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工时和加班时间管理程序1.pdf
1、目的:为使本厂的工时和加班时间的管理符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工人利益。2、范围本厂所有员工皆适用之。3、主要职责和权限行政部负责此文件的具体实施。社会责任管理代表负责监督此程序的执行。员工代表负责将有关此程序的执行情况与管理代表沟通。4、工作程序本厂遵守适用法律的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公司采用 8 小时工作制,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工作时间 8 小时,超过部份当作平时加班。保证员工每 7 天周期中至少休息一天。本厂如因生产需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及自愿的前提下可同意员工加班。每日加班时间不超过 3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 66 小时(忙时,周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 72 小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加班时间不受本程序限制。4.6.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4.6.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必须及时抢修的。4.6.3 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它情形。本厂暂无有毒有害作业或繁重体力劳动,以后如有,每日正常工作时间相应缩短。本厂若因生产情况或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之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本厂依法安排员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假期内工资照发。4.9.1法定节假日4.9.1.1元旦放假 1 天(1 月 1 日)4.9.1.2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4.9.1.3清明节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4.9.1.4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4.9.1.5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4.9.1.6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4.9.1.7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10 月 2 日、10 月 3 日)4.9.2婚丧假。4.9.2.1 员工本人结婚,享受婚期假 3 天,晚婚者(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增加10 天。4.9.2.2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 3 天丧期。4.9.3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4.9.3.1女员工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4.9.3.2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4.9.3.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4.9.3.4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4.9.3.5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 35 天,产假期间如果男方系本厂员工给予看护假 10 天。4.9.4带薪年假。4.9.4.1在本厂连续工作满 1 年未满 10 年者 5 天。4.9.4.2在本厂连续工作满 10 年未满 20 年者 10 天。4.9.4.3在本厂连续工作满 20 年以上者 15 天。4.9.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厂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 15 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 15 日,最多不超过 90 日。员工享受病假待遇应出示医生证明为病假的依据。本厂遵守政府部门最低工资规定,加班工资按工资及补贴管理程序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厂员工代表如发现实际工时与及加班时间不符本程序的规定应及时与管理代表沟通。本程序自生效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程序。本程序应当张贴或可供全体员工查阅。5.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和补贴管理程序6.相关文件工时记录(电子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