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升级调查和升级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安委〔2014〕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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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升级调查和升级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安委〔2014〕4号.pdf
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升级调查和升级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安委20144 号 各企事业单位,各专业分公司: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即将于 2015 年1 月 1 日正式实施。新的安全环保法律进一步突出了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更加强化了安全环保监管措施,特别是全面加强了对安全环保违法行为、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力度。新法实施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都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为进一步加强汲取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教训,特别是强化对未导致人员伤亡但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的升级调查管理,严格预防同类事故、事件和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发生,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2012 167 号)、关于对有关事故升级管理的通知(安全2013176 号)等文件要求,对集团公司升级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提出以下补充规定:一、升级调查的事故、事件 对于属于以下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环境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升级调查的事故、事件,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集团公司也将组织进行事故、事件升级调查。(一)生产安全事故 1.井喷失控事故 2.炼化装置着火爆炸事故 3.危险化学品储存泄漏着火事故 4.长输管道火灾爆炸事故 5 天然气下游业务火灾爆炸事故 6.海上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事故 7.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8.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环境事件 1.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次生环保灾害事件 2.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事件 3.油气泄漏污染事件 4.放射源火工品散失事件 5 环境违法事件 6.因“三废”违规排放及处置引发的环保事件 二、升级处理的事故、事件 出现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情况时,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环境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升级处理。1事故、事件引起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高度关注,并有明确批示或者指示的;2事故、事件受到公众广泛关注,引起主流媒体持续报道,并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3瞒报、谎报事故、事件经查证属实的;4 集团公司领导批示要求升级处理的事故、事件。三、升级处理意见 事故、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会同安全环保部门提出升级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党组审定;相关责任人属于企业管理的人员,由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 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对事发企业的处罚,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以政府处理意见和集团公司处理意见中处理较重的意见为准。对升级处理的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应当依据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中油监2012167 号)中对应事故、事件等级的处理规定提出,并按照较重档次提出处理意见。1对升级调查的事故、事件,实行“一事双查”,即建设单位或者甲方的属地安全环保责任不可免除,施工单位或者乙方的安全环保责任不可免除。2对升级处理的事故、事件,对其负有责任的企业所属二级单位(处级)的党政正职领导,应从严追究责任,给予免职或者降职、撤职的处分。3对事发企业的处理,应当按照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环保责任书以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细则(人事2014204 号)的规定,予以扣减综合绩效分值。对于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 A 级;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环境事件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 B 级或者 B 级以上;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环境事件的,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 E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