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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浦路滨文支路-之江大桥工程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docx

    • 资源ID:72853220       资源大小:12.63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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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浦路滨文支路-之江大桥工程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docx

    滨浦路(滨文支路-之江大桥)工程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滨浦路(滨文支路-之江大桥)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按照杭州市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等规定,经实地调查, 特制订如下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一、实施主体(一)补偿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智慧新天地发展服务中 心(二)动迁实施机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三)评估服务机构:杭州厦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二、实施范围本项目位于 滨江区浦沿 镇(街)新生村(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杭州国 家高新区智慧医疗产业基地地块(二期)、南至规划滨浦路(之江大桥-新生路) 工程、西至杭州国家高新区智慧医疗产业基地地块(二期)、北至滨文路。(以城 乡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三、补偿对象(一)农居户:约一户,门牌号码分别为:新生沙郎沈231号,房屋 建筑面积约:600 M2o(二)非住宅:0 家,门牌号码分别为:/房屋建筑面积约: / M2o(附:现状调查表及测绘附图)四、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按照补偿条例、市政办函2009 123号等文件的规定,经评估 机构评估,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五、奖励及补贴政策住宅用房1、按时签约奖励:按可安置人口人均1500元;2、按时腾房奖励:按可安置人口人均1000元;3、提前腾房奖励:在腾房通告规定时间内提前腾房的,按30000元/户奖励;补偿人如未按时签约、腾房的,取消上述奖励费用。六、安置方式和标准住宅房屋(-)安置方式:调产安置或货币化安置。(二)安置政策1、调产安置政策:(1)安置地点:滨安小区、缤纷西苑。(2)安置标准调产安置房源为多层住宅,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安置,对已享受过五类 福利分房待遇的户内人口,在安置时重新审核认定安置面积。安置购房价格:多层砖混结构住宅价格基准价为770元/平米;安置面积 超过审批面积部分,按照成本优惠价结算,其中多层砖混结构住宅价格基准价为 1300元/平米,根据安置房源实际楼层以基准价按比例调整结算。过渡方式及期限实行由被补偿人自行过渡的,由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支付临时过渡费。过 渡期限为腾房后24个月。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按月领取)。 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 过渡期内家庭新增可安置人口的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结算。由补偿人提供的过渡用房过渡的,临时过渡期限内补偿人不再支付临时过 渡费,超过过渡期限的,自超期当月起,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超期过 渡补偿(按月支付,不足一个月的仍按一个月计算)。搬家费补贴搬家费补贴标准为每户3000元,按二次发放,共计6000元。2、货币化安置政策:货币化安置标准及程序: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应具备补偿条例规定的安置资格。被补偿 人(户)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选择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补偿人(户) 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后,于货币化安置单价公布之日起60 日内向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收 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40 号)及滨江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奖励及补贴政策:被补偿人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给予7200元/人的货币化安置奖励。过渡费标准:由补偿人向被补偿人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分两次发放搬家 补贴。(三)安置人口根据补偿条例及市委、市政府等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安置人口。七、补偿资金本项目征地房屋补偿资金来源为:财政保障。八、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月,(具体签约期限以实 施方案公告为准)。九、实施步骤(一)宣传动员。由补偿人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补偿动员及 政策宣传。(二)征求意见。区规划资源分局根据补偿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实地踏看, 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并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征求意见。(三)方案公告。实施方案经市规划资源局批准后在补偿实施区域范围内及 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四)调查核实。补偿人组织动迁机构、评估机构等对补偿房屋有效权属权 源文件、面积、用途、被补偿人家庭人口状况等调查情况,进行核实。(五)补偿实施。补偿人组织协调动迁实施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开展补偿具 体工作,并对有关结果情况予以公示。(六)协商签约。根据公示无异议的结果,由补偿人与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 屋补偿协议。(七)履行协议。补偿人按协议约定向被补偿人支付补偿费用,并督促其搬 迁、腾房。(A)拆房管理。补偿人按规定对腾空房屋予以及时拆除,并做好拆房工地 文明施工及扬尘污染治理的监督。(九)补偿决定。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地 房屋补偿协议的,由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 由补偿人向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十)强制执行。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补偿人的请求,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可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法律责任(一)被补偿人违反补偿条例规定,拒绝或者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由 补偿人督促限期腾退;逾期仍不腾退的,补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被补偿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 置或者超额补偿的,一经查实,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四)补偿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和其他从事补偿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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