .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系统故障或其他非产品管理人及产品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产品运作流程10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在暂停赎问或延缓支付赎PI款项的情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支付业务赎回款项的办 理。(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 .巨额赎回的认定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2 . G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1)申购申请不得撤销:(2)产品管理人有权不接受超出部分的净赎回申请,但 投资者可于下开放日重新进行赎回申请;(3)产品管理人有权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针对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的 相应赎回款项将会在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投资者:(4)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开放口(含)发生因巨 额赎回导致拒绝赎回情况的,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中靖。投资者根据产品管理人披露的开 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3 .巨额赎回的公告在发生巨额赎回产品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时,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发布相关公告信息。(八)日期遇非工作日的调整前述日期(包括但不限于申购日、申购确认日、赎回日以及赎回确认日等)如遇非工作日则产品管理 人可做相应调整。产品管理人对上述日期保留变更的权利,调整后的日期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中所载 明的H期为准。(九)投资者持有理财份额的限额和理财产品总规模限额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理财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最高限额、最低限额和本产品的总规模限额。第五条理财产品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在保持理财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二)投资范围1 .投资范围本产品主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丁(实际可投资范围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进行调整):< 1)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其它银行间和交易所资金融通工具。< 2)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所市场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等。(3)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4)其他风险不高于前述资产的资产。2 .投资组合比例:<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2)本产品100舟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3)银行存款、货币基金、同业存单、利率债、.AAA级公募信用债等具有高流动性资产投资占比不低 于30%, AAA级以下债券、AAA级私募信用债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比不高于70%。(4)本产品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H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低于理财资 产净值的玳。3 .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将依约定公告理财投资对象与投资比例。4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说明书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特别提示:(1)产品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日起【3】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协议的有关约定,上 述期间内,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产品管理人将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内运用理财资金进行投资。(2)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产品管理人依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3) 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进行相应公告。超 出前述约定投资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投资者有权不接受 变更,并通过赎回退出本产品。(4) 产品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其他相关约定,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地实施投 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产品管理人不对本产 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产品管理人按照本协议及其他相 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由此所产生的损失,产品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三)投资限制1 .组合限制(1)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2)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i正券市值或该公募 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3)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4)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5)本产品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性资产。(6)本产品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7)本产品不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8)本产品因为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存单质押、债券正回购等融资业务,本产品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9)本产品资产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2年。(10)本产品投资的信用债券主体或债项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11)本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 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12)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 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他开放式 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13)木产品每口确认且需当口支付的净赎回申请不超过前一工作口产品7个工作口可变现资产的可 变现价值,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 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 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产品投资于国债、地 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 的除外。2 .其他投资限制:(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 产品管理人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兴业银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第三 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 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4)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F兴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理财产品投资的情形。3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四)投资策略【本产品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利用定 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枳极投资,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 稳定的当期收益】0(五)业绩比较基准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1 .产品管理人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并进行公等,具体以当期产品说明书“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 况”为准。2 . 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理财产品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不作为产品收益的业绩保证, 投资须谨慎。3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经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产品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目录第一条释义1第二条理财产品基本情况7第三条理财产品的认购14第四条理财产品的申购与赎回17第五条理财产品的投资23第六条理财产品的资产27第七条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估值28第八条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31第九条 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33第十条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36第十一条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38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41第六条理财产品的资产(一)理财产品的资产的保管和处分1 .本理财产品的资产独立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的财产,并由产品托管人保管。2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以其H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产品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外,理财产品的资产不得被处分。3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产 品的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产品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产品的理财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二)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1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产品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2 .开立的理财专用账户与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自行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的有关账户相独立。第七条 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估值(一)估值目的理财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二)估值日本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每H进行估值。(三)估值对象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四)估值方法1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债券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口计提损益。2 .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本产品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公司公布的估值口前一交易口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口基金收益。3 .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指理财产品投资的除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主要包括:资金信 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估值口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单位 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提供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净值确定公允价值。4 .存款、拆借、回购等货币市场工具的估值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5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理财资产净值 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理财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产品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 估值技术,对理财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0%时,产品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在5个交易日内将偏离度调整到0.5%以内;当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1.0%时,产品管理人应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偏离度调整到1.0%以内。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产品托管人商定后,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7 .估值方法的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五)估值程序1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是每万份理财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至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 5位按去尾原则处理。本产品的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估值后,将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产品托管人,经产品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产品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3 .如产品管理人或产品托管人发现理财估值违反本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份额持有人权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六)估值主体理财会计贡任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资产净值计算和理财会计核算的义务由产品管理人承担。本 产品的理财会计责任方由产品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七)暂停估值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估值。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1.理财产品投资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3 .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4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理财产品的利益分配(一)理财利益的分配类型1 .依据分配时点,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期间分配”与“终止分配”。2 .依据分配方式,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现金分配”与“非现金分配”。3 .依据分配的资产性质,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收益分配”与“本金分配”。4 .依据分配的动因,即是因为投资者赎回而产生还是管理人主动分配而产生,理财利益的分配可分为 “投资者赎回分配”与“管理人主动分配”。(二)理财利益的分配原则1 .木产品利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本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3)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产品根据每日理财收益情况,以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il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4)本产品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5)本产品每H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产品管理人根据每日理财收益情况,以每万份理财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产品份额)方式,收益按日结转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获得现金收益;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产品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产品份额不变: 产品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产品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者产品份额。 产品管理人在分配理财收益(如有)后如有剩余的,作为理财本金(如有)进行分配。<6)申购的理财产品份额自申购确认之口起,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臼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产品 管理人可调整本产品利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理财利益的分配方案1 .分配方案要点:(1)本产品的分配时点仅采取“期间分配”。(2)本产品的分配方式采取“现金分配”和“非现金分配”。(3)本产品的分配资产性质包括“收益分配”和“本金分配”。(4)本产品的分配的动因采取“投资者赎回分配”和“管理人主动分配”。2 .具体理财利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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