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
资源ID:72864221
资源大小:865.50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PDF
下载积分:11.9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姚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1 姚安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管理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 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 20192 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第三条 县水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2 管理、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和职责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已实施完成的“国债人畜饮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国开行融资饮水安全工程”及扶贫、财政、发改等部门和乡镇投资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还有目前正在实施未完工及下步准备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五条 管护权限。(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人口超过 3 万人或日供水规模超过 3000 立方米的集中供水工程(不包括县城集镇供水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护权。(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乡镇集镇供水工程和供水人口超过 3000 人或日供水规模超过 300 立方米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管护权,县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人口在 300 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居)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四)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供水人口在 300 人以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由当地受益村民小组行使管护权,3 工程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监督管理。(五)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第六条 管护方式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经村民一事一议同意,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特许经营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所得资金由县水务局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一)公司运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建供水管理公司或供水管理站,负责对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管理公司或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二)出让经营权。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竞标方式出让给农户或个人经营管理。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三)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饮水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额缴纳抵押金并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和维护,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承包金存入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农经账户,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专项用于工程设备的大修及更新。(四)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供水规模在 1000 人以下的集4 中式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或用水合作社,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征收水费,收取水费用于维修及人员工资,由县民政局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进行监督指导。第七条 管护内容(一)水源保护区、取水池、蓄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管网、水处理设施、水窖、管理房等设施的管护。(二)水质的定期消毒和检测。(三)水费的收取和支出。(四)自然灾害、损毀设施维修。第八条 管护职责 (一)农户职责:根据本村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农户职责,主动交纳水费,对自用的小水窖(池)、进户管、水表、水龙头等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等设施主动参与管理维护和监督,严禁人为损坏。(二)村民小组职责:制定和执行本村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落实管护人员,收取水费,定期组织人员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等设施进行管护和监督,严禁人为损坏。(三)村(居)委会职责:指导和督促所属村委会管护的单村供水工程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办法,落实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签订工程的管护相5 关协议。制定水费收取标准,报相关程序审批。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四)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內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属乡(镇)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县发改局审批执行。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五)县水务部门职责:监督和指导乡(镇)、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属县水务部门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办法,加强水厂等企业的管理,核算水费收取标准,报县发改局审批;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辖区內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参与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上报,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监督使用好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6 (六)相关县级单位职责 1.县政府督查室:负责部门、乡镇实施的农村饮水项目进度、质量等的督促检查,负责乡镇农饮饮水工程管护制度健全及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2.县发改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负责县城、乡集镇等自来水厂水价的核定和监督。3.县财政局:负责下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负责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县级配套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落实财政扶持政策。4.县卫健局: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大农村饮水水质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监测频次;负责全县水质基本卫生要求和消毒技术方法的培训、指导。5.县住建局:负责乡镇集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乡镇集镇供水工程建设,统筹好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并由住建局统一规划,乡镇建设和管理。6.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负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以及监测、监管工作;指导帮助管护单位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7 7.县审计局:负责全县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审计。8.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內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第十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和义务,接受发改、水务、财政、卫健、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可采用受益村民“一事一议”、用水合作组织章程、召开听证会等方式确定;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管护机构在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进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划定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8 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第十四条 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第十五条 水质检测(一)供水单位应建立定期水质检测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县卫生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检。(二)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 规 模 确 定,并 不 得 低 于 村 镇 供 水 工 程 技 术 规 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三)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予以相关制裁。9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施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管理机构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第十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第二十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护将纳入乡镇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务局10 或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十二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3)贪污挪用水费,或其他以权谋私;(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第二十三条 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姚安县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