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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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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本章重点问题】1 .刑法的概念2 .刑法的渊源3 .刑法的法律性质4 .刑法的体系5 .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方法一、刑法的概念1 .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重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2.渊源:(1)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 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2)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某一方面的修改和补充例如关于惩办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99、01、0 1、03、05、06、09、11(3)附属开法: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例如:商标法第40条:假冒别人注册商标,除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负责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第34条: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1 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刑法的性质(1) 犯罪故意的结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也许导致某种危 害结果的发生明知内容:行为性质、后果结识限度:“会”涉及必然和也许是否规定对行为违法性的结识(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希望 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2、犯罪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2)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存在大体有三种情况三、犯罪过失1、犯罪过失的概念所谓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 态度。日本刑法175:过失爆炸、2、犯罪过失的类型(1)过于自信的过失A、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B、行为人轻信可以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2 )疏忽大意的过失A、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B、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四、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导致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 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因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行的犯罪行为达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行犯罪行为以达成犯罪目的的内 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联系:区别:六、刑法中的结识错误刑法中的结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 客观事实存在的不对的结识。1、行为人对法律的结识错误(1)误认无罪为有罪(2)误认有罪为无罪对 定罪量刑的误认2、行为人对事实的结识错误(1)对客体的结识错误(2)对行为对象的结识错误A、 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相同。B、误认甲对象为乙 对象,而两者体现的合法权益不相同C、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D、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3.对行为的结识错误(1)对行为性质的结识错误,如假想防卫。(2)对行为方法的结识错误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 发生危害结果二是本欲使用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结识错误却使用了不会危害 结果的手段三是行为人由于愚昧而使用的手段不也许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 可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3.对因果关系的结识错误(1)因果内容的错误:一是实际结果小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二是实际结果大 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2)因果联系的错误因果进程的错误七.期待也许性.指根据具体情况,有也许期待行为人不实行违法行为而实行其他适法行为.法律性质: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还是限于法律规定德国认为是法定事由,即认为是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如德国刑法规定:由于慌乱、恐惊或者惊吓导致的防卫过当不受处罚,理论基础就是缺少期待也许性日本则认为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第八章犯罪客观方面预习提纲1 .危害行为的含义2 .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3.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4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意义和判断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二.危害行为1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性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行的危害社会的 身体动静其一,主体特定性其二,故意性其三,有害性其四,刑事违法性三,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作为与不作为(1) 作为:所谓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行的刑法严禁的危害社会行 为。作为的实行方式重要涉及两类:第一,运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第二,运用外力条件的作为。一是运用别人的作为。二是运用动物的作为。第三是运用物质工具的作为。(2)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行且也许实行某种积极的行为 而未实行的行为。1 .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其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其二,职务上 或业务上规定履行的义务。其三,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2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也许性3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导致了严重后果四,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含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导致的法定的实际损害1 .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一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 .含义2 .间接因果关系判断(1)中间因素的介入,完全中断了前行为与后果的必要条件关系(2)介入因素完 全受前行为的支配,无独立性(3)介入因素具有独立性,但未切断前行为与后果的联系,前行为仍为结果发生 的必要条件A.前行为只提供基础,未起积极作用B.前行为仍起决定作用C介于A、B之 间(4)行为具有足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力量,但人们有也许采用措施阻止,而介入 因素对采用措施起了障碍作用,使本可避免的结果不能避免六.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第九章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二、犯罪客体的分类(层次)1、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整体。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共同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某一部 分或某一方面。3、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1)简朴客体和复杂客体(2)重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随机客体,是指在某一具体犯罪侵害的复杂客体中也许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例如非法拘禁罪。(3)物质性客体和非物质性客体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1、犯罪对象的概念: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 体人或者具体物。(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 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侵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1、被告人赵XX,男,57岁,农民。被告人赵XX系养花专业户。赵多次发现有 人晚上翻墙入院偷花,虽采用了一些措施,仍不断发生花卉被盗之事。为抓住偷花人, 赵在自家院内沿围墙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线。因怕电死人,就去掉电源插销上的一块 铜片,通电后用手试过,确信不会电死人。此后,天天晚上给电线通上220伏交流 电。某日晚10时许,被害人高XX(男,X岁,与赵X X同村)会同马XX,赤脚光膊跳 人院内(院墙高188厘米)上身碰在电线上,触电倒地。赵XX听到院内有动静,赶 紧出屋察看,见有一人倒在地上,立即拨掉电源插销,用木棍把高X X钩离电线。等 马X X带人来抢救时,高XX已经死亡。问:对于高某的死亡,赵某有无罪过?假如有,是哪一种罪过?请作具体分析 2、被告人洪某,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1995年11月20日晚1 1时 许,被告人洪某驱空驶的夏利”的士”在大街上招客。当行至某市谢家村路口时,遇 一中年男子(何某,某工厂司机)招呼自己的汽车,洪某即停车。何某将一大量失血 并已昏迷的老人抱上洪某的汽车后座,并说是自己撞伤的老人,规定洪某驱车前往 省第二医院抢救。当车行驶10分钟到达阳明路时,何某规定洪某停车稍候几分钟, 称自己去附近找一熟人一并前往医院帮忙,被告人洪某应允,当即停车等侯。当时已 过深夜12时,被告人洪某等候约30分钟后,见情况不妙,怀疑何某已逃逸,便乘夜 深无人之机,将伤重老人弃于附近大街上。第二天交通警察发现老人尸体,经法医鉴 定是失血过多致死。洪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第十章. 阻却违法性的行为本章基本规定1 .对的理解、把握合法防卫的成立条件2 .对的理解特殊防卫权3 .对的理解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4 .把握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一、阻却违法性行为概述1、阻却违法性行为的概念:阻却违法性的行为,是指法人和自然人直接针对 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行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积极作为2、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种类(1)合法防卫(2)紧急避险(3)执行命 令行为(4)合法业务行为(5) 科学研究和自然探险行为(6)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和推定受害人承诺的行为二、合法防卫1、合法防卫的定义:合法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 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 导致损害的行为2、合法防卫的要件(1)起因条件一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时间条件一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一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4 )对象条件一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5)限度条件一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合法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 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去处罚。4、特殊防卫权刑法2()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 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 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湖北某市街上横幅:“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者当场打死有 奖”,“对抢劫银行和运钞车的犯罪分子当场打死有奖三、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2、紧急避险的要件(1)起因条件一必须遭遇现实的危险:危险来源(2)时间条件一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可行性条件一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4)主观条件一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5)对象条件一必须是针对第三者的合法利益(6)限度条件一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某天晚上10时许,何某手持三角刮刀在公园门外拦截调戏女青年。李某 (男,商场职工)上前干预,何某及其同伙四人将李某围住纠缠,并用刮刀刺伤李 某,李某在反击中刺伤何某及其同伙顿某,夺路逃跑。何等四人在后面呼喊追击。 途中恰逢许某骑车通过,听到呼喊声认为是在抓流氓,就上前抓住李某。李某不能 挣脱,不得已将许某刺伤,得以逃跑。事后许某经检查为轻伤,何某被刺成重伤,因 大出血死亡。问:李某刺伤许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第十一章 犯罪停止形杰【本章重点问题】1 .犯罪既遂的标准2 .犯罪预备的特性及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3 .犯罪未遂的特性及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4 .犯罪中止的特性及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二、犯罪既遂1、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其客观方面齐备法律规定的结果或 行为的犯罪形态。2、犯罪既遂的类型(1)行为犯 (2)举动犯(3)结果犯(4)危险犯三、犯罪预备1、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性: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形态。(1 )客观上实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a.准备工具行为;b.调查行为;c.途中行为;d.守候行为;e.尾随行为;f.排 除障碍行为;g.预谋、策划行为;h.练习犯罪技能(2)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3)行为人没有着手实行犯罪(4)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控制的因素2、犯罪预备与犯意表达的异同3、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去处罚。”法条虚设四、犯罪未遂1、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性(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与否的判断:法益面临直接、紧迫威胁(2 )犯罪没有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2、犯罪未遂的类型(1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未遂的区别)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3、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犯罪中止1、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性: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2 )行为人客观上实行了中止犯罪的行为(3)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4) 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的2、 犯罪中止的类型(1 )预备行为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的中止(2)实行终了的中止和未实行终了的中止3、中止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导致损害的,应当免去处罚;导致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本章重点问题】.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一、共同犯罪的立法理由1、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2、为处罚非实行犯提供依据3、区别对待的需要二、共同犯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2、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三、共同犯罪的形式1、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中有通谋的共同犯罪3、简朴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犯罪集团的特性: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1、主犯及其刑事责任(1)主犯的定义和种类定义:第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主犯“种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A、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B、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C、在某些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犯罪有三种:一是所有具有可罚性性的聚众犯罪二是部分具有可罚性的聚众犯罪三是具有个别可罚性的聚众犯罪(2 )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 的所有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所有犯罪 处罚。分则有规定的,按分则规定2、从犯及其刑事责任(1)从犯的定义和种类:所谓从犯就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 用的犯罪分子。(2 )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去处罚。3、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1)胁从犯的定义和特性:所谓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人。(2)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去处罚。4、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 泛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2、 刑法体系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 五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合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 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编、章、节、条、款、项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A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别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 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刑法解释(1)刑法解释的概念刑法解释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2)刑法解释的效力正式的刑法解释: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例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 释(04年12月29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碰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 “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 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钞票等所有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1) 教唆犯的定义和特性定义:教唆犯是指教唆别人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别人 实行犯罪的决意的人。特性: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行了教唆别人犯罪的行为A、教唆内容的特定性B、教唆对象的限定性C、教唆行为的独立性D、 教唆方式的多样性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别人犯罪的故意(2)认定教唆犯应当注意的问题对于超过教唆人教唆范围的犯罪,教唆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在刑法中已从教唆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带有教唆性质的犯罪,不能作 为教唆犯解决教唆犯自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3)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教唆别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假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第十三章罪数形态【本章重点问题】1 .想象竞合犯、继续犯、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及其处罚原则2 .结合犯、惯犯及其处罚原则3 .连续犯、牵连犯、吸取犯及其处罚原则一、 罪数判断标准(1)犯意标准说(2)目的标准说(3)行为标准说(4)法益标准说(5)结果标 准说(6 )犯罪构成说(7 )个别化标准说或折衷标准说二、一罪的类型1 实质的一罪(1)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种罪名的犯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2)继续犯:继续犯也称连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行后,在停止之前连续地 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3)法条竞合由于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在内容上存在交叉或者包含关系,使得某 一行为因同时触犯数个法条而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包含关系: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交叉关系: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 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 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 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 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导致严 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导致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 )解决: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 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A、行为人实行了一种犯罪行为。B、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C、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D、 行为人对重结果出于过失要与转化犯区别开来2、法定的一罪(1 ) 结合犯: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 结合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2)惯犯: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重要生活来源或者生 活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行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理论上一般把惯 犯分为两种,一种是常业惯犯,另一种是常习惯犯3、处断的一罪,是指本为数罪,但在实际处罚时,鉴于数罪之间的特殊关 系,而按照一罪解决的犯罪类型(1)连续犯:指基于一个故意,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实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 为刑事责任(2)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行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 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因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通说认为,牵连犯属于处断上的一罪,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从我国刑法 的规定看,对牵连犯的处罚分两种情况实行数罪并罚不并罚:从一重罪处断 从一重罪并从重处罚 升格法定刑处罚(3)吸取犯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其中的一个行为吸取其他行为,仅 按吸取行为定罪量刑的犯罪类型。吸取犯具有如下特性:主行为吸取从行为、重行为吸取轻行事中行为、吸取事 前行为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1、刑事责任的定义:指犯罪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接受国家对其采 用谴责、限制、剥夺等强制措施的义务2、刑事责任的待征(1)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2 )以犯罪行为人接受国家刑事处罚和否认评价、谴责为内容(3)因犯罪行为而产生(4)是一种严格的个人责任(5)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也许性(6)是回顾责任与展望责任的统一(7)是一种严格的法定责任二、刑事责任的根据现实根据、法律根据、理性根据三、刑事责任的产生、终结1、刑事责任的产生:行为人犯罪成立之日起2、刑事责任的终结(1)自行终结:已过追诉时效;撤回告诉;犯罪人死亡(2)因实现而终结:A、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B、非刑罚解决方法执 行完毕C、免刑有罪判决生效之时第十五章刑罚概说【本章重点问题】1 .刑罚的概念和特性2 .刑罚的功能3 .刑罚的目的一.刑罚的概念所谓的刑罚,是指国家对犯罪人实行处罚的一种强制方法。刑罚的特点:1.严厉限度不同2.合用对象不同3.合用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二、刑罚的功能1 .处罚的功能2 .矫正功能3.安抚功能4.威慑功能5 .教育功能三.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指通过规定刑罚和对犯罪人合用刑罚、执行刑罚所要达成的最终结果I.特殊防止,是指防止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合用刑罚,使他们不再犯罪2 .一般防止,是指防止犯罪的不特定性,即通过对犯罪人合用刑罚,使社会上那些不稳定、 有也许犯罪的人由于看到了犯罪的必然结果是刑罚的处罚,因而不敢犯罪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本章要点】.各种刑罚的概念和特性1 .死刑存废问题.刑事损害补偿一.刑罚的体系刑罚的体系,是指刑法规定的、以一定的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 和。1 .刑罚的分类2.刑罚的排列二主刑1 .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改造 的一种刑罚方法(1)管制的合用对象是罪行较轻的罪犯(2)管制的执行内容(3)管制的刑期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3年(4)管制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 一种刑罚方法。(1)拘役的合用对象,它合用于那些罪行虽然较轻但仍然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2)拘役的执行内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必须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3 )拘役的执行机关和执行场合,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4)拘役的刑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3、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 执行场合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1)有期徒刑执行的场合,一种是监狱,另一种未成年犯管教所,是被判处有 期徒刑送交执行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专门执行场合。(2)有期徒刑的刑期6个月2023,在数罚并罚、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可以1525年羁押i日折抵刑期1n4、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 造的一种刑罚方法。5、死刑(1)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的合用对象:死刑只合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的核准执行(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的合用对象A.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经达成了极其严重的限度,论罪应当判处死刑。B .由于犯罪人具有某些法律规定的特别情节而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死缓的考验期限死缓的考验结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假如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无期徒刑;假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假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三、附加刑1、罚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定数量金钱的种刑罚的方法。罚金的数额拟定罚金的缴纳执行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 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1)剥夺政治权利的合用对象(2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A.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管制判决执行之 日计算B.判决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拘役完毕之日 计算C.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 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D.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5)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所有强制无偿收归 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4、驱逐出境四、非刑罚解决方法1、补偿损失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 罚或行政处分全国首例贞操权索赔案被驳回起诉终审分文不赔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因强奸引发的贞操权索赔案,12月6日由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撤消一审法院有关补偿受害人8万元的判决,驳回被害人 姚某规定罪犯刘某给予45万元精神损害补偿的起诉。1998年8月15日下午,持澳大利亚护照的被告刘某在深圳某英语俱乐部与姚某 相识,当天下午5时多,刘提出请姚某吃饭,将姚带至深圳市某花园自己的住所,将其骗 进卧室,并反锁房门,多次使用暴力手段对姚实行奸淫,并将其禁锢在他的住所4个小时 之久。直至次日凌晨趁刘去卫生间之机,姚打1 10报警获救。次日经罗湖区公安分局 黄贝岭派出所委托法医鉴定,鉴定书认定原告的左肘、左腕、颈部等均有多处损伤,且 原告处女膜破裂。2023年8月28日,经广东高院终审裁定,认定刘某犯有强奸罪,判处 其有期徒刑2023。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本章要点】1 .刑罚裁量的内容2 .量刑情节3 .累犯的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4 .自首的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5 .缓刑的合用条件及其后果6 .数罪并罚的原则一、刑罚裁量的概念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实行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内容:(1 )对已经构成犯罪的实行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2)对犯罪人应当合用的刑 种和刑度的确认(3)对犯罪人合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二、刑罚裁量的原则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 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限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1、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2、以刑法为准绳的原则(I)必须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2)必须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裁量刑罚三.刑罚裁量的情节刑罚裁量的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审判机关对犯罪人决定刑罚合用和刑 罚轻重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节1、刑罚裁量的法定情节:免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注意区分应当和可以应当是义务,可以是权利2.酌定刑罚裁量的情节(1)犯罪的手段(2)犯罪的环境(3 )犯罪的对象(4 ) 犯罪的结果犯罪的动机(6)犯罪后的态度(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四.累犯.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 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1)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5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A.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B.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是以上的刑罚C.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D.犯罪主体在1 8周岁以上(2)特殊累犯:也称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进 修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构成累犯情形。2、累犯的刑事责任:应当从重处罚五、自首和立功1、自首(1)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用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的行为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必须具有以下条件:A.犯罪人自动投案第一、时间第二、向谁投案第三、自动性第四、方式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一、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罪行第二、犯罪人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 所有罪行第三、犯罪人供述自己罪行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 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现犯罪事实,才干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以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特别自首:指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 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必须具有以下条件:A.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服刑的罪 犯B.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2)自首的处罚原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去处 罚。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 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立功(1)立功的概念和种类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别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 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2)立功的处罚原则: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 者免去处罚(此处刑法有修改)六.数罚并罚(1)"以上”、"以下”的问题(2)限制加重的拟定依据问题1.数罪并罚的定 义:指对一个人在一定期间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原则第一,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 期徒刑。第二,数刑中有两个以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 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 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假如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1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第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个犯有数罪的第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 告以前还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第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乂犯新罪的卡。非正式的刑法解释(3)刑法解释的方法A、文理解释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385条: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别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B、论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原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 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第一,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 项当然地解释为涉及在该规定合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第二,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指根据刑法制定或修订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 沿革,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第三,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窄,于是 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第四,限制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广,于是 对字面含义加以限制,使之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责任第五,补正解释:刑法条文发生错误时,运用法理解释。如63条的减轻处罚第六,体系解释:例如:刑法第2 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负责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84条: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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